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政府职能转型

2020-10-15 01:15王会极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型社区

王会极

【摘  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品质需求提升,社区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也是一种最常见的城市化管理手段,但是就目前而言,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依然略显粗放及滞后,职能错位、缺位现象严重。随着社区治理的规范化,社区居民等社区主体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使得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的转型势在必行。因此,需探索出一条有效的社区管理政府职能改革创新之路,将粗放型转化为精细型,理清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社区组织的权利边界,共同达到合治共赢、合作共治的局面,满足公民的利益需求及实现社区福祉。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demand of urban management, community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trend, and is also the most common means of urbanization management. But for now,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community management are still slightly extensive and lagging behind, and the phenomenon of functional dislocation and vacancy is serious. With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the awareness of the rule of law of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other community subjects continues to strengthen, which mak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urban community management imperativ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an effective way to reform and innovate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community management. It transforms the extensive type into the fine type, clarif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ommunity, clarifies the rights boundar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ommunity organization, and jointly achieves a win-win an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situation, so as to meet the interests demand of citizens and realize the well-being of the community.

【關键词】社区;政府职能;转型;合作共治

【Keywords】community; government functions; transformation; cooperative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D669.3;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9-0013-02

1 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的现状

1.1 政府主导性、干预性过强

在整个城市社区管理的过程中,首先,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很多可以由非政府组织承担的职责依然过多地干预,例如,社区文化、环境、治安等多方面;其次,社区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然是政府在主导招聘,并给予事业编制或公务员编制,这就直接导致政府部门的财政经费支出紧张。这些问题的改革是为适应新时代城市社区管理发展需求,因此,此次城市社区管理的改革不单单是从事情处理方面作出改革,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及社区管理者之间的观念以及权利的转变[1]。

1.2 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未明显区分

政府对于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不够明确,一直以来,社区居委会往往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形式存在,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独立管理社区。社区居委会发展成为政府部门任务的执行者,被迫接受政府部门的考核,而忽略了社区管理的监督与考核职能,导致政府与居民之间无法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并进行有效沟通,反而使社区与居民站在对立面,极大地挫伤社区管理者的积极性以及工作效率。

1.3 政府对城市社区自治的保障不足

由于政府部门在社区管理中的“缺位”,导致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上的“越位”“借位”现象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首先,在制度保障方面未建立有效的配套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并未对于城市社区自治确定统一的运行保障机制及政策支持,而老旧的法规因其制定的时间过于久远,不适用于当今社会城市社区管理的需求,无法从具体细节上为解决问题提供指导意见,也制约着社区管理的发展与建设;其次,没有注重对城市社区中“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的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及社会团体组织是直接与社区居民对接并能够在第一时间为居民解决问题的机构组织,但是政府对于这些机构组织的资金、政策支持都不到位,导致这些机构组织对于参与城市社区自治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不能有效地为居民服务;最后,在基础建设等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政府未提供相对应的政策支持,例如,社区内的图书馆、活动室的建设相对滞后,这就使得居民虽居住在社区,但一直缺乏归属感,从而并没有形成参与社区自治的意识,制约着城市社区管理发展[2]。

2 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的转变路径

政府要完善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当前,务必将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职能进行转变,着力推动社区建设,分清角色的定位,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合理选择两者之间管理模式。

2.1 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转变之更新观念

首先,对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上的现状,如做事大包大揽、直接经营等做法,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政府在处理社区管理上的角色和自身的职能定位方面不清晰。社区的自我管理与发展并不能影响政府部门对于社区的管控,反而,适当的“放权”社区自治能够激发社区民众的自我管理意识及归属感,从而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其次,政府在处理现代社区管理的问题上要与时俱进,采取科学合理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社区的管理,要深刻反思大包大揽只能增加财政的支出及造成决策及执行的混乱,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型更重要的是在于观念的转变,政府适当放权,鼓励社区自治管理,使自己站在更高的位置对于社区进行宏观调控及政策指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行政管理及社区自治管理模式,使用合适的政策、手段鼓励并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员参与社区管理,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型及社区稳定繁荣提供重要的保障,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

最后,在观念上,摆脱老旧的行政职能的政府定位,为实现公民权利、社区利益共赢奠定基础,构建“民本至上”的政府观念,精准定位。以“法治”治理社区,努力寻求社会、社区、公民之间利益的契合点,依法治理社区,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2.2 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转变之理清权力边界

政府与社区的自治关系应该是政府占据指导地位,社区进行自治管理,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行为相分离,政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指导社区管理,为社区各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社区的具体事务则是由社区相对应的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及公民自主管理实施。当然,这种政策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社区的自治脱离政府部门的管理,恰恰是这种“政府指导规划、提供政策支持,社区组织负责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更有利于社区管理,把政府放置于政策制定者、指导者及监督者的位置,提高其权威性;社区及公民充当管理者、执行者及受益者,理清政府与城市社区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从本质上解决社区自治问题及促进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转型的问题[3]。

居委会是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关键在于明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合法权利。201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与办公保障,委托居委会办理事务应实现“随责走、费随事转”,对各类考核评比要大力压缩。这一原则性规定强调了政府作为国家强制力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社区自治组织之间明确分工又有机合作,二者应当在各自的权力边界内履行好职能。

2.3 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转变之合作共治

现代化的城市社区管理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只有各方主体能够在其不同的职位上科学合理地安排好自身职责才能保证各自治主体的利益平等、互信互惠,最终实现共赢局面,这种模式我们称之为合作共治模式。

从政府角度来说,合作共治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社区自治功能得以完善。居委会作为法律法规认可的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是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该组织直接对接居民,最能够体会社区居民的需求,并第一时间提供服务,其代表着居民的根本利益,肩负着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协调邻里关系、社区组织之间关系的职责。同时,居委会也是居民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要维护社区的稳定、和谐及繁荣,政府应当肩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合理地制定居委会的功能与职权。第二,完善社区中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现如今,很多类似的第三方机构在社区自治管理中也发挥着很多积极的作用,如业主委员会、社区文化协会等,但因其发育并不成熟,导致无法正常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具體工作方面也欠缺合理性。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这类社会团体的优势将其纳入社区管理,同时,引入合法合理的市场管理机制为其保驾护航,使这些社会团体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为社区内公民提供服务。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管理,才能满足社区管理市场的需求及社区内居民的需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发挥的现状而言,还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社会中发展城市社区管理的需求而言,政府职能的转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马旭红.城市社区管理政府职能转型[J].科技风,2015(09):269+271.

【2】徐明婕,李媛媛.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职能转型研究——以J市L区D社区为例[J].领导科学论坛,2018(03):18-20.

【3】孙鹤颖.关于朝阳区社区居委会行政职能转变路径分析[J].经贸实践,2018(10):29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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