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萍 王虹
摘 要:人们的婚育观念在时代更迭中日渐转变,不再是传统的先结婚后生育,在当代社会,人们对未婚妈妈这一群体的包容度更高,未婚生育这一现象普遍存在。然而,新观念的产生总会跟固有的道德规范和已有的制度,产生一定的冲撞和不适应。于法律制度上,未婚生育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相符合,于道德尺度上,虽然人们对未婚妈妈这一群体比以前包容度更高,但仍不乏一些难以以平和心态去接纳的人。女性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未婚妈妈所要面对的窘况更是不言而喻了,因此在对于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这个问题上,社会上的看法不尽相同。而本文认为未婚生育应该享受生育保险,政府在对未婚生育此种普遍现象上应加强力度提倡正确婚育观念,对未婚生育此种既成事实也应以正常的生育状况去对待。
关键词:未婚生育;生育保险;未婚妈妈
未婚生育的定义是指当事人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1]。在当前的社会局势中,未婚生育率不断攀升,未婚妈妈这一群体已然不能被忽视,对于该群体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存在极大争议,无论是在法律保障制度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层面上。
一、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
其一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必须拥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生育双方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且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其二必须要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孩子的行为,其行为人是不具备享受该待遇的资格条件的;其三生育保险要连续缴费满一定时间,如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上海要求生产当月缴纳社保即可,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具体以各地标准为主[2]。
(二)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在《生育保险条例》中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设置生育医疗费用的目的是为女职工承担一定比例的因正常生育、计划生育等而产生的费用。具体而言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如检查费、接生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在体内放置或取出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或引产术等产生的医疗费用[3]。生育津贴即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带薪产假,其标准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分娩时,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4个月以下妊娠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天;满4个月妊娠流产的女职工,享受产假42天[3]。
二、未婚生育现状分析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的婚育观念越发开放,未婚先育呈现逐渐递增趋势,年龄呈现低龄化。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的调查中显示,能接受未婚同居的女性占43%,认为婚前同居是必要的女性占49%,据此看来,未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悄然流行并成为一种“时尚”[4]。范益民在2003年对9所高校3000名大学生的调查结果中显示,有23.7%的大学生有过婚前性行为[4];2009年,杨爱华在对贵州省某市郊区3家区级医院的调查中发现年龄小于23周岁的未婚先孕率为73.04%,整个样本的为22.02%[5];2012年佛山市某镇育龄妇女调查中,32.4%的妇女有未婚先孕经历。一项全国性的研究显示在15-24的青少年群体中,22.4%的青少年发生过婚前性行为,其中21.3%发生过性行为的女性青少年曾经未婚先孕过[6]。《未婚女性人工流产手术384例浅析》[7]中曾指出:未婚人工流产者最大年龄29岁,最小16岁,16-18岁的占7.3%,18-25岁的占64%,26-29岁的占28.7%,平均年龄21岁[7]。而未婚同居,婚前性行为,未婚先孕是未婚生育的前提条件,当中有着密切的联系,缺少了哪一环节都不会发生未婚先育的现象[8]。以上种种数据说明未婚先育呈现递增趋势,年龄呈现低龄化,此种现象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性问题,为本文的争议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研究的必要性。
三、能否享受生育保险争议分析
在对于未婚先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的问题上社会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有人反对,有人赞同,各执一词。
(一)反对理由
未婚先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其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明确关于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办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女职工,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關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9];其二未婚先育者不符合我国的《婚姻法》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其生育不具有合法性,视为非法生育,不具备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因而无资格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再者法律是规范人民行为的准则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不容随意更改。政府倘若对于没有婚姻保障的生育进行扶助,给予优惠政策,不仅会让婚外情和非婚生子女及未婚先育的现象增多,同时也会让那些青少年有一个错误认识,尤其是学历低外出务工的群体,他们会认为未婚生育能得到国家政府扶助,换言之,这是一定程度上受国家保护的行为。
此种认识,不仅荼毒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更是扭曲了传承至今的生育理念、家庭理念、婚姻理念,极不利于社会伦理的和谐发展,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埋下了不安全因素。而且,如若让其享受生育保险,那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意义何在?将其置于何地?我们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使其成为一纸空文,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即未婚生育者得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二)赞同理由
1、法无禁止即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
未婚先育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其一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未婚先育的法律。而且《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未婚先育的合法性;其二,从生育权的角度来说,未婚妈妈只是在行使自己的一项基本人权,这与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是有差别的,后者会因为公民的不当、违法行为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而前者则不会,任何时候公民都享有该项权利;其三,婚前性行为、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随着当代人们婚育观念的极大转变“应势而生”,在这样的婚育观念下,未婚妈妈群体的增加也便具有了必然性。而且生育保险政策属于社会福利待遇范畴,其本身具有扶助弱者,调节社会弊端的功能,未婚妈妈所面临的窘况是及其符合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初衷的。
2、社会现状决定其可以享受的必要性
社会上往往存在一些弱势群体,需要国家相关机构施予特殊保护的,女性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更何况是带有一个孩子的女性呢?未婚妈妈不仅要面临正常女性所要面临的各类情况和歧视,还要承担旁人的闲言碎语,婚前性行为被普遍接受,但未婚先育却不是。未婚妈妈无论在经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是要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其处境就类似于在罅隙中生存,艰难而无奈。很多人都会因谈未婚先育而色变,接着在心中滋生各类的猜测,或同情或鄙夷,在老一辈的眼里更是被贴上“不自爱”、“不检点”的标签。在社会的伦理观里,本身就对未婚妈妈有所“敌视”,本身就对她们不公。而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机制里调节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手段”、制度,为何又要将未婚妈妈拒之门外?伦理上承受不公,法律福利政策上也要承受着不公,于这一角度而言,岂不是在雪上加霜,岂不是有悖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初衷?
3、科技的发展为未婚生育提供新途径
现在的时代也不再是从前的女性依托男性而生存的时代了,女性完全有能力可以顶起自己的一片天。随着科技的发展,很多独立女性、恐婚症者、生育恐惧症者或同性恋者都会选择用“试管婴儿”的方式去实现自己当妈妈的愿望,而这早就颠覆了从前的生育理念,那么这类群体的未婚妈妈又该如何去定义?她们触及到传统家庭理念,婚姻伦理的底线了吗?并没有吧。在法律上,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夫妻双方拥有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换言之是否也就意味着单方有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呢?这不合法吗?退一步讲,按当前社会现状推测分析,未来依靠科技力量实现当妈妈愿望的群体势必增加,如果说这类未婚妈妈的生育不合法,试想这是否会影响到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继而影响国家未来人力资源的储备力量呢?答案是肯定的。
综上所述,反对的理由就显得有些牵强了。其实无论是经传统生育结合的,还是新时代依托科技实现当妈妈愿望的未婚群体,如若不给予她们一定的合法性保障的话,在这样传统的伦理观下,这些非婚生子女的成长环境不会好到哪里去,这不仅是对未婚妈妈这类群体的歧视,更是延续到了她们的孩子身上,这样并不公平,也不利于未来的人力资源储备。
笔者认为,未婚先育应该享受生育保险,让未婚妈妈享受生育保险并不是鼓励其风气助长其火焰,而是出于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扶,是对已成事实的妥善处理之策,是对既成伤害的抚慰之法。未婚妈妈的存在与主流社会价值之间并非不能共生,与其一味否定排斥,不妨探索其共生的可能性。社会时代在发展,其情况也日益复杂多变,我们应该要有接纳新事物新思潮的准备,对于有益的,我们要学会接受,对于不赞同的,也应该科学看待,而不是直接针锋相对,要学会寻找原因,学会探求共生之道。
四、对改善此种现象的建议
(一)学校应加强相关知识教育
处于青春年华的我们,对于所有的事物都感到好奇,当从前那些晦涩的问题向我们靠近时,我们是兴奋的,但同时也是无措的。在我们传统的家庭教育里,父母长辈们对于“性”这个话题往往都是羞于启齿的,总会以各种“玩笑”搪塞过去,导致很多孩子在“性”知识方面完全是空白的,而学校生活贯穿了我们的整个青春,学校应加强“性”知识相关方面的介绍,弥补家庭教育中的空白。在一项全国性的研究中显示,有90.9%的未婚先孕女性青少年进行了人工流产。纵观此类现象,其绝大部分的青少年在尝“禁果”时,对于“性”都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认识,以致于大部分青少年都会因内心的恐惧或无法承担相应的婚姻责任,亦或是只是抱着玩玩、新鲜的态度,最终导致怀孕女性选择人工流产,这样的作法不仅对青少年的爱情观产生了不好影响,更是会对女性健康产生极大影响。同时,也要加强教育学生正确的爱情观,真正的爱情是双方旗鼓相当的,平等、互尊,互爱的,不是一方一味的付出,卑微的爱着,更不是“如果你爱我,你就会把自己交给我”的错误观念,“性”与“爱”是可以分开的,爱情从来都不是靠“性”去证明的。女性群体应该要加强对自我的保护,男性也应该懂得尊重女性,要温驯正直,有责任与担当。
(二)政府应加强力度提倡正确婚育观
未婚先育此种行为,虽说在时代发展的洪流中有了存在的一定空间和合理性,但在我国这个拥有浓厚伦理纲常文化底蕴的国家来说,不免是一种伦理上的挑战。我国一直坚持这种先婚后育的婚姻观,这已成为大家都默认或是都遵守的一种“规则”、“规定”,成为道德上的一环,各自都“心知肚明”,所以我国对该方面的宣传力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小的,以致于直接就在从前的婚育理念下把它载入法律法规中了。但全球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这种成规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未婚先孕、未婚先育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政府应加强对该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提倡正确的婚育观念,崇尚正确的婚育观,先婚后育。
(三)政府应适应社会现状发展,适当调整相关法律条例
不可否认的是当代婚育观念已悄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未婚先育现象普遍存在,这是既成的事实。而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未婚先育群体的保障还未有细则规定,只有婚姻法中对非婚生子女有原则性的和笼统性的保障,但却忽略了未婚妈妈这一群体的权益。计划生育的施行否定了未婚妈妈在生育保险中的权利,而生育保险享受对象又将未婚妈妈这一群体排除在外,这对未婚妈妈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现象。我们固然提倡正确的婚育观念,但对于既成事实,也应有相关的保障机制,观念在变,相关条例也应与时俱进,综合考虑其必要性,立足于弱势群体立场,在未婚妈妈享受生育保险这一方面可酌情作出相应的调整将其列入享受范围,与正常女性享有同等权利。
五、结论
未婚先育应该享受生育保险,无论是出于未婚妈妈处境的考虑、社会现状,还是遵从法律原则。一未婚妈妈属于弱势群体符合社会保障机制的帮扶对象条件;二基于公民生育权,女性拥有生育的权利;三婚育观念的改变,政府也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保障未婚妈妈权益并不等同于鼓励其行为,也不是承认其绝对合法性,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挥我国的优势,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调整社会因转型而带来的隐患。
参考文献
[1]网页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知识|华律网》
[2]网页-《生育保险享受的条件-百度百科》
[3]网页 -《2020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法律知识|华律网》
[4]范明林,沈菲.大學生婚前性行为及态度研究[J].当代青年研究,2015(06):82-87.
[5]田卫君,高非含.未婚妈妈生育保险权益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8):88-90.
[6]黄丹.中国女性青少年未婚怀孕的研究综述[J].当代青年研究,2016(02):105-108.
[7]丁丽虹,杨玉芹.未婚女性人工流产术384例浅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5(05):79+81.
[8]曹阳. 对当今中国未婚妈妈现象的伦理透视[D].湖南师范大学,2008.
[9]宝山.未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J].天津社会保险,2010(02):50-51.
作者简介:陈丽萍,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18级劳动关系B2班,本科在读。
指导老师简介:王虹,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劳动关系教研室,专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