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理管制器具存在的问题及其研究

2020-10-20 06:15袁一帆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管理

摘要 本文从管制器具的基本概念与现行管理方式入手,对我国公安机关在其管理和控制管制器具时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剖析,并清楚的给出了有关如何解决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对于管制器具的管理不当而引发各种问题的相关对策,明确了我国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此外,本文在有关管制器具的管理理念和其管理的方法上也进行了创新,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的紧跟时代和社会的变化。

关键词 公安机关 管理 管制器具

作者简介:袁一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55

一、管制器具的概念

要想使基层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能够更加有效的進行管理和控制管制器具,就必须对管制器具的界定概念和管制器具认定标准上都达到统一,这也是基层的公安机关在进行管理和控制管制器具时的一个基本前提在现时法律条文中,管制器具就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官方认定的管制器具的具体类别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器具外还有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东洋武士刀、西洋军刺等等,并没有过多的去介绍其他管制器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而且当今我国学界对管制器具管理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的研究较少,争议较大,管制器具的界定标准和其概念还没有在各省统一,这使得基层的民警在进行管理和使用管制器具时的管理上遇到了不小的困难。我国自1983年就开始对管制器具进行了管理,公安机关在不断完善管制器具的治理工作的同时,忽略了完善管制器具的概念。通过不断深入的对管制器具进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与其他管制器具相比较而言,杀伤力较大、便于携带且制造成本较低的管制刀具是绝大多数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作案的工具。

其实,我国有关管制器具的管理来源于管制刀具。1983年公安部正式颁布了《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首先对这些管制刀具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公安机关通过对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由管制器具管理不当而引起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弩、管制刀具、电击器、射钉器、射网器、催泪器、仿真武器、窃听器、针孔摄像机、强光照明器、开门器、冷兵器等管制器具也变成了大多数违法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和选择。现如今,我国虽然在立法方面把“管制器具”的概念应用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中,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一部明确的法律对管制器具的概念进行解释,这样就可能会给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当前管制器具的管理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法律对管制器具定义的不足与缺失

长期以来,关于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管理管制器具的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所谓管制器具,是一种需要采取特殊手段进行管制的一种危险性极大的武器。

但在翻阅有关管制器具概念的文献和法律条文时,我们很难找出一部立法对管制器具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在查阅相关法律文件的时候,不难发现,现如今绝大部分的法律文件都是在叙述管制刀具和弩的管理方法和管制范围,对于其他管制器具的管理却很少涉及。就算是查阅管制刀具的概念和定义时,我们也会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找到很多不足之处。

(二)公安机关管理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对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意识淡薄。公安机关对管制器具的管理能力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近几年来,有关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增多,犯罪趋势日益严重,治安形势不断恶化,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管制器具的管理意识淡薄所导致的。并且,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管理管制器具方面严重缺失,有关法律对于管制器具的界定还比较模糊,使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管理管制器具时不能清楚的对违法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否为管制器具进行合理的判断,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安机关执法的积极性。

2.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不仅会拉低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与声誉,更会降低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服务质量。伴随时代的变迁,公安机关的日常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基层公安队伍的平均执法素养仍有待提高,部分民警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还达不到国家和人民的相关要求,警力资源的配置不够科学合理等,这些都是直接目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主要构成原因。管制器具的种类繁多,管理任务繁重,这就需要更多的人民警察来对管制器具进行合理的治理,否则会出现管理困难的窘境,使得公安民警“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直接引起基层民警懈怠管理管制器具状况的发生,很大程度的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

(三)管制器具的治安管理难度变大

1.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增加。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多。其中违法犯罪分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行抢劫、打架的犯罪频率也在增长。例如:我国浙江省2009年共发生持管制器具银行抢劫案件10起;在2010年发生的持管制器具银行抢劫案共12起;到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发生了12起和17起持管制器具进行银行抢劫的违法犯罪案件可见,管制器具的管理不当给我国当今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渐入佳境,社会经济获得了极大的繁荣和发展。但由于农村与城市的差异,导致了大量农民进入我国内地沿海的发达城市和地区。虽然农工的大量驻入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但是这也给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和困境。因为,外来人员的数额巨大,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一一的确认和排查,致使一部分坏人以农民工的身份进入我国沿海内地发达城市,给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社会治理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2..非法生产、销售、携带管制器具的现象不断增多。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消费能力越来越高,其中一部分人难以抗拒外界的金钱诱惑,通过不正当渠道,对管制器具进行非法的生产销售,赚取高额利润,以满足他们对金钱的渴望。举一个身边可见的例子:进入21世纪以后,因为国家的大力帮扶,我国的快递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有关快递业的运输和销售等流程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随着快递业的快速发展而得到充分的补充和完善,这就会让许多非法生产、销售、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一些不良商贩通过淘宝和天猫等电子商务类网站发布信息,再通过快递把管制器具寄给购买人,导致现今我国市场上存在着许多非法的管制器具。

3.有关管制器具的案件处理较难。一方面,关于管制器具方面的法律还不够成熟,一些涉及管制器具的案件还不能通过现如今存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就以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且管理模式最为成熟(相较于其他管制器具)、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健全的一种管制器具——管制刀具来举例。目前我国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必定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几个相似的违法犯罪案件(涉及非法使用管制器具)在同一時刻的不同地区发生,但由于我国涉及管制器具管理与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在全国达到统一,这就会使得不同地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相差甚远,甚至还会出现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状况。这在无形中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管制器具管理工作制造了不小的压力。

三、管制器具的管理对策

现如今我国涉及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公安机关部分执法者对管制器具的认识不足、对于相关法律的了解还不到位,这些是造成对管制器具管理不当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对于管制器具的有效管理事关我国的社会治安与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

(一)完善并补充我国有关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完善有关管制器具的概念,并对管制器具进行分类处理。我国法律对管制器具概念的介绍很少,而判断一件违法犯罪分子犯案所使用的凶器是否为管制器具对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且现存的立法法规不能够对当今社会中存在的管制器具的概念给出清晰而明确的定义,所以制定一部新法对管制器具的概念进行全面的介绍非常重要。我认为新法在定义管制器具概念的时候可以对管制器具进行更详细的分类。

1.从管制器具的杀伤力来看,管制器具可以分为致死型管制器具和失能型管制器具。其实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依据该地方的实际情况把一些管制器具进行分类。现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管制器具的种类也逐渐增多,例如前面所提到的陶瓷刀具的出现,就是一个新兴管制器具的典型代表。要想一一列举现代法律条文所涉及的管制刀具,未免有些太过麻烦,而且难以概括所有类型的管制器具。

2.使管理管制器具的法律发展跟上社会的进步。近些年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科学技术也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业开始渐渐进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但这些新鲜事物在给我们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也就是说,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并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脚步,很难去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严重缺乏创新性。例如:广大人民群众使用的陶瓷刀具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刀具,它不仅外观优美,而且十分锋利,已经达到了对于管制器具认定的标准。但《管制器具认定》中还没有正式出台对其管制的新法规,使得公安机关无法通过现有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管制器具进行有效管理。

(二)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实现警力资源的完美配置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并且对管制器具管理方面的意识淡薄,涉及管理管制器具工作的各个部门配合不清,一些工作由于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重叠,这就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无人管理的奇怪现象,严重打击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公安机关管理管制器具的效率。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使各部门明确他们的管理任务。

1.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当部门间遇到一些双方都难以协调的问题时,例如涉及部门间协作范围内的事项,应该找双方共同的领导出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在意见达到统一后,共同解决管理管制器具时所遇到的问题。在解决这类问题时,也要注意并重视部门中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意见,尊重他们的想法,以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2.规范部门间的合作管理一定要坚持做到“一个任务只能由一个部门完成”的原则。因为我们在调查部门间配合不清、管理不当的工作时,发现大多数无人管理或者疏于管制的工作都是部门间工作重叠的地方。此外,笔者认为各个部门应该分清主次任务,对重大任务进行重点关注,注入相应警力,以满足管理管制器具工作的需求。

3.公安机关应该更加重视调解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在调整好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关系的时候,要更加重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随着近些年来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发酵,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公安机关的形象与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公安机关能否协调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将会决定公安机关的工作能否取得长足的发展。

(三)加大对人民群众关于管制器具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管制器具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广大人民群众对管制器具的了解存在不足属于正常现象。人民群众对于管制器具不够了解的原因主要是他们认识不到管制器具对于社会生活的危害程度,并且公安机关对于管制器具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全面,使得老百姓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造成人民群众非法收藏、携带管制器具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加大对人民群众关于管制刀具管理方面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管制器具的概念,知道管制器具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危害程度。

(四)补充管制器具在生产、销售、运输方面规定的空白

有关部门在填补管制器具在生产、销售、运输方面规定空白的同时,公安机关也应该弄清楚有关工厂是否具备对管制器具进行生产、销售、运输等行为的法律资格。所谓管制器具,并不是指法律禁止生产、销售或携带的能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危害的物品。其实,部分管制器具在法律的范围内还是允许老百姓进行生产和售卖活动的。

在生产方面,应该对法律允许人民群众自由买卖的管制器具和禁止自由买卖的管制器具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做到有轻有重。允许进行买卖的管制器具例如菜刀一类应该准确对其生产的销路进行登记,做到对管制器具的动态管理。而对于那些法律不允许老百姓进行买卖的管制器具,公安机关应对其加工工厂进行全面化的管理,并对管制器具的流向进行严密的监控和严格的管理,以免管制器具流入市场,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危害。

在运输方面,我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借鉴绍兴县的做法,实现对老百姓所寄快件全面实名制。通过了解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来对寄件人的信息进行掌握,即可以有效的遏制不良分子非法邮寄管制器具的行为。至于管制器具的销售方面,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对购买和贩卖管制器具的商户进行登记。在购买管制器具时,如果购买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商家就不应当销售管制器具。

(五)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管制器具的违法活动

首先,公安机关应该对一些人流比较密集的地方进行严密排查,例如火车站、医院、大型便利店、大型的商场、候车室、学校等地方,增加街面见警密度,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体会到公安机关对管制器具管理的重视程度,这不仅有利于对管制器具的相关概念及其管理范围进行宣传,而且也有助于打击想要利用管制器具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的自信心,从而减少非法使用管制器具案件的发生。

其次,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强大的,要想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单方面的力量对管制器具进行管理,显然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积极鼓励人民群众对于非法携带、使用管制器具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揭发。对于主动上缴管制器具的青年学生,可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从而有效的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非法使用、携带管制器具活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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