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挂靠施工 被挂靠人 责任
作者简介: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13
挂靠与被挂靠在工程施工领域较为常见,许多工程建筑企业并不具备某些工程施工的资质,但是公司又面临发展和盈利的问题,造成了公司发展目标与自身实力不相符的矛盾。为了能够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获得更多的工程量,为公司能够进一步发展赢得机会,许多不具备资质的工程公司往往会选择通过挂靠的形式获得项目[2]。只有获得了更多的工程量才能够让公司有一个好的发展前景,公司才能够不断壮大,进而获得更高的工程资质。在一些大型公司的庇护之下,许多小规模的建筑企业往往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也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但是这些本身不具备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他们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同时挂靠公司与被挂靠公司之间还可能会存在一些利益纠纷,引起两个企业之间的矛盾。所以,为了能够减少这种现象,我国针对建筑资质这一问题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严谨具备工程资质的公司向外出借资质。而许多公司为了能够避开法律规定,通过外包和合作经营的方式继续进行资质出借操作,使得挂靠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纠纷不断,成为我国法律和社会建设中的难题。
建筑工程不同于其他的行业,尤其在房地产行业如火如荼的今天。工程质量问题之间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对建筑公司的资质审核是非常严格的。但是许多公司不具备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工程量,他们往往选择挂靠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下,使得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和工人进入到工程建设中。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以下便是挂靠施工带来的诸多问题:
(一)挂靠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
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起来极其麻烦[3]。并且在挂靠过程中,被挂靠企业除了向挂靠企业出借资质之外,还会提供其他的工程施工设施,比如一些大型施工设备等,而因为施工设备造成的工程事故责任主体也无法明确。在这种情况之下,往往被挂靠企业会被认为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关闭,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损失。
(二)挂靠的实质是弄虚作假
我国针对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无法进行工程施工,这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的遵循,同时也是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挂靠企业往往都是没有取得资质的企业,没有取得资质,肯定是企业的某项硬性条件没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甚至有过大量违规施工的行为。这种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很有可能发生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根本没法控制,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同时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企业为了躲避国家的监管,往往以工程外包或者联合经营的方式进行挂靠,这些行为同样违背了国家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
(三)挂靠关系不受法律法规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罰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在挂靠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针对被挂靠人的明确规定,因此这些也成为建筑行业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应该具备一定的连带责任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重点,有些人认为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那么挂靠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有些人认为被挂靠人向外出借资质,但是没有起到一定的监督责任,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本文将会通过案例的形式来表达个人观点。
(一)施工领域挂靠与被挂靠之间不一定存在连带责任
某自然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中显示A公司承包了开发公司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并且在合同上附有A公司的章,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名,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甲的签字[5]。合同签订之后,甲便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自然人甲需要采购大量的工程施工材料。其中有一部分材料是甲向材料供应商乙采购的,但是甲并没有向乙提供全款,而是有一部分欠款。在工程施工完成之后,甲仍然没有向乙支付剩余款项,乙在向对方讨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便将自然人甲和A公司一同高翔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供应商乙的所有款项以及造成的利息损失。同时供应商乙向法院提供了带有甲签字的欠条。
在对该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自然人甲与A公司是存在一种挂靠关系的,但是在双方的责任分配方面出现了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应该与自然人甲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A公司单独承担供应商的损失;还有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应该在其获利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其中,绝大多数人认为被挂靠的A公司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连带责任,因为A公司在于自然人合作的过程中是通过其获利的。但是在本文看来这种连带责任并不一定成立。
我国实体法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对挂靠经营需要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其他实体法均没有挂靠经营关系的责任承担做出过规定,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没有对建筑领域挂靠关系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过规范。
(二)被挂靠人需要向挂靠人承担劳务支出责任
挂靠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附关系,挂靠人依附被挂靠人的资质获得工程项目,进而为自己赢得利润。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工程都是由被挂靠企业分包给挂靠人的,而挂靠人在其中只承担工程建设的任务,工程项目的结算是由业主与被挂靠企业之间进行的。所以往往会有许多被挂靠企业因为各种原由不支付甚至少支付挂靠人的劳务费用。这种现象在以前的劳务纠纷中是常见的。比如新怡发投资公司与刘某某、建工集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新怡发工程的发包人,建工集团为承包人,刘某某挂靠建工集团,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6]。
因此,刘某某向新怡发投资公司主张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在审理该类涉及工程挂靠有关纠纷时,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一方面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需要体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工程挂靠的否定性评价。挂靠人客观上付出了劳动,进行了工程施工,不能因为其挂靠,否定其劳动成果,免除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发包人也不能以挂靠人挂靠施工为由,要求不予支付相应工程款。被挂靠人不能以其仅出借相应资质证书收取管理费为由而要求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比如说发包人同意或者知晓挂靠情形下仍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的;发包人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不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等,则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符合公平原则及《合同法》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7]。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被挂靠人既存有不与挂靠人之间相互连带的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向挂靠人支付劳务费用的责任。被挂靠人在建筑行业中应该严格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还应该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防止挂靠人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挂靠与被挂靠之间是利益与矛盾并存的,挂靠企业可以在被挂靠企业资质保护下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实现自身的盈利,帮助自己发展壮大,而被挂靠企业也能够在降低工程成本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經济收益。但同时,工程项目质量难以保证,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对工程问题是否具备连带责任,工程项目获得利益分配是否合理等问题一直是社会面对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在法律建设和资质审核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这种现象的泛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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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罗酬威.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问题探析——以四川某公司诉达州某公司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D].四川:西南科技大学,2017.
[4] 蒋欣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以宁海法院2011年-2015年的审判实践为例[D].浙江:宁波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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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建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7] 刘育龙.建筑领域挂靠关系责任承担问题初探[J].法制博览,2020(22):189-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