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法人》特约撰稿 王洪禹
编者按
4 月1 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改判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04 年11 月15 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河南农民吴春红被民权县公安局认定为这起投毒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2005 年6 月23 日,吴春红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吴春红4 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 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吴春红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 年9 月,这起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发回再审。4 月1 日,吴春红最终等来“改判无罪”。
“吴春红脑子灵活,是个能干的人,他在家里开带锯厂,要不是这档子事儿,他家早就盖起小楼了。”当邻居对吴春红作出这样的评价时,周岗村村干部和乡镇干部正将吴春红请上车,准备带着他去县医院进行一次全面体检。这天之前的4 月1 日,吴春红刚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宣告无罪,恢复了“清白之身”,但此时他已在监狱里待了近16 年。
就像吴春红的邻居所说,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当中原地区的广大农村还生活在“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状态时,作为一个农民,吴春红已经拥有了一套带锯设备,并在自家院子里开起了带锯工厂,为乡里乡亲提供木材加工服务。
对于早年的经商头脑,出狱后的吴春红不予置评,多年的监狱生活使他的语言能力多少有些退化。在记者面前,他喃喃地说自己“在错误的时间,吵了错误的一架。”
吴春红所说“错误的一架”,发生在2004年11 月14 日。
当天,村里的一名王姓电工到他家收电费,也许双方当时都有不顺心的事情,吴春红和王姓电工拌了几句嘴,随后王姓电工离开了吴春红的家。
吴春红的家人合影,摄于2003 年左右 资料图片
当天晚些时候,吴春红到王姓电工家里缴纳了电费。
第二天,也就是11 月15 日一早,王姓电工为两个孩子做了早餐,但两个孩子吃了早餐后,不久就出现了中毒症状,家人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遗憾的是,其中一个孩子由于抢救不及时死亡,另一个孩子则从死亡线上被拉了回来。
随即,警方展开调查和侦破。而刚刚和王姓电工吵完架的吴春红,就这样“顺理成章”地被纳入了警方的侦查范围。没过多久,吴春红就被警方连夜从家里带走。
根据警方的破案报告显示,吴春红在接受审讯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在和王姓电工吵完架后心中充满仇恨,随后拿出了家里存放的鼠药,揣在裤子口袋里,去了王姓电工家。在王姓电工家里交完电费离开时,王家人没有出来送他,而当时恰好王家厨房里没有人,吴春红就利用这个机会,把鼠药倒入厨房的一个瓢里,随后逃离现场。
警方由此认定,吴春红投毒后,次日一早,王姓电工使用那个被投毒的瓢和面给孩子做了早饭,造成了孩子中毒一死一伤的惨案。
关于这份口供记录,吴春红在后来申诉时,不止一次地提出“自己从家里被抓走后,遭到了审讯人员的暴力取证,被逼无奈才违心地做出了有罪的供述”。但对于“吴春红自称被暴力取证的说法”,当地公安机关在河南高院再审中的“情况说明”中却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的行为,一切的侦查程序都是合法的”。
但是,一个细节是,根据规定,所有被关进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要进行体检,并且需要把体检结果详细记录在《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里,而吴春红被关押到当地看守所之后,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卷宗里发现,吴春红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上,除了印刷格式之外,没有一个手写的文字,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份空白表格。
吴春红被关押进看守所之后开始翻供,对自己“报复投毒”的犯罪行为全盘否认。不过,这种否认并没有影响案件的走向。2004 年12月2 日,他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案件被审查起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 年5 月30 日,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吴春红介绍,看守所里的另一名嫌疑人在看到吴春红的判决书时很是惊诧——投毒犯罪,死了一个小孩,还重伤一个,居然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随后,一审死缓的判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发回 重 审。从2005 年6 月23 日 到2007 年10月30 日,商丘中院先后3 次判处吴春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院也3 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案件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被反复审判的过程中,审理吴春红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宣判后,给被害人王姓电工制作了一份判后答疑笔录。在这份笔录里,该法官坦言:关于被告人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3 次一审,省高院3 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能找到”。
笔录中还记录了此案多次发回重审的原因:吴春红供述投放鼠药的裤子已经提取,但未提出毒鼠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主要证据存在欠缺之处。本案证据欠缺之处是本院3 次判处死缓而3 次发还重审的重要原因。
吴春红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做出的判断也和这名法官相同:整个案件的卷宗里,除了“吴春红自己承认投毒的口供”以外,再无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其实施了投毒行为。
事实上,就连吴春红的这份有罪供述也存在着前后矛盾的情况——在他刚开始接受审讯时,供述投毒所用鼠药为“闻到死”,而在警方鉴定报告出来后,口供里的投毒药物名称被改为“毒鼠强”。
2008 年11 月15 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这次河南高院没再裁定发回,而是维持了该判决。该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吴春红正式开始服刑。
吴春红被判刑的那几年,他的一子一女还都是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春红的儿女长大成人,理清了整个案件过程后,开始走上为父亲申冤的道路。
据吴春红女儿讲述,她第一次去看望父亲是2010 年。吴春红见到女儿的第一句话是:“你要相信爸爸,爸爸没有做这种事。”从那以后,吴春红的一对儿女便开始了长达10 年的申诉。
2014 年以前,申诉主要是儿子负责;2014 年以后,儿子外出挣钱,女儿便接手了这份艰巨而漫长的任务。吴春红的女儿同时也是3 个孩子的妈妈,为了能方便复印申诉材料。2018 年5 月,他们直接购买了复印机,到2020 年1 月29 日,一共复印了634 封申诉信。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进入监狱服刑,想要获得减刑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如果罪犯在监狱内为自己申诉,就会被认定为不认罪不悔罪,是不得减刑的。但是,直到被无罪释放,吴春红的刑期依旧是无期徒刑。
服刑期间,女儿去看望吴春红的时候,他一直没有改变的一句话是:“坚决不认罪。要么宣告我无罪,放我出去,要么我就老死在监狱。”就是因为这句话,吴春红家人坚定地为他奔走,不放过任何重审的机会。
在吴春红被抓之前,他的女儿12 岁,儿子9 岁。在女儿的印象中,当时他们家的生活条件在村里算是比较好的。女儿至今还记得,当时村里最好的代步工具是自行车,而他们家却有一辆摩托车;别人家都是黑白电视,而他们家的是彩色电视。
“村里人晚上没事,一般都会上我们家看会儿电视再睡。”吴春红女儿回忆说,“当时我爸工作比较辛苦,有一次我问他,‘你那么累,天那么热,也不知道休息一下。’我爸就说,我不想等到以后,你跟你弟弟想吃什么的时候却吃不上。”
“在零花钱方面,我弟八九岁的时候,他的零花钱一般是5 块钱,最多20 块钱,而其他小朋友基本上都是一毛两毛的那种。”吴春红女儿仍在回忆说,“当时家里的水果零食不断,甚至父亲还专门给我们买了个装零食的篓子”;“还有一次弟弟想要一块电子表,父亲下午就给他买回来了。”
然而这一切,都在16 年前的那个冬天被彻底改变了。当吴春红走出监狱时,这个经历沧桑巨变的家庭,再也难以恢复欢快的往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