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

2020-10-20 06:15陈淑玲
经营管理者 2020年9期
关键词:獐子康美扇贝

陈淑玲

新证券法是我国证券法实施20年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新历程。信息披露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以獐子岛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为例,讨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新证券法的特点和影响,为上市公司更好地了解、认识和实施新证券法提供支持。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历时4年和4次审核,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制度、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方面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本文以2019年引发资本市场广泛关注的“爆雷”事件(獐子岛“扇贝门”事件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为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新证券法实施产生的影响,为上市公司更好地了解、认识和实施新证券法提供支持。

案例事件回顾

2019年11月,獐子岛披露称,底播虾夷扇贝出现大面积死亡,构成重大存货减值风险,预计核销存货成本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计金额2.78亿元,预计将使公司2019年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亏损3.5亿元—4.5亿元。而在此前,獐子岛就曾两度发生类似的“黑天鹅事件”。2014年10月,獐子岛披露称因北黄海几十年一遇的异常冷水团让即将进入收获期的虾夷扇贝绝收,导致獐子岛在2014年亏损11.9亿元。时逾三年,獐子岛在2018年2月公告称扇贝被饿死,使公司2017年全年亏损7.23亿元。獐子岛屡次出现的扇贝“绝收”导致巨额亏损的现象引起证监会的关注,证监会多次对其进行问询与立案调查。

同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还有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2019年8月,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揭示出康美药业在2016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货币资金、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虚假记载情况。证监会对康美造假案定义为“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并指出“康美药业等公司肆意妄为、毫无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之心,丧失诚信店,触碰法治红线,动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基”。

案例折射出的信息披露问题

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做到信息真实、准确,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现实中存在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与这一目的背道而驰。本文关注獐子岛和康美药业案例的发展始末,从中总结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信息披露不真实

从獐子岛最近几年的年报数据中可知,獐子岛近几年的经营数据呈现出隔年亏损,再以微弱盈利间歇调解的“巧合”,从而“完美”避免了连续三年亏损将强制退市以及连续两年净利润亏损将被ST 风险警示的情况,不难让人产生獐子岛内部存在财务造假的怀疑。2019年7月10日,证监会查明獐子岛涉嫌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等多项文件涉嫌虚假记载,獐子岛通过操纵成本结转方法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等情形,坐实了獐子岛财务造假的事实。

同样,康美药业的信息披露在真实性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近年来康美药业一直存在存贷双高的问题,即存款和贷款数额都非常高。例如,2017年报中,货币资金有341亿余元,其中近99.95%为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但同时公司一直在进行大量的短期或長期债务融资活动。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公司将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造成资金浪费,另一方面以高息借入债务形成高额财务费用,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有理由使人怀疑康美药业虚增存款。从2019年5月证监会公布的调查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结果显示,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借助伪造业务凭证虚增收入;三是将部分资金转入到关联方账户中对本公司的股票进行购买。

信息披露不完整

以獐子岛为例,作为獐子岛总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年报中仅仅披露了总额,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农业类上市公司关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自育苗种、底播养殖产品、浮筏养殖产品等组成部分的占比及变动情况进行具体披露,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也给獐子岛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提供了操纵空间。同时,对于造成公司主要存货发生重大减值的经营环境变化,獐子岛公司也仅仅是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简单的披露,并没有对风险做出详细的披露以及具体说明如何防控风险的措施,显然这一程度的信息披露是无法满足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的。

信息披露不及时

早在2019年10月19日,獐子岛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承诺”,2017年底播虾夷扇贝投苗量31.8亿枚,投苗面积40.7万亩,2019年可进入收获期,目前不存在减值风险;而11月11日却披露出虾夷扇贝在近期出现大比例死亡的消息。根据獐子岛公司的抽测管理规定,公司于每年4-5月、9-10月分别进行春季、秋季存量抽测,排除扇贝在10月底突然集体死亡的极端情况,我们有理由怀疑在10月19日时公司管理层便已经可以根据有关迹象推测出存货存在减值的情况,但公司管理当局并未在当时选择及时向证监会通报。同样,在2018年公司管理层向公众公开扇贝大规模“饿死”消息时,就有船员称,公司在2017年5月份和6月份就出现扇贝死亡的情况,到11月份已经开始大面积死亡,而该公司直到2018年1月底才发公告称出现扇贝死亡现象,信息披露存在严重滞后性。

以上案例事件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这背后也折射出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治理仍存在较多问题,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力度不严或者存在审计舞弊等现象,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将会导致投资者根据不实的公司信息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资本市场的资金损失,因此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已是刻不容缓。

新证券法产生的影响

长期以来,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成本低、监管力度不严、法律震慑不足,严重制约上述信息披露问题的解决与遏制,新证券法的出台无疑为其提供了转机。

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獐子岛、康美药业事件的恶劣性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程度,笔者推测公司会被处以一千万元的顶格处罚,公司负责人处以五百万元行政处罚,且不论上不封顶的民事诉讼处罚。相比之前六十万元的实际处罚,这一惩戒力度有了大幅提升,对于面临亏损或者濒临退市危机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能够使得诸如獐子岛、康美药业一类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后的严惩心存忌惮。通过大幅提高违规成本,让心存“侥幸”的公司得不偿失,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更有力的遏制公司信息披露造假行为。

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新证券法的修订更加突出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对于违反规定制作或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也由原先最高三十万罚款提高至两百万。

此次康美药业高达300亿元的造假事件中,作为审计康美药业财务报表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和2017年均出具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2018年出具保留意见。面对如此巨额的财务造假,审计人员却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能出具公允的审计意见。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处以审计费用十倍的处罚,对事务所合伙人等直接负责人处以两百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确实存在一些会计事务承接的事务明显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执业质量明显下降。新证券法的这一规定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在高要求、高惩处的约束下,做到有效提高证券服务机构的业务质量,为投资者的决策信息依据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设立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做出了诸多创新制度安排。其中,代表人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证券民事诉讼方式,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方式克服了长期以来,股票市场单个散户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等问题,不仅简化诉讼程序,便利共同诉讼人,也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不良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投资者树立自我维权意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走向理性成熟。

结语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有力保障。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好的防范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从中我们也看出了我国对于规范资本市场建设的坚强决心。当然,严格的法律规章制度还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纸空文,只有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粉碎不良企业的“侥幸”心理。期待在严格执法、重拳治乱的措施下,能使上市公司树立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意识,推动解决制约资本市场健康前行的根本问题。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Z].2019-12-28.

[2] 王杏芬,刘秋妍.消耗性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及监管问题剖析——以獐子岛为例[J].财会月刊,2019(23):84-91.

[3] 黄世忠.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延伸问题分析[J].财会月刊,2019(17):3-6.

[4] 董登新.新证券法开启资本市场新征程[N].中國证券报,2020-1-6.

[5] 阎岳.新的证券法对“藏雷”上市公司必起强力震慑作用[N].证券日报,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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