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从2011年7月众筹登陆中国的经济舞台开始,众筹融资就开始在中国迅猛发展。因为众筹融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的聚集性、促进金融创新等优势,而使其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必不可少的融资模式,尤其是像中国这种小微企业蓬勃发展的国家,同时,在以互联网金融为主导的当今经济发展模式下,作为互联网金融代表的众筹,正逐渐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及新经济模式的先锋。是以,大力发展并扶持众筹融资迫在眉睫!但中国的众筹仍处在发展的初级探索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等引起众筹的发展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众筹;众筹融资平台;监管
一、问题分析
(一)缺少法律法规的监管
缺少法律法规的监管可以概括为:(1)与不法集资边界模糊,也就是存在欺诈现象;(2)缺少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具体来说就是监管法律缺失,监管体制不匹配,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3)投资者保护很困难;(4)缺少失信问题的法律救助。"贝尔创投"公司法人卷款私逃;網络贷款公司"天使计划"更是有60多位出借人高达500多万元的本金被网站创立者卷走;上线开业仅有三天时间,其老板就非法卷走所有投资者资金跑路的网络贷款平台——福翔创投等案例不难看出:中国众筹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不仅是非法集资和众筹融资没有清晰的法律条纹来界定,而且,对于投资者也不存在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甚至没有权威的信用机构来评定众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这些都是不法集资者赚钱的机会,也是我国法律的漏洞。
(二)众筹融资平台参差不齐
中国众筹融资平台上线数量太多,且质量太差,缺乏强有力的后盾或者第三方的有利监管和扶持,无法抵御更多的风险。众筹融资平台作为众筹融资的中间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众筹融资平台的信息技术,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很大程度上避免非法集资的出现。
(三)运作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明确,发展水平和投资者文化水平存在差异
从案例杭州首家众筹咖啡店“聚咖啡”停业和百位大学生成功开办众筹“无树时光”看出:“聚咖啡”由于股东众多以致决策效率低下而关门,“无树时光”也有100多位股东,但事实上真正具备决策权的是由7名在校大学生组成的常务股东和监事会,并由他们具体经营管理餐厅。在现实的运营中,股东之间的经营决策分歧可以通过股东群进行讨论直到达成共识。重大决策也是由这7人商议定。众筹融资股东众多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可以效仿“无树时光”成立常务股东和监事会作为主要经营核心,规范运作,明确业务方向,就不会因为股东们的文化水平差异导致失败。
二、解决众筹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制定并出台众筹监管的法律法规
健全完善的众筹监管法律法规是众筹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在现阶段,没有有效规范众筹的监管条文,使得一些行为和产品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无法惩处众筹操作过程中违法行为和补救漏洞。这些将导致众筹融资项目泛滥,成效极低,严重阻碍了中国众筹融资市场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众筹融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等地出现。在众筹法律监管上我国可借鉴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生柏祖艳的《中国股权众筹监管体系构建研究》的学位论文和由盛佳、柯斌、杨倩的《众筹:传统融资模式颠覆与创新》等著作。如柏祖艳提出加强基础法规立法及完善工作,健全建立众筹配套法律体系等。盛佳、柯斌、杨倩等提出规定众筹发起人的资质与责任;规定投资人人数及投资额度;限定众筹募集资金额数和次数等。
(二)众筹融资平台要遵循“适合”原则
这里的“适合“不仅要适合国情和市场行情、还要适合国际发展行情。对国内而言,首先,中国应该从数量、规模、效率等方面进行“除锈”,留下规模和效率适合的精铁型平台,除去规模小、效率低的铁锈型平台。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安心地进行投资,众筹项目的效率也会大大提升,众筹融资市场才可以更健康的运行及发展。其次,中国对众筹项目也必须进行严格的筛选,设置入门门槛,明确业务方向。首先,排除不合法和不可行的项目,减少众筹融资项目的数量,提高众筹融资的质量;其次,对众筹融资业务进行分类,按类分层监管,限制业务范围;最后则对众筹融资项目进行分批审核,分批发放,统一监督管理。对国际而言,中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必须国际化,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乃至超越时代发展潮流。在众筹融资平台这一方面,中国可以借鉴JOBS法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限制:(1)资格认定;(2)业务范围限定;(3)内部人员限制;(4)信息披露要求。
(三)设立众筹融资监督委员会
在中国,存在很多打着众筹的名义,实际却在行诈骗之实。原因很简单,不是每个进行众筹融资的投资人都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质疑力及丰富的投资经验等等,投资者也就很难甄别众筹融资项目。因此,我们必须借助监督委员会的力量来对众筹融资项目负责人、众筹融资平台、众筹融资操作过程等进行自律、实事监督,规范众筹融资的操作行为。尤其是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众筹融资监督委员会就必须加强对众筹融资平台筹资者的监管。筹资者资者的要求:一是要求其在众筹融资监督委员会完成备案,并定期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二是禁止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虽然法案许可筹资者经由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但如何使通知内容区别于广告,还需要众筹融资监督委员会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三是促销者要为筹资者担保。要求促销者与投资人签订担保合同,一旦筹资者携款私逃,促销者要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损失,可以有效的避免促销者为了利润而不惜欺骗投资者。四是筹资者必须按时向众筹融资监督委员会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一系列详细报告,而且众筹融资监督委员会和投资者也有权利随时检查众筹项目的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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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郑鹏飞(1994-),男,汉族,山东日照人,在读经济学硕士 研究方向: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