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认罪认罚从宽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2020-10-20 14:29陈赛
锦绣·中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被害人认罪认罚从宽保护

陈赛

摘 要:被害人權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被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新型制度,其主要价值理念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以提高诉讼效率,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仍有欠缺。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权益,从而实现该制度适用的意义。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认罪认罚从宽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意义

(一)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正价值

认罪认罚也即是犯罪人既认罪又认罚,此时法院在审理中可以采用速裁程序,采用此方式审理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一味的追求效率可能会引起对司法公正价值的担忧。司法公正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其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方面要求司法机关需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办事,实体公正则是体现在对实体结果的追求上,也即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要以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为目标。认罪认罚案件在具体的实践中,有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等制度,但是对于被害人却没有类似规定,而这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对被害人不公正的舆论,缺少被害人的参与可能会削弱对控辩双方的有效监督,凡此种种均会影响司法的公证价值。我们不可一味的追求效率价值,也需要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通过保护其相关合法权益来维护司法公证价值,从而使得该制度适用中效率价值与公证价值的融合。

(二)有利于更精准的定罪量刑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直接的被侵害对象,无论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被害人的都有深刻体会。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会仅从犯罪人一方着手,而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及其他司法程序也跳过了被害人这一重要的主体,故而可能出现仅凭犯罪人一面之词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甚至导致定罪量刑不精确的情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关注被害人呼声,认真对待被害人的陈述,以便对犯罪细节有更多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严厉性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以便于更加精准的定罪量刑。

(三)有利于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受到双重伤害。一方面,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被害人往往受到人身财产上的损害,有些损害甚至是难以弥补的。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往往过多的关注犯罪人而忽略被害人,使得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使得被害人的诉求不能实现,从而导致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要注重对被害人知悉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保护,同时在诉讼结果上维护被害人合理的诉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免受二次伤害。

(四)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

认罪认罚案件主要的参与者是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且我国目前并没有预审程序,因此在审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方面存在难度,在诉讼中受办案效率或业绩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司法机关过度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因此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被害人权益。被害人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及时发现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为其职权便利等原因而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也有助于及时提出诉求从而纠正可能因此而发生的放纵犯罪。司法实践中赋予其更多的参与权,利于其权益的保护,也利于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更好的使制度的司法实践体现司法公正。

二、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被害人权益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权益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边缘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新型制度,我国对该制度的运行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其中对该制度运行主体的规定主要是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无论是值班律师、法律援助、速裁程序适用等,主要围绕以上两个主体。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但从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文件来看,对被害人相应权益的关注较少,甚至存在对被害人权益虚化的现象。

(二)被害人知情权缺乏保障

知情权主要是指被害人了解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进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权利。在诉讼中,该权利是被害人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且该权利应贯彻诉讼的整个过程,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并没有做到积极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该权利。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接触被害人仅是向其了解情况,对于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以及案件的进展,司法机关并没有积极主动的通知被害人,凡此种种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对被害人知情权的忽视。

(三)被害人意见表达权缺乏保障

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害人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追求诉讼效率为目标,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情况下,审判程序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发表意见的环节便被省略,而被害人往往有着强烈的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愿望,希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直接向审判人员表达自己的观点。但目前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的意见表达有所权缺失,在对该制度的适用上,对于案件中犯罪人是否真正的存在认罪悔罪上等方面,被害人往往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受到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通常有两个方面的诉讼关注点:一是对法院定罪量刑过程的诉讼参与和意思表达;二是对民事赔偿问题的合理诉求。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人往往希望与被害人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已获得其谅解,实践中达成谅解书的不在少数,但犯罪人的实际的赔偿能力及赔偿意愿不尽相同。有的犯罪人虽有赔偿的意愿但缺乏赔偿能力,有的犯罪人在审判之后只愿赔偿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不愿赔偿,诸多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了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缺失

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比较注重对犯罪人提供法律帮助。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援助等制度都是针对犯罪人而言的,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积极的为犯罪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对于被害人往往有所忽视,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对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也没有规定。而这就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司法局机关的不再信任,对于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存在疑惑,进而做出一系列偏激的行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認罪认罚从宽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途径

(一)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知情权可以说是被害人在诉讼中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故司法机关要注重保护被害人知情权。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案件的进程需要及时与被害人沟通,对于是否适用了该制度以及对被害人密切关注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面,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告知,以便被害人对案件处理有更多的了解,同时也便于被害人采取其他相关救济措施维护其权益。

(二)保障被害人的意见表达权

被害人的意见表达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切实的进行保护。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害人对是否适用该制度发表意见,对犯罪人是否真正认罪、悔罪发表意见,对犯罪人如何进行从宽处理发表意见等。积极听取和考虑被害人意见,利于做出公正的处理,也能体现出对被害人的尊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三)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

司法实践更为注重对犯罪人一方的法律帮助,而对被害人一方提供的法律帮助则较少,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更好的保障人权以及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我们可以尝试将法律帮助的主体扩大至被害人。实践中可以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在充分考虑被害人自身的情况、案件性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

(四)保障被害人的求偿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和解签署谅解协议,为更好的适用该制度且保障被害人的求偿权,司法机关要更加重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主持当事人的和解,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在程序上进行确认,对犯罪人的赔偿能力、赔偿意愿进行了解,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综合考量来适用该制度。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忽略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的问题,为了兼顾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促进认罪认罚案件更准确定罪量刑,防止被害人二次伤害等,公安司法机关要采取积极措施,从各个方面保护被害人权益。总之,该制度的司法实践不能忽视被害人,而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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