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向男友讨要贞操权

2020-10-21 04:53史友兴
方圆 2020年18期
关键词:贞操性关系公序良

史友兴

未婚女子赵秋萍与自称已经离婚的网恋男友冯俊良发生性关系后,方知男友并未离婚,深感被骗,遂以冯俊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将男友告到了法院。那么,有妇之夫冯俊良在未如实告知未离婚的情况下夺去赵秋萍的初贞,赵秋萍讨要贞操权能否获得支持呢?

有妇之夫瞒婚夺人初贞

年近30岁的赵秋萍,是广东省广州市一中学的老师。虽说年龄不小,父母焦急催婚,但赵秋萍讨厌现实相亲模式的世俗、刻板,决心要寻找一份新奇、浪漫的爱情,坚信只要缘分到了,爱情、婚姻便会水到渠成。

2018年1月底的一天,吃过晚饭后,赵秋萍一时兴起,心想要是通过网络能在茫茫人海中寻找到真爱也是一件十分浪漫的事情,便打开微信“摇一摇”,看看能否摇到有缘人。

让赵秋萍高兴的是,很快就有一个人给了回复。两人有礼貌地相互问候后,便开始聊了起来。聊着聊着,赵秋萍从对方口中得知对方名叫冯俊良,在北京一家大型央企工作,这次出差到广州,两人才有幸通过微信相识。言谈中,冯俊良诙谐、风趣、文雅,让赵秋萍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此后,两人一有时间就泡在手机上畅聊,谈人生和事业,谈生活和爱情,袒露彼此的喜怒哀乐、释放彼此的热情温和,致使赵秋萍在情感上对冯俊良渐渐有了一些依赖,常常憧憬能和冯俊良恋爱、结婚、生子。但赵秋萍也深知网恋的危害性和欺骗性,特别是在知道冯俊良长她近十岁后,心中不免产生疑虑。但赵秋萍是位重情重义的女子,希望冯俊良能对她付出真情真爱。为此,赵秋萍便向冯俊良表明了心迹,道:“我是一个本分、踏实的女孩,不玩感情游戏,只想谈男朋友结婚过日子。”

“我很喜欢你,非常希望能和你牵手走进婚姻殿堂。只是……”冯俊良欲言又止。

“只是什么?你快说啊!”冯俊良见赵秋萍十分着急,催促自己说明,便表现出十分为难和内疚的样子,回复一则信息,说:“真的对不起,我其实是有家庭的,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正准备离婚。”

还未等赵秋萍回复信息,冯俊良欲擒故纵,抢先又发出一则消息:“我之前不是想有意隐瞒你的。在我们认识不久后,我就发现我爱上你了,怕失去你,一直没有勇气告诉你。现在我知道你也喜欢上我了,为了对你负责,我不想再隐瞒你了。但我很快就会离婚,很希望和你发展男女恋爱关系。”

“你婚姻的不幸,让我十分同情。而你的真诚更让我感动!只要你离婚了,我愿与你共结连理。”冯俊良虽有家室,但冯俊良的坦诚,却让赵秋萍觉得冯俊良是位值得依赖、可以托付终身的人。在考虑了一夜后,第二天,赵秋萍给冯俊良表明了心迹。

为了打消赵秋萍的顾虑,也为了向赵秋萍表明自己的决心,冯俊良多次发信息给赵秋萍,向赵秋萍宣称“咱们一起会结婚的”“我不想恋爱太久”。

但赵秋萍对待感情一向谨慎,在冯俊良没有解除婚姻之前,面对冯俊良的猛烈追求,依然坚守自己的底线,一直没有答应冯俊良要求确定男女恋爱关系的请求。

2018年5月24日,在冯俊良又一次表白下,赵秋萍就冯俊良是否办理了离婚手续,发信息向冯俊良询问道:“你手续还没办吧,就说和我在一起,你考虑过我吗?”冯俊良却连回二则信息强调:“办完了。”“我办完了,西藏回来就办完的。”

冯俊良的回复,让赵秋萍吃了一颗定心丸。随后,赵秋萍和冯俊良从虚拟的网络回到了现实。2018年6月14日,赵秋萍应冯俊良邀请来到北京。初次相见,冯俊良的成熟稳重、善解人意,深深地抓住了赵秋萍的一颗芳心。当晚,两人在宾馆开房,双方发生性关系。

此后的几天,冯俊良带着赵秋萍去了长城、故宫、颐和园、圆明园、天坛等十来个景区。在北京游玩期间,两人形影不离,感情也急剧升温。趙秋萍回广州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公”“老婆”互称,并长期、多次文字、视频聊天。

十多天后,赵秋萍感到身体不适,吃饭总想呕吐,想到自己的例假也没有按时到来,猜想可能怀孕了,便到医院进行孕检。果不其然,检验结果证实赵秋萍怀孕了。见自己快当妈妈了,赵秋萍十分兴奋,立即将这好消息告诉了冯俊良,希望冯俊良好早早定下婚事。

可是,让赵秋萍猝不及防的是,冯俊良像变了个人似的。网上聊天时,冯俊良对赵秋萍东拉一句西扯一句,极尽敷衍。提出见面商谈时,冯俊良也总是推脱有事,刻意回避。疑惑不解的赵秋萍打开冯俊良的网上个人空间查找答案,果然发现冯俊良在网上晒出的夫妻恩爱照片,赵秋萍怎么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便发信息质问冯俊良,冯俊良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此时,赵秋萍才如梦初醒,愤怒至极,回复一条语音信息,朝着冯俊良歇斯底里地吼道:“你可知道,我从来没有过性经验,我和你是我人生中的第一次,你就这样把我毁了,你让我以后怎么嫁人啊?!”

得知真相,赵秋萍心灰意冷,到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并于2018年7月19日住院,做了人流手术。赵秋萍因本次终止妊娠支出医疗费1872.8元。

讨还贞操权利

自己是大龄女青年,对待感情非常谨慎,很认真地付出了感情。可冯俊良刻意隐瞒婚姻情况,骗取自己的感情,导致自己错误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冯俊良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夺走了自己的初贞,也使自己的生理、精神遭受到双重打击!赵秋萍本想让时间冲淡这一切,却一直过不去心中的这个坎,思来想去,决心向冯俊良讨个说法。

为此,赵秋萍通过微信与冯俊良多次协商相关处理事宜,但一直未得到冯俊良真诚的回应。赵秋萍便将自己与冯俊良的所有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于2019年6月5日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冯俊良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赵秋萍说:2018年1月,我与冯俊良相识,其后冯俊良对我多有关心,并且向我表达爱意及欲娶我为妻的愿望。2018年5月24日,冯俊良在微信中对我称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对待感情一向谨慎,但因冯俊良的一再追求,且得知冯俊良已经离婚,才答应与冯俊良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6月14日,我与冯俊良在北京发生性关系并使得我怀孕,怀孕期间双方均以夫妻相称,且开始规划婚后生活。2018年7月,我得知了冯俊良并未离婚的事实,在与冯俊良对质过程中冯俊良态度大转变,并对我进行人身攻击。随后,我进行人流手术。冯俊良故意隐瞒其已婚事实,以欺骗手段与我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导致我怀孕并流产,该行为存在过错且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犯了我的贞操权和健康权。综上,我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冯俊良赔偿我医疗费1872.8元、公证费1564元,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针对赵秋萍的起诉,冯俊良辩称:赵秋萍与本人于2018年1月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之前双方没有见过面,2018年6月14日双方直接见面。本人不认可赵秋萍所述本人说过自己已经离婚,且与本案无关。本人对赵秋萍所述的双方发生性关系事实无异议,赵秋萍确实与本人说过怀孕问题,但是赵秋萍具体是否实际怀孕本人不清楚,而且本人认为与本人无关。赵秋萍所述双方开始规划婚后生活也不属实。本人也确实听过赵秋萍陈述其做过人流手术,但是否实际做人流手术本人不清楚。赵秋萍与本人只是见过一次面,其他时间均是微信交流。本人确实一直在办离婚手续,只是还没有办妥,本人到今天为止还没有离婚。赵秋萍2018年7月12日病历记载停经时间及子宫增大孕如时间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间不符,根据病历记载内容和赵秋萍陈述有矛盾,赵秋萍此次怀孕,和双方发生性关系无关。综上,赵秋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同意赵秋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纸判决依法断定是非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根据赵秋萍与冯俊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赵秋萍在以结婚为目的与冯俊良交往过程中,冯俊良故意编造已经离婚的事实而与赵秋萍交往并发生婚外性关系。根据赵秋萍提供的证据亦可证实因双方发生性关系导致赵秋萍怀孕并人工流产的事实存在高度的可能性。本院认为,“男未婚、女未嫁”系我国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成年公民间发展正常男女关系的基本前提,而本案冯俊良在双方发展男女关系过程中故意对婚姻状况进行编造,并积极主动要求与赵秋萍发生性行为,冯俊良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具有严重的过错。冯俊良的上述行为确实可能会导致赵秋萍误判双方关系并由此作出与冯俊良发生性行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冯俊良未采取措施避免赵秋萍怀孕,此后亦未采取积极的态度寻求与赵秋萍建立合法的恋爱、婚姻关系,应当对赵秋萍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赵秋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男女双方交往、发生性关系等行为的后果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但是,赵秋萍在与冯俊良微信聊天相识之初即知晓冯俊良尚未离婚的事实,在冯俊良仅口头表示已离婚的情况下却未进行审慎核实,故赵秋萍对其主张的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意见,赵秋萍因进行人工流产发生的医疗费、为诉讼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用应由冯俊良部分予以承担,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案情酌定。考虑到冯俊良的过错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且造成赵秋萍未婚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精神均造成严重的损害,故赵秋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主张数额畸高,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案情酌定。

2019年11月18日,西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俊良赔偿赵秋萍医疗费1498.24元、公证费12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749.44元。(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起有妇之夫在未如实告知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引发的讨要贞操权官司,经法院的审理,终于有了定论。冯俊良因侵害赵秋萍的贞操权,承担了赵秋萍因未婚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对赵秋萍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赔偿责任。

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贞操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总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也没有将贞操权明确列为保护的对象,对于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争议。

我国司法界对贞操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虽有争议,但主流观点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侵犯贞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违背女性的意愿;2.采取暴力、胁迫、隐瞒已婚事实等欺骗手段;3.以玩弄异性为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双方同居时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反悔的,不能以贞操权被侵犯为由主张权利。当然,自愿必须是在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的前提下,是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不能作为侵权的免责事由。

侵害贞操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也可能出现附带的财产损失,如加害人强迫与某妇女发生性关系,导致该妇女怀孕,此时受害人不仅出现精神上的痛苦,也会出现诸如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等财产方面的后果,因此,侵害贞操权所生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此种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也可基于贞操权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冯俊良是已婚人士,他和赵秋萍的性关系本身就是违法的,再者冯俊良故意隐瞒了未离婚事实,骗取了赵秋萍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赵秋萍的同意是不完全真实的意思表示,赵秋萍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所以法院认定冯俊良具有过错,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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