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车速鉴定
作者简介:李旻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道交室,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刑事技术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15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是指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人员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方法》、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B17761-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等相关标准法规对其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时提供关键技术依据。好的结果在于好的流程,好的流程在于好的执行。鉴定流程的制定水平是影响鉴定结果的关键因素。
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应充分了解事故简要案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商榷委托事项和鉴定方法,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
(一)确定事故车辆的惟一性标识
1.鉴定过程中对于机动车应对照其行駛证相关信息核对事故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拍摄并记录事故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作为该车的惟一性标识。
2.鉴定过程中对于非机动车应对照其车辆公安查询信息核对事故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架钢印号及电机号,拍摄并记录事故车辆的车架钢印号作为该车的惟一性标识。
(二)现场勘验步骤
根据事故的碰撞形态,可以有重点、有选择地对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传动系统、照明、信号装置、轮胎、刮水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及功能情况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对事故车辆外观进行拍摄时,应遵循正面→左面→后面→右面、先上面后下面的逆时针先上后下的方法。
1.动态鉴定。
(1)对具有行驶能力的机动车辆可使用MBK-01Ⅵ型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及其它通过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合格的专用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测试其制动性能,并做好仪器使用记录。
第一,机动车制动性能测试要求。测试制动性能的路面要求:测试时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或者等于0.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进行事故车辆制动性能的试验。
测试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要求、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以及是否跑偏(超出规定的路面宽度)详见表1:
表1:机动车测试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1]
第二,机动车制动性能测试步骤:
一是制动性能测试传感器安装。将专用吸盘吸到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中间部位或侧方挡风玻璃位置,调节吸盘支架使传感器置于水平位置,使制动性能测试传感器上箭头方向所标注的行驶方向与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保持一致,使用水平尺测量传感器水平状态,尽量保证传感器处于水平姿态。
二是安装制动踏板。将制动踏板触点开关安装在车辆的制动踏板上,踏板线放置好位置,保证出线孔处朝上,随后将橡胶束缚带收紧,将踏板力传感连接线与仪器的外部设备接口连接。
三是仪器设置。打开仪器电源,分别设置事故车辆牌号、车型及装载(空载、满载)情况。
将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时按下“制动性能测量”键。屏幕将显示“正在连接设备……”、待设备自动对传感器零点进行“校准”完成后,系统将提示“准备”,此时已经进入测试准备状态,随时可以进行制动性能测试。
四是测试。将车辆起步加速到规定车速,置变速器于空档(带有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置于D档),滑行至要求车速后,急踩制动踏板直至车辆完全停稳才放开制动踏板,仪器随即显示出制动时的初速度、协调时间、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距离等数据。
五是记录保存。将测试数据记录在鉴定勘验记录表上,并操作仪器连接打印机,将打印出的数据粘贴在鉴定勘验记录表上。
第三,机动车测试数据分析。分析说明各类车辆测得的制动协调时间、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等数值是否符合GB72 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条款。
(2)对具有行驶能力的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应当符合表2规定,在相应的制动距离内平稳安全地停住。
表2: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2]
电动自行车测试数据分析:
分析说明电动自行车制动距离数值是否符合GB17761-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条款。
2.静态鉴定:
(1)对失去行驶能力的机动车辆(指可能在事故前或事故中造成零部件损坏,并导致丧失行驶能力的车辆)可在其发动机停止运转或车辆停驶的情况下,主要记录部件的缺损和变形,有针对性地检查某些安全装置的配备、连接及功能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2)对失去行驶能力的电动自行车,主要记录部件的缺损和变形,检查其制动装置、转向装置连接是否完好,制动功能、转向功能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安全装置功能情况。
3.货车及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贴安装和粘贴要求鉴定。对照货车及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贴安装和粘贴是否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相关要求规定进行分析:
被鉴定车辆车身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选用同一类型或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车辆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车辆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得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左右对称分布并尽可能地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轮廓,横向水平安装或粘贴总长度(不含问隔部分)不应小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厢式货车在满足前述要求后,应使用车身反光标识勾勒车厢后部的轮廓,其他车辆粘贴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首先应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再采用勾勒轮廊的方法进行补偿。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反光膜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反光膜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粘贴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采用反射器时,反射器应横向均匀布置,红、白单元相间并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不应大于150mm。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 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3]。
4.汽车及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鉴定。对照汽车及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是否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相关要求规定进行分析:
(1)装有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4]。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高地高度不大于500mm。对于N2、O3类车辆不超过550mm,对于N3、O4类车辆不超过560mm。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宽的后轴为准。
(2)具有后下部防护的车辆技术要求[5]。后下部防护的车辆技术要求规定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
后下部防护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離不大于100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宽的后轴为准。当装置属于车体或车体同时也是装置的一部分时,如果车体超出后轴宽度,则允许后下部防护超出后轴宽度。
5.特殊鉴定。对某些零部件的功能不正常或有异议的,应进行拆检,以查找是否损坏和损坏原因,并以此分析其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三)记录鉴定勘验情况
1.及时记录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地点、路面环境等相关情况。
2.及时记录鉴定过程中勘验设备及编号、鉴定方法及编号、事故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参数、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传动系统、照明、信号装置、轮胎、刮水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配备及功能情况。
(四)照相
事故车辆鉴定时应同时使用数码照相,对于整车应有整车照;对于局部损坏应有部位照,对于细微损坏应有细目照(粘贴比例尺)。
(五)鉴定意见
1.根据事故车辆鉴定情况,因故不能分析得出鉴定结论的,可以说明原因,出具退卷说明。
2.根据事故车辆鉴定情况,能通过分析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根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利用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路面留下的制动痕迹来准确的分析计算出其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尤为重要。鉴定人首先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简要案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对事故的碰撞形态作出简单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选取正确的鉴定计算方法,结合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中相关数据,确定计算时所需参数,最后将参数代入公式整理计算得出结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XX年XX月XX日下午13时50分许,沈某驾驶一辆苏E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被鉴定车辆)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与XX路交叉路口时,与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俞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俞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XX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要求,需对苏E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制动前)行驶的速度进行鉴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示:事发地点为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天气多云,事故现场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XX路为南北走向。现场图以事发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线西边缘为基准线,被鉴定车辆头南偏西尾北偏东停于基准线东侧,右前轮中心距基准线5.7m,右后轮中心距基准线5.9m。被鉴定车辆左前轮及右前轮分别在事发路面留有两条南北走向的制动痕迹,其中较长的一条制动痕迹长约10.4m,痕迹起点位于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内,距基准线6.2m,终点位于被鉴定车辆左前轮、左后轮下方。俞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侧倒于被鉴定车辆右前方,其前轮中心距基准线5.9m,后轮中心距基准线7.0m。
被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意见书示:当初速度为51.0km/h时制动试验,测得制动协调时间为0.200s(合格),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为6.18m/s2(不合格),不跑偏。转向装置连接完好,转向功能正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分析,被鉴定车辆在由北向南的行驶过程中前部与俞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侧及其驾驶人员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被鉴定车辆采取了制动措施,在路面上留有两条制动痕迹,其中较长的一条长约10.4m,该痕迹止点位于被鉴定车辆右前輪着地点。
根据动量定理可知,由于两者质量相差悬殊,碰撞对被鉴定车辆的速度几乎未发生影响。对被鉴定车辆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过程进行分析,由功能转换原理及能量守恒定律有下式成立:
其中:m为被鉴定车辆质量,V1为该车在制动痕迹起点时的速度,V2为被鉴定车辆在制动痕迹终点时的速度,其值为0,s为制动距离, 为被鉴定车辆制动纵滑附着系数,为重力加速度。
根据被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中的数据,取制动减速度a为6.18m/s2,取10.4m,代入公式计算该车全制动前的最低速度:
由于车辆在制动协调时间内也存在一定的速度降低,因此,设被鉴定车辆在制动协调时间内的速度降低值为△V,则其值为:
本次鉴定中,取被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中的制动协调时间0.200s,代入上式计算得:
则被鉴定车辆制动前的速度V0约为:
因此,被鉴定车辆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应约为43km/h(取整)。
鉴定意见:苏E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制动前)行驶的速度约为43km/h。
近年来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经公安部交通安全局官方发布数据,截至2019年6月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越上海排名全国第四。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发展,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承担着本市大量的交通事故车辆鉴定工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工作不仅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而且便于其查明事故原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关键技术依据。同时,我中心鉴定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进行实践,提高自身业务、研究能力的同时,科学制定鉴定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执行,以确保鉴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以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2]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3] 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4] 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5] 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