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背景】
2020年三四月份,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共收到4件涉口罩买卖合同不履行起诉请求退还货款纠纷案,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四川、山东、浙江等地也有类似的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在诉前调解和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四方面特征和问题:一是当事人缺乏经营资质;二是销售方均为中间商赚差价;三是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监管存在漏洞;四是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难以查实。
【具体建议】
1.加强对微商销售口罩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对微信朋友圈、网络销售口罩等医疗器械人员及企业进行监管,审查相关人员有无经营资质、相关货物是否为质量合格产品、有无加价暴利经营行为等,对违法经营人员和企业及时进行制止、处罚。
2.加强宣传鼓励群众举报不法经营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相关单位不易发现,此外,群众不能准确判断其是否为合法经营,故有关单位应公布接受举报咨询电话、信箱,大力宣传违法经营特征和合法经营规定,供群众举报、咨询。
3.公安机关对举报应调查后出具是否涉嫌犯罪手续。当前,口罩在国内已不是紧缺产品,但前期产生的相关案件已逐渐诉至法院。法院在受理涉口罩类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只能对双方进行调查,很难再对上线及整个销售链条进行进一步调查,有些看似有犯罪可能但无法查实。一些法院为防止刑事案件错当民事案件处理,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待公安機关回复不构成犯罪时再行作出民事判决,造成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为此,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登记,并进一步对整个销售链条进行调查,对于有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应出具书面意见,便于当事人起诉时提供给法院。
4.法院对于存在违法经营的当事人应移送有关单位处罚。前述案件,相关当事人均没有经营资质而违法经营,从民事纠纷角度,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退还货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都可能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而这些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掌握,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线索移送相关单位,便于有关单位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罚。
(赵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