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官助理 配置 繁简分流 多元化解纷
作者简介:张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32
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推进法官选任与履职的“精英化”,但是精英化的法官毕竟是有限的,故人数众多的法官助理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保证,进而才有可能完成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既定目标。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发展之羁缚
总体而言,现行法官助理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来源混乱,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各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种:一是将未竞选上员额法官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任为法官助理; 二是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担任法官助理;三是由法院内部事业编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四是向社会公开统一招聘法官助理。 正是由于法官助理的来源不一,导致其专业化水平无法得到保障,专业素质层次不齐,难以满足制度要求,不能完全胜任专业化的审判辅助工作。
2. 职责定位、培养方向不明,导致职业前景不明
各省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在逐步摸索过程中。2014年9月25日,首批法官助理选任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等四家改革试点法院范围内进行,遴选后任命了全国首批231名法官助理。同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率先向社会公开招录,聘任100名法官助理。2015年,广州几家基层法院也分别开始走上社会化招聘法官助理的道路。江苏自2017年起统一招考编制内法官助理,但是對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职责边界定义依旧较为模糊、培养方式上缺乏针对、职业发展前景不明。
(二)部分可行性建议
1.补充招录
有学者提出除招录编制内法官助理外,以统一招录“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为主,辅之以院校合作培养短期实习法官助理 ;创建实习助理机制;院校对口合作等等。通过从源头上改善法官助理的招录质量以期望提高审判辅助工作之效能。
2.评级、分类管理
有学者提出确立法官助理评级制度进行分类培养管理,将高级法官助理作为遴选法官的重要来源。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将法官助理分为程序性与事务性法官助理。程序性法官助理统一安排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保全送达组;事务性法官助理则以法官或者合议庭为中心进行配置。上述分级、分类管理,是对法官助理培养管理的创新举措。
3.适当扩权
还有学者认为,将具有政法编制的高级法官助理向限权法官 的方向培养,进而成为遴选员额法官最主要的人才蓄水池。该类高级法官助理可以协助员额法官阅卷、拟稿,提升审判品质,并在员额法官授权或指导下独立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简易(含小额诉讼)及督促等程序的案件 。
自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提倡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试点探索实施路径。
(一)法官助理配置试点类型
1. 配给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向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或者立案庭庭长负责,由其统一安排调配。
2.配给法官个人:法官助理对法官个人负责,受法官授权或指派完成相应的审判辅助工作。如:北京崇文区法院的1+1(法官助理)+1模式、北京丰台区法院的 1+2+1+1模式等。
3.配给合议庭:法官助理对整个审判团队负责,不向某个单独法官负责。如:北京房山区法院建立的“321 审判机制”:以合议庭审判长为中心,配备3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及1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
4.配给审判业务部门:由审判业务庭庭长根据法官助理级别、案件量、案件类型综合调配。此类配置的缺点在于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合作默契度比较差,互相均需要适应不同的对象。
(二)分析、结论
实践中,以上四种分类模式基本涵盖了法官助理作为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利用的所有可能。
1.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
各级法院对聘任法官助理按单独序列管理;对具有政法编制的法官助理,应作为遴选员额法官的后备力量加以培养,实现从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的无缝跨越。
2.根据法官助理的职级、能力等特点配备相应岗位
对来源不同的法官助理在分工模式上,应当各有所侧重。聘任制法官助理应主要配备在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可主要从事送达、保全、交接材料、纠纷前置的调解、社区及行业组织对接活动及模板化批量文书等程序性审判辅助工作;对于政法编制的法官助理,根据不同级别所对应的能力层次,初级法官助理可主要于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从事程序性工作及简案;中级法官助理可主要在审判业务庭从事普通案件的辅助工作;高级法官助理可主要从事繁案的审判辅助工作,由各业务庭庭长动态分配调整。
法官助理制度来源于西方,可以参考借鉴,但无需照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促进多元化解纷与案件繁简分流有重要影响。
(一) 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中法官助理的调配
1.立案登記、分流
由法官助理进行立案指导、甄别、分流,该法官助理直接向立案庭庭长负责:“问诊式”立案,指导当事人提交正确的材料进行立案并做好相应的释明工作,同时设立法官助理进行辅助人工分案。
2.简案快审(速裁)
(1)集中处理审判辅助事务。应当组成1名中级法官助理+1名初级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固定组合,负责速裁案件的现场查封、解封、网络查控、上门送达等与审判核心事务并不密切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2)提高简案办理效率。以对简案的事实认定及证据梳理为切入点,由法官助理先行与双方沟通,对案件进行预判,避免简单案件多次证据交换,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3)优化速裁团队结构。建议考虑探索1+2+2或1+n+n模式,优化人员结构,让更多的法官助理参与案件程序性及调解性工作。
(4)推行支付令广泛适用。在简单案件中存在一些被戏称为“傻瓜”案件的批量案件,此类案件无需耗费大量精力,可由法官助理适用支付令处理。对于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再转为简易或者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普案简审
对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根据案由分流至各专业审判业务团队。
(1)固定审判团队:形成固定的审判合议庭,配备1-2名中级法官助理协助处理审判辅助工作。
(2)法官助理负责主持庭前会议:法官助理正式开庭前向承办法官汇报庭前会议召开情况,将有争议之事实与无争议之事实罗列清楚,法官根据整理的争点进行庭审。另,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助理还可以在员额法官授权下行使调解权。
4.繁案精审
各审判业务部门可组成1-2个固定繁案合议庭,指派1-2名高级法官助理作为该合议庭的法官助理。
繁案的庭前会议应由员额法官直接主持,法官助理协则助处理并列席。目的在于查证查清重要事实,消除案件盲点。在庭前会议中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事实争点、法律争点),以便庭审时不再重复调查。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后应当撰写审理报告、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材料、庭审后草拟裁判文书。
(二)诉外多元化解
“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是构建现代化纠纷解决体系、完善诉讼与非讼方式协调对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指导。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法官助理融入多元化解纷机制:
1.“法官进网格”并聘任社区法官助理
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背景下,法官进“网格”应运而生。法官(法官助理)对接辖区内的相应社区,调处邻里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助力复工复产、设立镇庭调诉平台、开展法律培训等工作。法官助理应当挂钩(社区)网格,采取“一员多格”配置,每位法官助理可以定点与多个网格内的网格员结对共建,全面构建起覆盖城乡网络、企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司法服务网格体系,协助网格大力推广新时代的“枫桥经验”。
2. 诉前调解
在登记立案前由法官助理负责对案件的过滤、甄别、分流、引导工作,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对确定需要诉前调解前置的部分案件,在进行登记立案前,由法官助理分别将案件委派到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利用与人民调解室、社区调解室、行业调解组织对接。
3.在线调解
2019年9月,“江苏微解纷”服务平台上线,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助理可联合人民调解员在诉前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纠纷在线调解,及时了解双方矛盾所在并对双方的矛盾纠纷给出预判与建议。
既往语境下法官助理的身份总是笼罩在员额法官个人光环之下,与解决法官助理的评级、晋升等问题相比,如何调配、利用法官助理更值得关注。本文通过对不同来源不同类型法官助理调配利用的进行探讨,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法官助理的功效,使精英化的法官“减负”同时心无旁骛的专心审案,对提升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任何人都无法解答法官助理改革中的所有问题,毕竟各级法院的“院情”各有侧重,但是我们能做的是用务实的态度面对法院系统的改革,认真面对改革中出现的难题。这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过程可能长也可能短。
注释:
吴永福.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
陆晓燕,张琨.论我国“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以法官精英化的实现为视角[J].中国应用法学,2017(5).
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2017(4).
王其见,冯振亚.法官助理的职责“三性”——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