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作品署名权益的自治举措

2020-10-20 03:23全丽阳
商情 2020年40期
关键词:规范

【摘要】本文立于科研作品表达、科研贡献等角度,提出了科研作品署名学术伦理与著作权法规范的差异与暗合之处,明确法定与意定署名规则的应然领域与可能空间,也从作者与被致谢者两分角度而解决了署名权益行使的基本问题,进而强化对人格尊严的认可和保护

【关键词】作者 署名权 规范

科研作品的署名资格可由著作权法规定,而其他诸如署名次序等问题,无需也不宜由法律进行详细规定,可由相关学术团体、期刊的学术声明、大学与科研机构的相关条例以及合作作者之间的协商进行统一协调。这种自治举措更能在著作权法等规定之上解决诸多署名纠纷,例如在署名纠纷解决上,可通过合作作者的事先约定,得以解决作者贡献认定、署名僵局、拒绝发表等诸多问题;在学术贡献认定上,可通过对科研贡献的综合认定,完善学术评价机制;在署名权益纠纷解决上,亦可设立相关机制,受理当事人请求,就科研贡献、署名权益等问题作出判断。

一、科研作品中作为作者的署名权益

该署名仅保障著作权法意义上作为作者的署名权。事实上,法定规范仅能保障署名资格,而难以调解署名次序产生的纠纷。相关自治举措应当规定署名顺序的设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明确提出“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在具体实践中,署名次序可由共同创作的作者们共同商议,作为排序依据的贡献应当基于该篇科研作品,而非整个科研项目。在举措设立上,科研团队、高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等宜事先规定署名次序的参考规范,提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其他作者排列的参考标准。例如,在论文作者界定上,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做出最直接、最主要贡献的研究者,也是论文的主要撰写者;论文的通信作者是就该论文与期刊及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课题、科研团队的负责人或者第一作者的导师,确定论文工作的研究方向,指导研究过程的理论应用和技术实施,把握论文写作的关键内容和论证分析,此外,通讯作者往往在论文发表前后需要对论文的所有内容负责,也可称为责任作者。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的研究做出了一定实质性贡献的人,如就论文的部分内容提供了实质性贡献。论文的所有作者都应该做到能够对论文的细节和主要结论熟悉并同意发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当对论文的主要内容或实质性内容具有答辩能力,而其他作者则就其撰写部分内容具备答辩能力。

由于前述作者署名是自治规范,合作作者们也可以不予遵守,自行约定排序,如按照姓名笔画、拼音、字母等次序进行排序,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声明作者贡献。例如在论文结尾处刊登作者贡献声明,声明可全面详细地指出各位作者在文中的具体贡献,主要包括研究的设计者、研究过程的执行者、收集病理标本者、查閱文献者、论文起草者和论文修改者、最终版修订者、同意发表者等,这就可以让读者能够更加清楚地判断作者的学术能力。

二、科研作品中作为被致谢者的署名权权益

科研作品作者、科研机构、学校和学术团体倡议创设科研贡献署名模式,用来指明为科研工作作出贡献,但不能称为作者的参与者。这可以是工作致谢的规范化,即在论文结尾处提出如下被致谢者:①对研究提供资助的单位、个人或合作单位;②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如参与整理资料、提供辅助性工作的个人;③协助分析数据、一手资料和提出重要建议的人;④授权转载和引用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权利人;⑤其他做出贡献但不能称为作者的人,如提供技术帮助和给予资助支持的人,必要时需阐明其资助的性质。

科研论文中不宜将应被致谢的人放在作者位置上,这将混淆作者和被致谢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论文内容负责的义务。明确作为被致谢者的署名权就是为了在制度上避免前述名誉署名、赠送署名,将科研资助者或者其他搭便车者排除在作者范围之外,同时也提供了妥当的表达贡献方式,具体措辞则可依照相关情况予以描述,例如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在致谢时,可冠以“学术指导”“审议研究计划”“收集数据”“参与临床试验”等进行表述。

三、结语

正如文中所述,当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中,导师、学者等抢占学生、下属科研成果,或学生、下属为了谋求发表而加挂导师、权威学者姓名等署名怪现象屡见于报端等媒体。究其根本原因,这是因为科研成果署名与评比、科研基金、科研奖励、科研绩效、职称评聘、毕业资格等各种学术利益直接挂钩,从而催生了各种署名不当形式。这既损害了相关科研人员的切身权益,也损害了科研共同体对科研人员评价的有效机制,还损害了中国与国际学术界的良好交流,这也就成为当前科研和学术界整治“四唯”的重要内容。虽然科研成果署名不端亦涉及公共利益,但科学研究活动本身还是私法行为,宜首先从私法规范角度寻求解决途径。鉴于科研成果基本体现为以论文为主的科研作品,科研成果署名也主要体现为科研作品署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署名权则是基础规范。

本文并非对著作权法理论和实践的简单回顾,而是摘出关键规则,立于科研作品表达、科研贡献等角度,提出了科研作品署名学术伦理与著作权法规范的差异与暗合之处,明确法定与意定署名规则的应然领域与可能空间,也从作者与被致谢者两分角度而解决了署名权益行使的基本问题,进而强化对人格尊严的认可和保护。

署名规则良好运作的前提还是学术自律的有效实现,需要学术机构、学术团体、学术期刊、科研人员等学术共同体的每一分子参与到相关规则的创设与实施中,从而保障科研作品署名权益、准确评价科研作品所涉学术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J].当代法学,2018(3).

作者简介:全丽阳(1979-),女,辽宁丹东人,辽东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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