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银芳
摘 要:宪法解释是宪法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既然宪法是“法”,那么宪法也就应该和其他的普通法律一样对其进行解释。目前我国的宪法还存在这样活那样的问题,要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就有必要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宪法解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在宪法实施中出现的了很多问题。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原则
一、宪法解释的概述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
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其他部门法,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解释。宪法作为法律中的一种,宪法的解释就显得无比重要。那么,什么是宪法解释呢?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定义,但不管如何定义,无疑是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是谁可以做宪法解释?第二是不是任何宪法解释都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学界一般将其定义为:“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做出的说明。”[1]那么宪法解释什么呢?在实践中,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主要有宪法、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三种。
(二)宪法解释的历史发展
宪法解释制度是随着宪法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宪法的实施来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了现代,德国对法律解释理论有了新的发展,目前各国宪法都已经确立起了宪法解释制度,并在宪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了宪法解释制度,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中的一种,它就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具有以下4中解释的方法:第一是文字解释,也叫字面解释,如果法律条文本身就规定的很明确,就无须解释,法官只需要从文字的通常意义着手即可;第二是系统解释,宪法条文一般比普通法律条文更加抽象,如果单独来看,某个条文的意义本身并不清楚,但是将其与其他法律条文放在一起,就可能会更系统更全面的分析该条文的含义;第三是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公开发表的历史资料来确定法律的意思,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公开发表且一般人能够查阅的历史资料;第四是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
(四)宪法解释的作用
为什么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呢?是因为宪法解释是宪法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那宪法解释有什么作用呢?我们认为,宪法解释一般具有以下的作用:第一、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使条文的意义更加明确;第二是宪法作为法的一种,它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的漏洞,只有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才能弥补这些漏洞;最第三,法制定出来之后就是为了适用它,宪法的解释是为了更好的适用宪法;第四是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可以推动宪法不断的发展。
二、国外宪法解释制度
(一)美国的宪法解释
美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在世界上有其独特的地方。美国宪法解释是美国国内政治斗争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美国将政治体系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美国宪法采用的解释方法是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原旨主义是通过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来解释宪法,通过分析法律条文语言的形式来了解宪法的含义。是美国历史最悠久,影响力最大的一种解释方法。非原旨主义则认为应当根据当前的社会背景,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解释宪法。在这种解释中,可能会出现超越宪法文本的内容。美国最终决定采用哪一种解释方法是根据是否符合当代社会所认可的价值来判断的。比如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里要注意,生命和财产很好理解,但自由属于抽象的概念,在适用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立法者的意图以及当代社会所认可的价值来解释法律。美国采用的是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一般也称为司法审查解释。这对宪法的实施起到了监督作用,更有力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二)日本的宪法解释
日本明治宪法最早确立了国家元首解释制,随着近代民主思想运动的影响,不再将宪法解释权授予国家元首。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都在对宪法进行解释。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了和平条款[2],对此日本国内学者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主流的解释观点是,这是一个彻底的和平主义,完全放弃了任何的军备和战争。但是,后来日本对其进行了解释,最终组建了“自卫队”。那么“自卫队”是否违反了宪法第九条的规定呢?对此日本政府就出面对第九条做出了日本没有放弃自卫战争的解释。这个解释在日本也叫有权解释,但不是终局性的解释。日本终局性有权解释是日本最高裁判所对其进行解释。
(三)英国的宪法解释
英国采用议会解释宪法的模式,议会是英国的立法机关,所以英国也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宪法是由立法机关直接制定的,认为由制定者来解释更能彰显宪法的权威,也更能体现立法者的原意。但是在英国,这与权力制衡理论相冲突,所以由立法机关解释的理论依据缺乏,导致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来完善。
三、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
1982年宪法中已经确立了宪法解释制度,现行宪法采用的是法定解释机关解释的体制。《宪法》第67条将宪法的解释权授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其他机关是否有权解释宪法,宪法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是非常少见的。
在我国,人民的意志是由人代表来体现的,而人大代表又是由人民选举产生。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且会期较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所以人大常委会更容易启动宪法解释,更能有效的行使解释权。
我国对宪法解釋做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宪法解释还比较薄弱,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宪法》只规定了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对解释的方式、程序都没有作出规定,这使宪法解释工作很难开展。
四、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会期的规定,无法充分履行宪法解释工作。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方面考虑,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初步的宪法解释工作,更好的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强调设立这个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目的为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最终的效力问题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
(二)明确宪法解释的原则
由于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包含着价值判断的内容。为了准确有效实施宪法,我们在解释宪法的时候要确立一些基本的原则。第一,要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如果解释宪法背离了制定宪法的目的,那这种解释就是不合适的,应该予以排除;第二,解释宪法时不能违背宪法的节本精神,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解释宪法时不能违背保障人权这一精神;第三,解释宪法要与宪法的整体内容保持一致,也就是说不能把单个宪法条文拿出来解释,要将条文放在整个宪法内容中来综合考虑。
(三)明确宪法解释的程序
由于各国的宪法解释机构和体制不一样,所以宪法解释程序也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立法机关解释的,则解释的程序和立法的程序一样;美国采用司法解释制,则要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不能主动解释宪法,总之。不同的解释制度,其解释程序也有不同的特点。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我认为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包括:第一要先提出解释宪法的申请,并且对提出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宪法解釋机构在收到申请之后,及时作出审查,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宪法进行解释;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的形式来形成是否解释宪法的决议;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决议后要将其进行公布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
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主体,对宪法解释的效力没有做出规定。宪法解释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是和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是与普通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第三是处在中间的效力等级,低于宪法的效力而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学界一般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应该是低于宪法而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对宪法解释效力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只对某一个具体的案件有效。一些学者的观点认为产生了一般性的效力,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做出违宪判断时,被宣告的违宪法律就是无效的。所以我国在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时,一定要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2]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诚实的冀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久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以及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为达到前款目的,不保有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