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核心问题思辨

2020-10-21 04:56郝国胜刘德飞
河南科技 2020年3期
关键词:成果专利知识产权

郝国胜 刘德飞

编者按: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推动知识产权成果的转移转化是个世界性课题,本文从概念入手,围绕学界共识,重点梳理知识产权运营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规则制定、人的作用发挥、金融的作用发挥,深度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 知识产权运营概念梳理及核心内涵厘定

1.1 国家政策层面未明确“知识产权运营”

“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5年3月,國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文件内容包括了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等9个部分。但是,《意见》并未提出知识产权运营的概念。

1.2 “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①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1.3 专利运营的提法

专利运营指企业为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营专利制度提供的专利保护手段及专利信息,谋求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总体性谋划。学者宋河发认为:专利运营指以实现专利经济价值为直接目的、促成专利流通和利用的商业活动行为,具体模式包括专利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池集成运作、专利标准化等,涵盖专利价值评估和交易经济,以及基于特定专利运用目标的专利分析服务[1]。

1.4 知识产权运营的提法

“商业化知识产权运用,即知识产权运营[2]”。知识产权运营是指企业或其他专门组织,通过知识产权转移、许可、质押融资、管理咨询、作价入股、构架知识产权联盟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等制度,借助市场交易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总体性谋划[3]。知识产权运营就是各创新主体投入相关的创新资源对知识产权进行研发,并将知识产权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获取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4]。

1.5 技术转移的概念

1945年,美国人万尼瓦尔·布什(Vannevar.Bush)在其著作《科学——无止境的前沿》中提出了技术转移的概念。1964年,首届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把技术转移定义为技术输入和技术输出的统称,英文翻译为Technology  transfer[5]。

虽然,法律规定和学者表述不一,但核心内容基本一致:

第一,运营的基础是知识产权成果,且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外延是明确的。

第二,运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第三,凡是服务于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实现的模式都可归属于知识产权运营范畴。

2 运营的难点再梳理

实证研究方面,学者李甜甜[4]在对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运营效率通过数据模型比较研究之后,在通过数据模型研究对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运营效率比较之后,得出以下结论(详见表1):

学者吕荣波、马毓昭研究发现,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率仅为20%左右,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比例仅5%左右,高校专利实施及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1]。理论界对中国知识产权运营现状比较一致的看法可以概括总结为以下几项:

2.1 知识产权成果创造的计划经济式主导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高校机构一直在创新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自上世纪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我国全面学习参照苏联计划经济体制,这才让我国在短短几十年内建立起了工业体系,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一穷二白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了“举国体制”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为普遍模式。但是:

①高校培养人才体系依然按照培养计划培养人才,比如,知识产权人才一般在法学院培养,但是,业内一致的观点是,知识产权人才尤其是知识产权运营人才要求的是“复合型人才”[6-7],必须熟悉知识产权三大板块(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各方面。

②科技人才的分布不均,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目前,大多数的科技人才还集中于高校机构中,形成了分布不均的格局。

③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考核,研究成果作为重要权重无可非议,但在非市场需求主导的体制下,在无法改变人性“趋利避害”的普遍规律的前提下,只能塑造出普遍在追求的不是知识产权成果是否能转化为生产力,而是是否能够为个人带来相关荣誉(职称)。而必然会造成我们存量知识产权的“滞销”。

2.2 产出过剩与市场需求旺盛矛盾并存

依据前者对知识产权成果产出端的计划色彩的判断,可以推理次“计划”出来的知识产权成果必然存在“不食人间烟火”的情形。反观知识产权成果应用的终端——企业端,凡是想做大、做强的企业一定是自觉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所以企业在发展当中对知识产权成果的渴望是“久旱逢甘霖”的,需求是旺盛的。所以企业对关乎企业发展本身的核心知识产权是重视的,是需求旺盛的,要么自己研发,要么求助于业内专家。根据支丽萍、马彦飞、张博岚等学者的对1998-2012年河南省专利技术转移主体统计分析,期间,企业(累计专利技术转移7 123件)、个人(累计专利技术转移4 076件)、大专院校(累计专利技术转移632件)、科研单位(累计专利技术转移440件)[8]。产出过剩与需求旺盛就像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但的的确确就并存着。而这个矛盾洽洽是我们必须无法回避、需要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2.3 信息的不对称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判断,演绎出来的第三个判断就是:买方市场要么“自惭形秽”觉得没有转化为生产力的价值;要么期望值太高,夜郎自大、坐井观天,看不到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最终大多是心比天高,命比纸薄,成果无人问津或者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处于生产力发展实现终端的企业,因为无法掌握企业自身在行业内的准确定位,或者无法准确判断现有知识产权成果是否能够顺利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对各类对外出售的知识产权成果始终抱着被动的、可能被骗的“受害人心态”来审视任何非自己产出的知识产权成果。而在知识产权成果运营链条上各类服务机构,始终未能找到一条能够让成果产出方、成果承接方、成果转移、转化融资服务方都能认可的一个规则,造成了看似大家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事实上都是心怀鬼胎、同床异梦。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知识产权+金融”无法妥善解决的症结所在。政府这些年来推动建立了很多的平台和数据库,但是绝大多数都因为数据更新延迟、平台维护管控不到位,效果都不好。没有形成国内统一的数据建设标准?没有形成全国较为完整的数据供给市场,泥沙俱下,必然让所有参与主体无所适从,结果必然导致只能抛弃不用。

2.4 刺激政策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各地都在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强企建设出台花样翻新的政策。尤其是企业在没有激发知识产权意识的前提下,不少地方为了完成所谓的年度指标和强占知识产权资源而采取的冒进做法,变相刺激了原本老实发展的企业也“春心荡漾”“心猿意马”,这完全违背了政策正面引导的初衷。《道德经》就讲“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朴素的哲学一直在告诉世人,不要背离初心,不要欺世盗名,最朴素的、最朴拙的办法就是康庄大道,终南无捷径。但是现实却屡屡验证了背道而驰的经典总结,一直走在饮鸩止渴的道路上而不亦乐乎。

2.5 微创新、外围创新多[1]

重视技术、轻视科学研究,造成我们大多学科门类一直在追赶先进、无法实现超越的状态未能发生质的变化。科学(science)是技术(technology)产生的基础,卫星上天以来的牛顿第一宇宙定律,磁悬浮列车的问世依赖的磁极的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基本原理。复印机至今沿用的仍然是1938年Chester Carlson的发明原理,等等。但现实情况是,更多的人关注的是技术,而不是科学,不愿意做基础科学研究的“愚公”,因为基础研究耗费时间长,见效慢,科研人员不愿干,企业更不愿干。虽然我们的科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比起先进国家,差距必须正视。拿来主义的创新惰性,在历史的长河中始终都有,企业方面更明显,讲的都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走的都是拿来主义、山寨主义的路线。《尚书·说命中》:“说拜稽首曰:‘非知之艰,行之惟艰。”孔传:“言知之易,行之难”。因此,关键性的“专利卡位(移动卡位理论)①”不解决就无法绕开别人的技术封锁。比如DNA剪切技术就是一项发明专利,所有的转基因研究都绕不开这项基础卡位技术②。

2.6 产业匹配度低,影响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中国境内知识产权运营最好的地区无外乎北京、上海、广东,而这些地方最大的优势是产业匹配度高。“大疆无人机任何零部件都能在淘宝网上找到”,实际说的是产业匹配度的问题,需求方找不到供给方,供给方找不到市场,这种现象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造成的结果就是马太效应,匹配度高的地方发展越来越快,匹配度的地方越来越慢,地域差距越来愈大。

3 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的核心再明确

大道至简,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也要围绕以下核心来发力:

3.1 规则制定和运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第一位的,而规则的最高境界是不要太复杂,要具有可执行性。长城不是一天建成的,所以,我们必须在规则建设上有耐心、下功夫。

3.2 调动人的要素是规则和规则运用的核心

调动人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信仰、荣誉、利益等等,但驱动社会变革大多数还是以利益导向为主,辅之于信仰和荣誉等。

3.3 必须重视金融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后的高回报概率是基本共识,但是,前提是能够取得成功。传统金融业因其市场经营的逐利性必然导致“嫌贫爱富”的逐利趋势,属于寄居于各实体产业之上的“顶级掠食者”,遵循着“趋利避害”的丛林法则,更喜欢投向收益确定性强的领域。對于知识产权这种外界看知识产权成果云山雾罩,展望投资未来,恍恍惚惚,晦暗不明,自然导致传统金融对知识产权成果运营不感兴趣或者望而却步。风投行业或者新兴资本即使有意愿长期植根知识产权领域投资,但限于复合型人才团队缺乏、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关键因素,也不愿意贸然试水投资知识产权运营。失去血脉支撑的知识产权运营很难走很远。

4 核心症结再分析

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在规则制定方面一直在努力:

4.1 所有权制度改革

2007年出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明确了国家资助项目的所有权归承担者主体所有,为知识产权运营开辟了通道。

4.2 保护研发者权益

2015年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保障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的权益做了明确“①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②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③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以此激发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成果运营的积极性。

4.3 组建高校专门知识产权运营部门

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联合教育部办公厅出台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第八条规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开展工作包括:参与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截至2019年1月,同济大学等近23家高校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河南郑州大学成功入选首批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上述措施参考了日本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③的实践经验,只是没有参照日本采取国家资助的方式。

4.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失信惩戒力度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批旨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法律法规。比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号),配套的保护和承接措施散见于《政府采购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等,几乎在每个领域都有关于信用建设的要求和规定。

4.4.1 集体所有还不能打通知识产权运营的最后一公里。人性有自私的一面的,为自己的利益做决策肯定十二万分的上心,替别人出主意就很难保证公道正派。不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怎样都可以,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分毫必争。到头来苦的还是知识产权成果,在看似权利集体决策人手中,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按照喜好处置。《科学技术进步法》确定的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并没有完成权利实现的重要目标——权利人的具体化,造成无法改变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仍然吃的是“大锅饭”。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写过一本在世界上都有重要影响的著作《资本的秘密》[9],其中讨论的核心就是为什么资本主义在西方发达国家之外至今没有复制成功,结论就是所有权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制度不匹配,造成不能发挥1+1=2或者1+1>2的效果。

4.4.2 法律规定研发者的权益,但并没有触及研发人员的核心关切。为什么很多学者都将为了申请职称和荣誉的知识产权成果戏称为“荣誉性知识产权”,就因为他们研发的目的不是推广应用,就是为了荣誉。2017年,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只是对管控机制做了约束,没有解决荣誉性知识产权成果产出的根本问题。具体考核指标仍交由各高校掌握,所以,这种局面恐怕短期内难以改变。

4.4.3 参照日本模式的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没有解决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利益关切问题。我们稍微延伸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按照最坏结果打算,即使中心搞不好,他们仍然有待遇。反过来按照最理想状态发展,中心搞好了,知识产权运营运营搞的比美国斯坦福大学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④还好,带来的利益如何分配?没有明确。对于一个不确定的结果,又有谁愿意做的更多一些呢?

4.4.4 保护和惩戒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社会信用建设只针对严重失信个人,但对于抱着“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严重失信主体,就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失信惩戒的威慑力就会因为“木桶原理?”而大打折扣。另外,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很多部门,国家目前已经建设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但是信用信息应用还需要进一步推动。

5 推动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5.1 站在解决人的问题的高度从产权制度设计和规范上下功夫

《科技进步法》迈出了所有权下放的步伐。但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从利益分配引导和负面惩戒两方面发力,建议:

第一,确立先让有知识产权创造的人先富起来的导向,国家的投入在加权CPI之后,必须上缴国家,确保国有资本的不损失,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倾斜力度。

第二,高校知識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应当考虑从业者的利益诉求,从分配制度上加以设计安排。对教师职称评定可以适当降低成果的比重,增加运营的比重,引导科研人员自始至终就要重视知识产权成果的运营。

第三,以事后监督为主,辅以流程评估等形式审查程序。加强税收但对于隐瞒事实真相的失信人员的惩戒需要加大,充分运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的正导向,加大配套政策的跟进出台,加大对失信人本人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失信行为的关联受益人的惩戒力度,加大失信威慑力度。

5.2 围绕企业核心抓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

政府要围绕企业做好规则制定的工作、公共服务供给、事后惩戒的工作。公共服务方面主要是减少重复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力度。目前全国各地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大量建设,但是实际服务开展很少,重复建设很严重,尤其是在地域范围不大,区划集中的地方,完全没有必要分别建设服务平台,省市应发挥决策引导作用,做好布局统筹工作。事后惩戒工作要发挥国家平台的作用,不建议地方重复建设类似平台,统一信息收集、上报、发布、服务渠道。

《论语·泰伯》中有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的产业融合发展方面,以市场调控为主,但对于企业不愿意干的,关乎国家战略需要的,仍然要发挥国家队的作用,由政府出面来做。关乎国家战略意义的基础研究和科学突破,必须由国家队解决。除此之外的知识产权运营应当交由市场解决。

5.3 精简政策供给,加强纠偏意识

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和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基础研究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国家层面顶层重视,基层配合的“头大身小”的格局。做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坚持“鸡蛋不能放到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减少重复建设,就是纠正各地的盲目行为。建议省级层面做好管控,重点做好事后评估,减少因政策起伏带来的负面效应,做好纠偏工作。现在,各地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出台个大量的资助政策,从专利授权到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等都有资助,甚至部分地方政府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指标,硬性推进。这种偏左的冒进做法,必然会刺激别有用心的从业者为了利益投机钻营,结果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

注释:

①移动卡位理论由深圳山脊咨询首次提出,是艾尔·里斯和杰克·特劳特—定位理论的一种新发展,在前期策略之后更强调适机执行。移动卡位是一种经营策略,不仅仅在篮球和足球比赛中应用可以取得成效,运用到商场中也同样奏效。移动卡位在商场中就是指在一种产品和服务流行起来以前,尽快地占领领先位置。 对于企业而言,卡位的目标就是占领该细分市场,在一定时期内最大限度地阻止其他企业进入该细分市场,同时有效的经营该细分市场,成为该细分市场的代表者和领军者。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7%BB%E5%8A%A8%E5%8D%A1%E4%BD%8D%E7%90%86%E8%AE%BA/1316108?fr=aladdin.

②1972年,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微生物学家赫伯特·伯耶(Herbert Boyer)、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员史坦利·科恩(Stanley Cohen)在火奴鲁鲁参加学术会议时在一家现成食品店里遇到了对方。他们一边吃着熏牛肉三明治,一边构思除了一个开创了现代生物技术产业的实验。回到加州后,这两个人成功的将青蛙的DNA插入到细菌中,这些细菌开始自我复制,同时也复制了插入其中的青蛙基因。这种技术被称为重组DNA,不过记者更喜欢称之为基因剪接。

③1998年,日本发布了《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法》,其核心内容是推进将大學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机构即TLO的设立,政府则从制度和资金方面(对经认定的TLO机构每年最高3000万日元的资助,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提供上限为10亿日元的贷款担保)给予TLO支持。政府在通产省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对实施技术转移的大学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目前日本国内有超过50家TLO机构,组织形式有财团法人、大学内部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④1968年,斯坦福大学资助项目办公室副主任Niels Reimers发现学校有许多发明极具商业价值,如果学校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即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将会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因此,工程师兼合同经理出身、并在高技术企业工作过的Reimers在征得校方同意后,开始了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试点非常成功,当年就创收5.5万美元!斯坦福大学遂于1970年1月1日正式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Reimers为首任主任。截至2000年,OTL从刚成立时的2人,扩展到26人;OTL累计受理4359项发明披露,累计申请1050件美国专利,累计创造专利许可收入4.54亿美元,累计给与OTL研究激励基金(OTL Research Incentive Fund)873.4万美元。更为重要的是,硅谷的成功和斯坦福大学在硅谷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得Reimers和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引来众多大学的仿效,麻省理工学院特意向斯坦福大学请求借调Reimers1年,指导其毫无起色的技术转移工作,而引入OTL模式之后,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转移工作很快便有了起色。因此,到20世纪90年代初,多数大学都抛弃了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转而采用OTL模式。OTL模式现已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模式--OTL模式的成功之道》。https://www.sohu.com/a/109757692_466951.

参考文献:

[1] 吕荣波,马毓昭.专利运营的思路探索及i--SIPO实践[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04):51-56.

[2] 宋河发.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政策体系建设与运营政策发展研究[J].知识产权,2018(06):75-81.

[3] 袁琳.基于中介服务视角的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典范模式研究---以中关村构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8(01):170-177.

[4] 李甜甜.中国三大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效率比较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15):311-313.

[5] 谢旭辉,郑自群.技术转移就这么干[M].北京:编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

[6] 袁真富.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问题与趋势[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10):49-52.

[7] 袁琳.基于中介服务视角的我国知识产权运究---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8(01):170-177.

[8] 支丽萍,马彦飞,张博岚.中国中西部省份专利技术转移现状、问题与对策--以河南省为例[C].第二节河南省知识产权强省试点,2018:40-46.

[9] 赫尔南多.德.索托(著).于海生(译).资本的秘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猜你喜欢
成果专利知识产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验收成果
数说中国—东盟经贸合作成果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劳动成果评比
一张图看懂“论坛成果清单”
2007年上半年专利授权状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