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优化路径探析

2020-10-15 01:15龚永丽

龚永丽

【摘  要】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及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举措,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论文从纳税主体、免税额设计及个税征管三方面,分析此次税改后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提出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应建议。

【Abstract】In 2018,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realized some measures such as combination of integr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increase of tax allowance, change of tax rate range, and improvement of specific additional deductions. These policies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regulating pers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and promoting consumption. The paper analyzes areas that need to be perfected after the reform and gives suggestions for optimizing personal income tax in China from taxpayers, tax allowance design and individual tax administration.

【关键词】个税改革;纳税主体;免征额

【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taxpayers; tax allowance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9-0076-03

1 引言

财政部2020年2月10日公布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的数据显示,2019年度全国税收收入为157992亿元,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0388亿元,同比下降25.1%,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历经七次比较大的修改,2018年进行的第七次个税改革,税改力度明显加大,本次税改的亮点在于: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提升免征额、调整税率级距及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此次税改带来的个人红利效应,在2019年的个税的收入总额及同比降幅数据中有所体现。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2018年税改后存在的问题研究涉及费用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在费用扣除方面,刘颖(2019)以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和抵免制度为例,指出我国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范围较小的问题。汪彬楠(2019)则结合二孩政策的背景,提出了有关完善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项目的措施。在税率级距方面,苗金萍(2019)对比中国与OECD国家的税收数据,得出我国税率结构复杂且边际税率高的现状。武晓芬、耿溪谣(2019)以实现税收公平为基本点,提出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在征税范围方面,高寒、程传勇(2019)提出目前税改依然存在监控机制不完善、公平原则不够充分体现和个税征收范围未能全面等问题。王秀燕、董长瑞、靳卫东(2019)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应用准实验方法,认为受消费习惯的影响,个税改革的消费效应呈现一定的时滞性。通过以上文献查阅和回顾,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举措具备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改革后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

2 现行个人所得税尚未完善之处

2.1 纳税主体限于个人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开征至今,纳税主体一直仅限于个人,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税收的不公平。对于个人纳税人来说,相同的个人收入并不意味着他们所承担的税负相同。举个简单的例子,家庭甲:夫妻一孩的三口之家,夫妻二人月均收入为4500元,他们夫妻两个人都不需要纳税。家庭乙:夫妻二孩的四口之家,丈夫月均收入为6000元,妻子月均收入3000元,丈夫需要承担个税纳税义务,妻子不需要纳税。家庭丙:单亲一孩的二口之家,丈夫(或妻子)月均收入为9000元,丈夫(或妻子)需要承担个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家庭的月均收入都是一样,但有些家庭不需要负担税收,而有一些家庭则需要。再假设,如果家庭甲的收入状况不变;家庭乙只有丈夫是有收入,月均收入为6000元,而妻子无收入来源;家庭丙的一人月均收入为6000元,则收入比甲家庭少的乙、丙家庭反而还要承担个税纳税义务多交税,这与税收的公平原则有抵触。另一方面,有些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使用一些收入转移项目和方法,将高收入成员的一些收入转移到低收入成员,以此减轻税收负担并逃避纳税义务,那么对于诚实纳税的家庭来说这也是不公平的。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2.2 免税额定额设计的适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税法术语称之为免征额,是指减除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开支,即对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进行扣除。1980年刚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免征额规定为800元;第一次对免征额进行调整是在2005年,免征额规定为1600元;第二次对免征额进行调整是在2008年,免征额规定为2000元;而第三次调整是在2011年,规定为3500元;此次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第四次对免征额进行调整,免征額调升至5000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确定后,在短期内并不会随意变更,然而不变的免征额会与每年通货膨胀导致的物价上涨形成强烈对比。

2008-2019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断攀升(见图1)。2008-2010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5.227涨至5.361,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维持在2000元。2011-2018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由5.65涨至6.6,这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维持在3500元。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生活水平的影响明显,目前2018年第四次调整免征额至5000元,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是会维持不变,然而物价水平依然不会长期保持不变。因此,免征额一定时期的定额维持不变将对纳税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免征额的此项设计不够科学合理。

2.3 税源信息征管的到位性

2019年1月1日起首次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缴纳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理来说应该容易掌握相关信息。從2019年度的个税年度汇算清缴中获知,工资薪金所得也出现了一些不合法的现象,如有些个人在汇算清缴时发现有企业发放了自己的工资薪金,但个人并未取得该项收入却要求补税。此种情况,有可能是个人不知情下,个人信息被利用,也有可能是双方达成一定共识,在利益驱动下而为之。工资薪金通常是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多且广,不仅仅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资本性收入也是一项经常性收入,收入的来源更为隐蔽,难以进行监管。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技术手段有限,大部分来源于纳税人个体提供的纳税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难以保证纳税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给税务机关形成了征管障碍,造成税款的流失。

3 我国个人所得税优化路径设想

3.1 纳税主体可多元化选择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直是以个人为单位,没有全面考虑纳税主体个人生活负担水平的差异性,如纳税人是否已婚、是否离异单亲、家中是否仅一人有收入或是多人均有收入等不同的状况,仅以个人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忽略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水平。个人在家庭的负担水平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在纳税主体的设计上,可分为已婚个人、未婚个人、双亲家庭和单亲家庭等纳税主体,可以选按家庭中每个个人为单位分别申报缴纳个税,也可以选按家庭为单位联合申报缴纳个税,这些不同的纳税主体申报都有相应明确的计征个税规定。允许纳税人对纳税主体有多元化的选择。尽管可选择以家庭为单位或以个人为单位计征个税会相对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甄别不同的纳税主体申报纳税,可以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生活中实际负担水平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3.2 免税额可动态调整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2008-2019年我国的物价水平在不断上涨,每年上涨幅度比例从图1数据可知处于2%和4.5%之间,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在一定时期是固定不变的,只有在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时才会进行相应调整,这显然会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及促进税收公平出发,免征额的设计可结合考虑每年物价水平的变化,依据物价变动水平,对免征额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例如,当物价指数在一定范围内变动时,假设当年涨幅比例低于3%时,不对免征额进行调整;当物价指数的变动超过一定范围,假设当年涨幅比例高于3%时,免征额也相应地提高3%,从而逐步建立指数化免征额,即根据每年物价水平变动相应调整免征额,这种设计方式使免征额与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相协调,从而抵消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税收负担带来的影响。

3.3 扣除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扣除项目已经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是此次税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但仍不够完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涵盖的范围为3周岁开始的学前教育到博士阶段的高等教育,但是忽略了3周岁之前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二孩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家庭选择生二胎,现行个税规定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每个月1000元,但是家庭中多一个孩子,照顾孩子需要增加更多的精力和费用,而非纯粹简单的叠加。随着孩子的成长,子女的生活支出和教育支出逐年不断增加,可以适当提高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扩大子女教育范围,给予二孩家庭多一些帮助。

在赡养老人方面,现行规定不包含对配偶父母的赡养支出进行扣除。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下“4+2+2”家庭的增加,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和子女,在家做全职太太的女性将越来越多,她们放弃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应赡养老人方面的税收优惠,从而会加重她们丈夫赡养老人方面的经济负担,所以应该允许对无收入配偶的父母的赡养支出实行定额扣除,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3.4 完善税源管理体系

个税征收涉及纳税人家庭社会经济信息,如涵盖户籍人口、医保、社保、工作单位、金融、教育和动产不动产等相关综合信息,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进“互联网+”及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体系的发展和应用,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有共享协同机制。应切实完善政府内部的信息共享中心,提高职能部门间信息整合共享水平和行政效率,将纳税人信息全面汇总,创建真实可靠的动态纳税人家庭信息系统和办税系统。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中心,与企业所得税中列示的工资薪金支出、金融系统的工资实际发放、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进行比对查核,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从而强化税源动态监控力度,全面实现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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