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
关键词自媒体 网络侵权 人格利益
21世纪以来,中国互联网快速发展,自媒体产业成为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日趋壮大、产业受众也从最开始的年轻人成为现在的普罗大众。尽管自媒体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快速传播、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自媒体的开放性,传播性和时效性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例如网络暴力、对人格利益侵害等等。。现阶段,很多自媒体平台不要求用户实名,在匿名条件下,每个人蒙面生活在互不相识的虚拟世界,一些心怀不轨的用户开始无法抑制内心的恶意,毫无顾忌地展现对社会、对他人的不满,一些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些行为除极个别的构成犯罪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尚未触犯刑法、不能够罪的人格权权行为。
个别网民利用虚拟的网络环境、难以追查到本人的网名肆意发布恶意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更多的网络用户在看到这些真假参半的内容时,毫无辨别的能力,盲目跟风,成为了帮凶。这些有意无意的侵权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是无力反驳的,恶意的言论就像病毒一样,不断繁殖、扩散,受害者凭借一己之力完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为何,从一开始的几个恶意评价发展成为网络暴力的原因。暴力一般是指传统现实中的暴力,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暴力,网络暴力主要存在于“网络社会”,传统暴力则存在于“现实社会”。网络技术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点是网络暴力滋生的条件。这些特征使网络中的个人轻易的忽视他人的存在,并且更少地受自我意识的约束。大部分自媒体侵权行为会发展成为网络暴力。
缺乏公共讨论的训练和碎片化的信息接收,容易让人无法理性而全面的思考问题,在快文化时代人们好像越发不会思考自己接受的信息是真还是假。对于一些言论,只要是不符合自己价值体系的所作所为,哪怕仅仅只是观点与自己不同,不等弄清真伪便自动将对方视作敌人,否定、讽刺、抨击他们的言行。
网络暴力侵犯的是受害者的人格利益,例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网络谣言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受网络暴力影响最大的群体莫過于演艺圈的艺人朋友们,我们几乎每天都能在网上看到某个公众人物的谣言。这些言论主要针对知名度较高、商业价值较高的明星们,一旦发布就会在短时间内吸引大批网友的关注。也正是由于这些明星强大的号召力,一些自媒体为搏取更多的关注获取更多的利益,或红口白牙,或捕风捉影,任意编造谣言。这些谣言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给他人造成极大不便。甚至于有一部分谣言带有人身侮辱、诽谤性质,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者如果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需要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权,但是这个过程却十分困难。例如查找侵权用户的信息,举证侵权事实等现实生活中的诉讼行为都因为互联网的特征而难以进行。一些受害人将希望寄托于平台提供的维权渠道,本以为抓住了救命稻草,但是却发现按照平台既定的维权程序十分冗杂,维权既耗时耗力,不能追本溯源,又从源头解决问题一劳永逸。理想状态下,受害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暂时压制了网络暴力,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但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无法保证这些侵权行为不会再次上演。而侵权者呢,他们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侵权行为,整个过程肆无忌惮,因为在虚拟的世界里,违法成本太低太低。
如果想借助国家公权力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来制止侵犯人格利益的行为,就必须要达到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现行刑法中的已有罪名所针对的网络谣言类型大都有特定的对象,然而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制造、传播的谣言所针对的对象不特定,又不在现行刑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信息范围中,那么对这类网络谣言犯罪进行规制则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最高处以3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对那些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他人日常生活甚至于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来说难免力度不够。但是最令人无奈的是,在实践当中,更多地人格利益侵权行为被公安机关列为居民矛盾,除非对受害者产生了巨大的伤害,否则根本无法构罪。
好像对于自媒体产业的不断发展,产生网络暴力、引起人格权侵权行为是无法避免的。这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如果不对网络谣言加以规制,就会出现滥用言论自由权利的现象,那么这些问题对于自媒体产业的发展时十分不利的。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会看到各种谣言喧嚣至上,充斥着各种自媒体平台,大家对于恶意言论的容易度一再提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但如果对网络谣言的规制过度的话,就会限制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这对于需要各种声音的自媒体平台来说是不利的。但是一个产业,只有存在了有序的秩序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如果一个产业朝着黑暗的深渊前进,这个产业终究会被社会淘汰。正常秩序有赖于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体系。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缺乏监管机制不仅表现在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权限和职责不明确、管理无力,同时还有来自网络系统内部自律的缺失。
在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的当前中国社会,我们应当意识到网络暴力、人格权侵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从古至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谣言,但是由于受地域条件和传播方式的限制,传统谣言给人们或者社会所带来的影响远没有今天网络谣言所带来的影响广泛而又深刻。针对这些问题,国内外众多学者提出了诸多治理的理论指导和意见。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也应该学习国外经验,不仅包括先进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方法,也包括从那些失败的案例中吸取的教训。通过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多管齐下,真正有效的遏制网络谣言的滋长,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绿色的网络环境。有很多手段被各大自媒体平台使用,并且产生了一定的效果,虽然还是存在不足,但是依旧有可圈可点之处。
第一,设置准入门槛,拿自媒体平台B站举例,该平台面向群体很广泛,其中低龄用户占比很大。平台面向娱乐群体,通过设置答题的方式从用户源头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阻拦了素质不高用户的进入,净化了视频评论风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教育用户文明发言的作用。
第二,用户内部监督给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更多的举报权,鼓励用户互相监督。以微博举例,微博监督员将获得微博提供的专属橙V认证和身份标识,并被纳入首都互联网协会网站自律专员体系,以增强用户的参与感。让用户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充当守护者,使监督者的群体不断扩大,这样侵权行为就能及时被发现,快速被解决。
第三,立法干预,以立法方式明确网络暴力行为即通过增加《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条以明确法律责任,通过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心来管控不法行为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进行惩罚,官方评价标准相对最有权威性。
第四,开发拦截技术开发可识别侮辱性信息的人工智能工具以及设置投诉机制是目前网站运营者的首选方式。拿抖音来举例,对于一个侵犯他人人格利益的视频,该视频可能配以引人瞩目的文字,这些视频不可避免的会被其他网络用户转发,如果能够识别到整个平台的该视频,批量删除,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维权的效果。
第五,宣传教育,提高互联网用户尤其是青少年用户的道德自律意识,通过教育的方式使他们的辨别能力、对低俗文化的抵制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能力都能够有所提高,倡导网络行为要文明负责,不人云亦云。
当然,我们更要注意保护人格利益的度。
第一,注意度严打网络谣言犯罪与保障言论自由并行。网络谣言需要规制,面对爆炸式增长的网络谣言我们更应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谣言犯罪。但是过度的限制则会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伤害。从权利属性上来说,匿名属于公民表达权保障的领域,匿名符合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为目的的价值基础,匿名“常常代表着对一个并不完美的世界的理性的回应”。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采用的是狭义的理解,即指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表达信息或意见的自由。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公民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网络言论自由更应该被保护,不能因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有所不同而产生差距。
第二,加大惩处力度兼顾罪责刑相适应,我国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规制存在着犯罪与刑期不相匹配等问题,具体体现为犯罪情节严重但刑期较短,违法成本低造成网络谣言的泛滥。治理网络谣言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让造谣者、传谣者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造谣、传谣的犯罪成本,以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时代,侵害他人行为人远远不再局限于日常生活圈,这也就使得网络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不能再简单的套用传统侵权行为公诉标准,应使用更为具体的符合网络侵权公诉标准。我们需要自由交往,但要有合理的限制;我们可以有不同的网络角色,但这个角色的面具之下应该是一个真实的人。只有将整个网络纳入到社会规范体系之中,才能维护持续开放、不断创新的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