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威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研究
目前,国内的地方性法规经过长期实践,已经在不断积累和完善,但在现状来看,其在经济、文化、政治方面的实际应用效果并不明显,严重依赖相应的政策方针解决问题。因此,本文经过对“另有规定”的探讨,以寻求并解决影响地方性法规质量的原因。
从“另有规定”本身来看,主要是为了规避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而设立,这种立法技术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在使用方面,留下扩展余地。对于当前地方性法规具有两部及以上的上位法时,对与其处于同等阶位的法律进行选择时,要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所以“另有规定”发挥的功能,除了排除适用性问题,还有一些法律如何进行规范选择的问题。因此,要对“另有规定”进行选择使用,综合考量相关方面因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设计范围要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法规细化,以确保其适用性,制定的内容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即可。对于此法理进行研究。地方性法规中,如果含有规章“另有规定”,容易出现结尾混乱现象,造成地方性法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难以使用,面对现实情况会影响法律执行效果。
笔者根据整理的资料,对“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形式上缺乏规范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地方立法者要保持端正的态度,在用词上具有规范性,各项条文表述严谨,内容要具有科学性,禁止使用鼓吹性的语言,误导群众。立法内容要具备灵活性,用科学严谨的语言,对统治阶级的意愿进行处理。除此之外,还有在形式上的表达比较笼统,增加理解难度,内容空泛,可操作性较差;有些用语不规范,并非法律用语等的问题
第二,内容可操作性低。立法的根本在于实施法律规则,是否只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这都有利于法律纸张规定转化为即可执行规定,而“另有法规”这种地方性立法,在制定内容时却比较含糊,很多都没有具体内容,表述缺乏完整性,这是体现出的,法律条文降低了实用性,对法律稳定性产生影响,为之后的有效执法埋下隐患。
第三,使用规则不明确。对于“另有规定”制定的条件,是否需要具体确定,在实际执法使,选择哪种“另有规定”执行,以及如何运用没有作具体说明,所以地方性法规中对这种法规的体现似乎已成为一种表面的立法技术。但经过资料的研究以及各方面分析,另有法规的制定,对于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另有规定”的使用基本为表面体现。
地方立法技术规则、条文内容不足,规范不完善,一方面,增加了是法律条文所表述内容的不确定性,使条文没有确定的使用范围、对象、情形;另一方面,法律的不规范性增加了地方司法的选择难度。而且因为个人想法不同,对条文的解读形成的理解也不同,使得执法过程存在不统一现象。
我国的立法技术,与国外立法相比,还未深入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研究阶段,其中对于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的条文研究和内容范围的规定更少,原因可能是地方立法机关习惯于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要求,对于自主法律归规定思考研究较少,也并未重视。一些专家学对于地方立法缺乏关注,公开发表的相关理论少之又少。另一个原因是,地方立法缺乏成熟指导,也是执法效果不佳的影响因素。
确立适用规则。为加强执法适用性,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提议及修正都较好,但是不管是出于技术性考量,或是内容的表述,在实际应用中都给司法适用带来许多困难与干扰。只有“另有规定”的使用规则进行明确制定,基于立工作者正确的指导,才能摆脱以事件选法,却不能完全适用的困境,才能将其功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来。
完善立法规范。目前,从我国法律现状来讲,立法质量具有保障性,与立法技术规范的明确性和统一性具有直接关系。而地方性法规是为了适应地方区域的各项发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另有规定”纳入立法技术规范的范畴,有助于地方性法规能更好地适应以及准确执行。此外,要建设统一的立法技术,制定一个标准并执行,从侧面来讲,对另有规定发挥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完善审查制度。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范围的分类,对相关部门进行分工,执行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可避免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出现重复现象,也避免审查结果不同,而导致的隐形性矛盾。此外,建设立案审查标准,使相关人员能更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实现法律法规监督作用的效果。
总之,本文对“另有规定”的研究分析,仍有太多不足,法律法规理论的探讨深度欠缺。但是,相信隨着地方立法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可执行性、对地方地方立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也能使“另有规定”逐步规范化,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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