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凡琪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中,由于高校特殊的法律地位,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加上管理行为缺乏规范性,在行驶处分权上可能会违反正常程序,因此对相关学生管理纠纷进行司法介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需要注意介入的范围和限度,从而更好地推进去行政化和迈向法人化,从而让高校内部的学生管理更加科学有效,体现法治精神。本文主要探究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重要意义、相关范围和主要限度,各级高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与探索。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介入范围;介入限度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包括入学资格、毕业资格、学位授予、信息公开、纪律处分(因开除学籍引发)、学籍管理(因退学处理引发)、国家赔偿引发的纠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其他一些显著轻微的内容通常不被列入司法介入的范畴,比如开除学籍之外的纪律处分[1]。高校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公益性组织,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我国的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作为民事主体需要在民事主体中承担相关责任和具有一定的权利,它作为行政相对人会在形式相关权利时会受到法律的约束。高校学生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是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颁发等具有自主性,但是根据《教育法》可知这些内容在性质上又属于公共管理权力,因此一定条件下需要进行司法介入。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需要。在长期的高校学生管理中,一般是自己依靠行政权利进行自主管理与决策,常常是在司法审查之外运行,这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非常不利的,近年来社会上也报道过很多高校内的违法事件。司法介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中,可以更好协调高校管理主体与学生的关系,提高学生管理的效率,更地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
其次是更好实现教育公平和促进高校健康发展。司法介入可以更好地监督和制约高校的行政职权,能够让公民更好地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促进公民或者学生更好地接受相关高等教育的救济,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平稳与健康发展。
最后是能够有效化解高校和学生的相关矛盾纠纷。高校学生管理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在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学生及其家庭很容易与高校发生矛盾纠纷,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可以利用法律的工具和司法部门的职权,更好地保障学生的相关权利,解决学生和高校之间产生的各项矛盾纠纷。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相关范围
由于高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与简单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点,所以司法介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机构在介入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介入原则,才能让高校在一定的管理权限内更好地维持正常的学生管理工作,同时法律也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管理权。所以,司法介入是有限的介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介入,需要在尊重高校的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介入。
(一)结合衡量标准进行司法介入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而言,要想提高司法介入的效果,必须先科学合理地划定相关司法介入的标准,这样才可以更好地结合相关衡量标准进行司法介入,让司法介入更加合法与有效[1]。对于这一点,首先应该划定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属于管理纠纷还是学术纠纷:如果属于学术纠纷,比如学位的授予、论文是否达标等,正常情况下不能进行司法介入,这是由于高校在评选上比法官和法律机构更为专业,这需要给予高校足够的自主权,也需要尊重高校的基本自治权,如果学生对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评定的程度有疑义,则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对于管理上的纠纷,需要确定是否介入和介入的范围,比如对于因退学处理引发的学籍纠纷则需要介入,对于其他显著轻微的内容则不需介入。在划定司法介入的时候,还需要确定高校学生管理上是否侵害学生重要利益或者是否构成重大伤害,一般只有重大事项才需要司法介入,比如开除学籍和侵害学生的人身等。
(二)司法介入相关具体范围探析
司法介入一般原则是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一般包括改变学生的身份、损害相关受教育权利等,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招生录取方面的糾纷,一般有限制报考和取消入学资格等[2];二是学籍管理上的纠纷,比如因为纪律处分而导致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方面;三是一些重大的处分纠纷,比如因为纪律处分导致的重修、休学、留级等,但是除外情况是学术原因造成的;四是毕业证书和学位管理方面的纠纷,比如不予补办毕业证、不颁发毕业证、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撤销学位等,但是因为学术不端和查实的情况例外;五是其他受教育权方面的情况,以及侵犯学生隐私、人身自由、身体和财产等方面的纠纷。
三、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主要限度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司法介入而言,由于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组织,会因为学术和科研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不同的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学习和生成学术成果,所以必须保证一定的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性,所以司法介入应该是有限度的,比如注意司法介入的宽度和深度,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平稳和健康发展,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合法合理的自主权[3]。
一是高校办学方面的自主权,这是世界范围内共同认可的,这是确保教育方面的专业性和灵活性的必然要求,司法机构与法官应该特别注意尊重高校在办学方面的自主权,尤其是在教学与学术研究方面的自主权;对于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方面的内容,司法介入时需要结合具体问题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科学介入。二是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司法介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中是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下进行的,如果超出必要的限度则损害了国家法律赋予高校的行政管理权,影响了高校的独立性,所以需要对高校留出一定范围的自主空间。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探究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范围和限度,主要是结合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常出现的问题,根据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重要意义,在研究相关司法介入的衡量标准基础上,探究与入学资格、毕业资格、学位授予、信息公开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内容,得出司法介入的范围应该是在非学术范围内,保障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和行政管理权,才能更好进行司法介入。
参考文献
[1]魏海深. 高校治理的司法介入及其法治限度[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049(003):44-48.
[2]李森.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的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 2018.
[3]詹翊. 高校教育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限度研究[J]. 教育教学论坛, 2018, No.355(1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