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买卖应加强监管

2020-10-12 14:39
民主 2020年9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违法

【提案背景】

2020年三四月份,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共收到4件涉口罩买卖合同不履行起诉请求退还货款纠纷案,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四川、山东、浙江等地也有类似的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在诉前调解和审理中发现存在以下四方面特征和问题:一是当事人缺乏经营资质;二是销售方均为中间商赚差价;三是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监管存在漏洞;四是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难以查实。

【具体建议】

1.加强对微商销售口罩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对微信朋友圈、网络销售口罩等医疗器械人员及企业进行监管,审查相关人员有无经营资质、相关货物是否为质量合格产品、有无加价暴利经营行为等,对违法经营人员和企业及时进行制止、处罚。

2.加强宣传鼓励群众举报不法经营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额温枪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相关单位不易发现,此外,群众不能准确判断其是否为合法经营,故有关单位应公布接受举报咨询电话、信箱,大力宣传违法经营特征和合法经营规定,供群众举报、咨询。

3.公安机关对举报应调查后出具是否涉嫌犯罪手续。当前,口罩在国内已不是紧缺产品,但前期产生的相关案件已逐渐诉至法院。法院在受理涉口罩类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只能对双方进行调查,很难再对上线及整个销售链条进行进一步调查,有些看似有犯罪可能但无法查实。一些法院为防止刑事案件错当民事案件处理,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待公安機关回复不构成犯罪时再行作出民事判决,造成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护。为此,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进行登记,并进一步对整个销售链条进行调查,对于有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应出具书面意见,便于当事人起诉时提供给法院。

4.法院对于存在违法经营的当事人应移送有关单位处罚。前述案件,相关当事人均没有经营资质而违法经营,从民事纠纷角度,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退还货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都可能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而这些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不掌握,法院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线索移送相关单位,便于有关单位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处罚。

(赵春秀)

猜你喜欢
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违法
刑事违法所得追缴的两元体系构造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思考与探讨
带头增强“四种意识”推动监督管理常态化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如何有效查处“瞬间交通违法”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