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如
摘要:通过阐述我国知识产权会计和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解决对策,有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经济后果;对策
引言
信息披露可以约束投机行为,是资本市场得以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成为企业间进行竞争的重要砝碼,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资本市场中的各参与者越来越关注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就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能够展现公司的发展潜力,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关注。此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进行监督,减少代理问题,使公司的经营更加高效。对广大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实力和发展前景,从而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投资决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合理会导致企业实际披露的资产总额偏低,无法体现公司的真实价值,甚至会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从而指导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有着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
第一,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往往不会在当期获取收益,但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逐渐成为企业未来获取收益的重要源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研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Seethamraju(2000)认为知识产权对现金流量的贡献是可以度量的,因此可以量化知识产权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刘志国(2009)从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中细分出知识产权,以剩余收益股价模型为基础,选取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年报为样本,建立多元回归模型,通过实证检验证实了样本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公司盈利能力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还指出当知识产权信息充分披露时,知识产权信息与公司价值显著正相关。周江燕(2012)用商标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为这一发现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发现知识产权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贡献不仅高于其他无形资产,也高于其他资产的获利能力。
第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股价。对知识产权采用历史成本初始计量的核算方法往往会导致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与其产生的收益不符合配比原则。在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下,股票价值可以更加公允的反应公司资产的市值。Seethamraju(2000)不仅研究了商标权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他的实证结果还指出:公司拥有的商标权的价值可以提高股价。我国学者杨文君和陆正飞(2018)通过实证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发现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对股票价格有着积极影响。
第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与企业融资。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知识产权依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由于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做法未考虑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进而会导致公司账面价值低于其实际价值,尤其是对于那些知识产权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历史成本作为知识产权的入账价值会严重低估公司市值,使投资者无法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能够降低投资者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企业获取资金(詹宏海和王伟君,2008)。Seethamraju(2000)从知识产权中选取商标权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企业披露其拥有商标权的信息时,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任。虽然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影响的文献较少,但通过梳理已有研究发现:企业融资能力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第四,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研究。陈可南(2010)以苏州恒久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列示专利的法律状态,涉嫌虚假上市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审查。袁真富(2010)认为,虽然我国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在7年间增加了252 家,但仍会出现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前文提到,我国会计准则仅仅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一个分支进行核算管理,缺少专门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准则。因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披露的主体在权利义务上的不明确、缺乏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体系和证监会的监督机制不到位(陈祥玲2017)。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人类社会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这一研究领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目前学者将知识产权从无形资产剥离出来进行单独研究的文献较少。国外学者通过进行实证研究,认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与公司市值有着密切关系,投资者十分关注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信息。国内学者在研究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时,主要存在两种研究思路:第一,选取全部行业为研究对象和只选取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对不同行业的知识产权资产的区别的关注不足;第二,多利用对比分析法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提出改进意见。根据理性人假设,管理者会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权衡,力图付出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利润。若出具虚假知识产权披露信息所付出的违规成本小于公司由此获得的收益,则公司会选择虚假披露。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证实了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对企业业绩、股票价值和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因此,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对企业和资本市场具有深远影响。
二、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第一,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发现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下对知识产权的列示和对研发投入的列示并不统一,部分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内容缺失或内容单薄。比如说,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报告中并未披露与研发投入有关的信息。与之相反,某些企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了费用化研发投入金额、资本化研发投入金额、研发人员的数量以及关于报告年度研发项目的详细说明、项目的开发支出和研发状态、知识产权的期初期末余额及本期的变动额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足会导致企业实际披露的资产总额偏低,无法体现公司的真实价值,甚至会误导投资者作出的决策。
第二,按照会计惯例,目前知识产权进行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考虑知识产权给公司带来的溢出价值,即未考虑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和其产生的收益并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在研究阶段耗费的资金和人力无法计入知识产权的成本,造成知识产权的入账价值偏低,从而减少了每期的摊销额,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当研究阶段的支出占整个开發过程的总成本较大时,会影响研发部门的积极性和公司的创新能力。有些知识产权在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价值的减损,此时若按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要求:使用寿命有限的知识产权要在预计的使用寿命内摊销,会造成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若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占全部知识产权的比例较高,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关于内部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划分依据,只是照搬了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企业并未披露在实际操作中的划分依据,若仅凭借企业的主观想法确定划分依据,会造成不同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通过查阅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发现我国的研发支出逐年递增,且数额巨大,因此能否对研发支出进行客观、科学的会计处理成为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自行开展的研发项目,在会计核算时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成本,否则予以费用化处理。由于满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很难量化,若选择费用化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若选择资本化可以增加公司的资产总额。若公司的研发支出为1亿元,全部费用化处理会减少1亿元的利润;若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资产总额增加1亿元,同时避免减少1亿元的利润。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发生亏损或利润变动较大时,管理层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通过改变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金额来调整收益。
第四,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往往只出现在定期报告中。当知识产权发生法律状态等方面的变化时,很少有公司能及时向公众披露,而滞后的信息对投资者来说不具有参考价值,可能增加投资者蒙受资金损失的风险。目前我国约束企业知识产权披露行为的制度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未单独列出对知识产权披露的规范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仅提到按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不足以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效的信息。由此看来,我国缺少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
三、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水平的对策
第一,对于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应制定不同的披露标准。比如说,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由于它们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不同,因而披露这三种类型专利的价值时不能基于同一标准,否则无法揭示该项资产的真实价值、展现企业的发展前景,损害了信息的使用价值,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同时,披露信息的详尽程度也应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灵活调整,不能“一视同仁”,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第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违法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范应当包含能够科学计量知识产权账面价值的标准,该标准应当以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在不同行业中的地位和所占比重不同,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披露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业特征制定不同的披露规范,细化到每个行业。同时,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监督与引导,应详细列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公司,除了追究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查明违法行为的具体责任人。法律在衡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时,不能仅仅考虑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还应考虑该知识产权给法定所有者创造的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收益,加大处罚力度,以树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权威,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有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企业可以免去因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顾虑,鼓励自愿披露,推动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企业应当认识到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性,自觉披露知识产权信息。虽然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以有效制约违规行为,但企业也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具体来说,管理层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当积极营造良好的信息环境,督促会计人员不断提高其专业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了解,从信息产出的源头上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可南.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的启示 创业板市场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审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04):23.
[2]陈祥玲.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研究[J].知识经济,2017(05):7–8.
[3]杨文君,陆正飞.知识产权资产、研发投入与市场反应[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8,32(01):3–20.
[4]袁真富.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实证分析[J].知识产权,2010,20(05):39–43+48.
[5]周江燕.知识产权价值与企业业绩相关性研究——以中国资本市场数据为例[J].湖南社会科学,2012(02):14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