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靓
关键词:民间调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习惯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解决民间纠纷时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用民间习惯来调解。本文将通过案例来分析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给司法公正带来的一些影响。
何为民间习惯。习惯强调两个方面:第一个多年的惯行,第二是普通人的确信。就是作为某一个生活团体的人,他们共知、确信这样一个规则存在,它是人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为应对所遇到的问题而内化出来的,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纠纷,并且在确定事实方面也有很大的帮助。
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途径。民间纠纷的产生是不同的群体或是个人在诉求上的不同而引起的。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最为普遍的方式。从理论角度上来说,调解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纠纷主体在一名或多名中立者的协调下,系统地对纠纷中的争点进行分析,考虑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最终达成一个能满足各方需要的解决方案 ”。从实践角度来说,将调解定义为“一个纠纷解决的过程,纠纷主体与当事人就纠纷进行交流,然后试图协调他们之间的不同意见”。另外有些学者认为,“调解的本质是一个常识性理念,即经由当事人邀请经验丰富、独立和值得信赖的第三人干预来帮助当事人通过协作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谈判解决他们之间的纷争”。
具体案例中的民间调解。一妇女Q的丈夫M长年在城里打工,Q同同村另一男子W发生了一年多的两性关系。其丈夫回来得知此事后声称自己“没脸在这个村子里活下去了",多次打骂W威胁W及其家人特别是其儿子的生命安全。村委会出面调解,W表示愿意向M支付7000元人民币作为“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但要求M保证,私了之后不再威胁自己和两个儿子的安全。M拒绝,W感到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都受到了威胁,将此事反映给书记,书记建议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M停止对W的人身威胁和财产侵害。面对W的起诉,M提出反诉,认为原告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赔偿人民币10000元。法院在审查时对此案进行调解。法院调解过程中,一边让W接受了拘留的决定;另一边,法院又以拘留决定让W让步。和解协议在法院调解及双方的配合下完成。从结果看,这得到了实体上公正的结果。但从过程来看,法院在调解的过程中并沒有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调解。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M进行拘留,这一系列的调解方式都是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条件下作出的。
“公正”要求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司法公正的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对于实体公正的一般定义是:”实体公正是诉讼结果的公正”或者“诉讼的胜负结果符合实体法”,大而言之,实体公正是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实现,小而言之,实体公正是法律正义在诉讼中得以完成。
司法活动的根基所在于实体公正。法官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时并没有严格的做到实体上的公正,法官所追求的仅是纠纷得以解决的结果,用习惯解决纠纷,让双方在解决纠纷的前提下又能维持表面的友好。法官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法官不仅是定纷止争的裁判者,也是法治教育的传输者,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一个随意的结果,还应当使处理过程合法化。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依据并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既定的程序。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具有国家职能的机关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是指所有的社会团体和独立个体都要按照既定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去实现权利和负担义务。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程序公正在司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再看案例,法院一方面劝说W接受拘留的决定,一方面又通过对W的拘留来使M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容,法官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对人进行拘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在程序上,法院调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结果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并不能为了解决问题而放弃了程序的公正。
在民间纠纷中,纠纷的主体大多相互之间存在亲缘、地缘、熟识等一系列的关系,用当地的习惯解决问题,可以给纠纷双方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但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保证司法公正。结合习惯与法律,做到审判不仅让当事人认可、愿意执行,也使法律价值在具体案例中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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