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2020-10-20 11:41何亚江
西部论丛 2020年7期
关键词: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

摘 要:众所周知,伴随着被害人保护理念和实践的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相比他国,我国的现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處。现从国际视角来切入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就此提出我国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被害人;权益保障;现状;完善

一、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概述

自古以来,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观念就早已存在,只是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在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上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其大致经历了私力救济—公立救济—公立与私力救济相结合这三个发展阶段。

在国家这个强大的机器未产生的时候,由于生产水平极其低下,人们过着氏族社会的生活,在那个时代并未形成公权力机构的概念,因此,当人们受到侵害之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得到所谓的救济,即私力救济。

直到国家产生之后,形成了统治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声称“君权神授”,从而代表神对犯罪进行惩罚。就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方式从“私力救济”过渡到了“公立救济”。

近代社会,人们开始主张自由与平等,弘扬个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现代社会,“国家本位主义”的法治理念逐渐被“社会本位主义”的法治理念所取代,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分子,而且也要保护被害人。同时受利益主义法学派的影响,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各国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规定了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等制度。就此形成了公立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方式。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现状

(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大多数的案件的亲身经历者,对整个犯罪的过程、结果等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但是相比较国际性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运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把被害人作为发现犯罪的工作。在公诉案件的审判中,被害人更多的是作为证人,从属于检察机关一方。虽然此举起着一定积极作用,但其恰恰忽略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理念与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起诉权

在现代司法制度下,诉权是独立于司法权的一种人权,并且富有高于司法权的法律效力。诉权作为被害人权益的最后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人权的维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自诉与公诉之分。相比较而言,自诉权更能代表被害人的诉讼意愿。我国现行刑诉法第21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同时现行刑诉法第211条、第212条等规定了自诉案件的程序保障。如果单从此层面来看,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起诉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细微观察下,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些许的不足之处。

第一、立案证明标准相对过严。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自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且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们滥用诉权的现象,但我们细想下这样的证明标准对于一位普通的公民来说是否过于严格了呢?想必,对于绝大多数的被害人来说,其本身收集证据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如果在立案阶段就被冠以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样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样的证明标准不仅不具有普遍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会影响被害人的诉权。

第二、国家干预相对过弱。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国家公权力来说,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因其自身能力、法律知识及权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举证能力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制约,从而导致其实现诉权的难度增加,最终使得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量刑建议权

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日本等国都在法律中设置了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究其原因主要是为了给刑事被害人提供陈诉特别感情的空间,维护和巩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效地解决国家、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三者之间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目标冲突,从而充分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综观我国相关法律,其中并未规定被害人具有量刑建议权。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一直在研究并关注检察机关的量刑权的设立,而一再忽视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试想下,这样的行为背后导致的将是无法真实地反映被害人的意志,无法完全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甚至使《刑事诉讼法》游离于国民之外而失去信任。

3、知情权

被害人在我国属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享有知情权是毋庸置疑的。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和获得公正的诉权结果的前提,同时也是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地位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当我们细细品味之余,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关于知情权范围上的规定并不是完整的。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多数被害人并不知道案件的进展状况,使得自身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被看作“看得见的正义”,本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中的公平。换句话来说,就是审判机构对于一个案子的判决,即使结果合理、公正,但这也是不够的,因为一个裁判结果要得到人们的认可,还必须确保判决过程正义,即程序正义。现如今,我国法制处于一种进步阶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仅关注实体正义,也更注重保障程序的正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恰恰体现了这点,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当我们回顾人权保障的发展,我们不禁发现焦点似乎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人权,而忽略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而这恰恰是与现代社会的人权发展趋势相悖的。为此,联合国在相应的宣言中规定了对待受害者时应当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以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尊严与权利。而完善被害人保障制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

(三)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刑事司法是否公正很重要的一个标志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維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权利能否得到实现与保障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假如一个国家的司法救济手段不能够帮助刑事被害人从犯罪造成的困境中走出来,想必就很难说这个国家的司法是公正的。所以说,既然我们处在弘扬司法公正的时代,完善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是必不可少的。

四、完善我国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降低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

诉权作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有着其得天独厚的功效。而过分强调证明标准,必然会使原有的规定丧失很多其本来的内涵。而降低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使自诉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或予以判决,或予以调解,从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二)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在美国,被害人只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并不像中国刑诉中具有当事人地位,但是检察官在制定量刑报告时需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并告知其在法官量刑时有向法官陈述的机会。

我国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的陈述权,但该权利的内容仅限于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所以在构建量刑建议权时,我们就应该基于被害人就自己及家庭遭受的经济、身心等各方面的损害及痛苦的客观陈述上作出一个具体的设置。

首先,在表格中设立主刑及附加刑选择项,分别列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其次,可以做一个量刑幅度的选择,例如在有期徒刑中设置3年以下、3-5年、5到10年和10年以上等选项;再则,填写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财产、人身、家庭等各方面的损害;最后,把表格交付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一并提交给法院。

(三)扩大被害人知情权的范围

1、立案阶段

刑诉法应当还需规定告知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已经立案的,应告知立案情况等。

2、侦查阶段

虽然侦查阶段需要保密,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不影响侦查的情况下,告知被害人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有效地保障其知情权。

3、执行阶段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执行阶段的被害人知情权问题作出任何规定。所以,刑诉法应当规定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变更情况、刑满释放等情况,从而使被害人有着清晰的了解。

五、结语

回顾我国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发展,我们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相比国际上的一些国家,我们依旧存在些许不足之处。而在如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实力增强,人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成了我国法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笔者相信在中国学者们的努力下,在百姓的支持中,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会逐渐完善,从而真正地与国际准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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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亚江(1988-09-),男,汉族,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临海,浙江临海人,学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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