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视阈下的农民法律意识研究

2020-10-10 02:51刘颁张继梅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农民

刘颁 张继梅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 法律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解决社会法治问题,根本不是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而是要解决正义即社会人的道德与精神问题。因为法律制度建设仅仅解决的是立法上的“道德与正义的问题”,但法治本身要解决人们“守法上的道德或正义”即法的理念与精神问题。法的理念与精神问题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程度。法律意识的基本含义就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現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从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来说,法律意识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还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而占人口80%的农民法律意识如何,无疑对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对农村的法治建设提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政策框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生产方式、传统文化等社会、经济、文化等原因,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概括来说,工商业催生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而农耕生产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个人权利,弱化了权利意识,更难以产生民主、法治观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的40年,也是经济建设法治化的过程。为引导和规范农民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在几个“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进程步伐。所以,全国人大及有关部门,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在2006年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导和保障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的发展,质量也逐年提高。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04.4万家。到2017年12月,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已达9.6万个,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时的24倍。而绥化作为黑龙江省最大的绿色农产品之乡,作为典型的农业大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步较早,历年不断借鉴发展,到2016年末已经发展到13283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视阈下的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从调研的对象看,大多数农民只有小学或者初中文化。但不等于他们对法律一无所知。而事实上,每个人心目中都有法律的模型和期待,他们来自电视、报纸、个人经验、家庭历史和其他来源。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不是朝夕之事,也不是在自闭状态下成就的,是长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积淀逐步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刻上时代的烙印,群体特色。法律意识的形成,首先是和现实生活需求有极大关系。需要是推动社会发展最大的动力,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矛盾纠纷主要靠计划来解决,法律需求很小或者是根本用不到法律,农民法律知识必然很少;执法者执法犯法,使农民不敢相信法律。真正需要法律也用不起法律这个昂贵的武器。多种因素导致很多农民认为法律对他们来说没什么用。

在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农村经济发展也比较快,但是单一的家庭生产经营单位难以融入现代市场体系,传统农业耕作和现代生产方式出现了脱节,作为市场与农民之间桥梁的农民合作社由此应运而生。依照新修订的201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不再仅限于同类合作的方式了,只要遵循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就可以合作。实际就是扩大合作基础,加速农民主动地进入到市场经济的进度。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进入市场经济就必然受到法律的调整与规制,强化了农民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法律意识。农民需要法律,也自然地对法律的认识发生了改变:法律不但是管老百姓,也是维护老百姓的权益;当官的也不例外,他们违法犯罪也要受到惩处的;在关键的时候还得靠法律解决经营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当然就目前而言,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上还很薄弱,有些认识、理解是片面,肤浅的。

(二)民主法律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农民在实践中认识到单打独斗在市场经济中难以立足,要想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只有联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为农民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吸引了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农民在合作中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也体验到要想长期稳定合作必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益的保护意识与义务履行的意识得到强化:于此同时在合作中要有自律意识,要有合作精神,不能见利就合,遇险就散。这样农民逐渐摒弃了小农意识,向有限经济人转变。这正是法律意识得到提升的表现。随着合作社的规模扩大,合作范围和深度的逐渐加大,合作对象也逐渐从血缘、亲缘、情缘到陌生人的联系、合作。正像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的那样:合作社价值观念的基本点是: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合作社社员相信诚实、公开性、社会责任感和关心他人这些信条所具有的伦理价值。从对绥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看,现在的合作比以前稳定得多了,农民的眼光也变远了。当然就目前而言,这种民主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民的合作意识与合作对象还有很大扩展空间。

(三)守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

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程序简化,而且办理登记、年检都是免费的,所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成立的几年,有些农民为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套取国家补助金成立名不副实的空壳企业。而近几年农民守法意识有所提高。主要表现为,首先是在农民合作社规范登记注册方面:“空壳企业相比前几年少多了,一方面源于现在上面管严,成立名不副实的企业、套取国家补助不容易了;另一方面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他们说一旦弄虚作假农民也跑不了惩罚,不扯那个了。”朴素直率的语言表达出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和敬畏。其次,多数合作社能依照《农民合作社法》制定章程设置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并且有较为系统的财务报告制度、盈利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等。但不少合作社在落实程度还不够全面,甚至有的农民社员坦白地说挂在墙上的规章制度这只是给外人来看的;有些则不能完全按章行事,因为按章行事不了。这些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为了少纳税不惜制作虚假纳税材料等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四)对法律与人情、道德之间关系的认识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

目前多数农村的生产方式还是比较落后,所以生产上很多环节需要依靠互助来完成,再加上居住的平面化,使农民更看重人情、亲情,而把按照法律规则办事的行为看作是没有人情味的表现。

这些因素也无时无刻都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源配合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悉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是自动的。当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生活在熟人社会中的很多农民会把法律放到次要的地位,形成了“人情关系”而非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交易模式。在成立农民合作社的最初几年,有的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也不采用书面合同,他们认为都是乡里乡亲的没必要写书面合同。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入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农民合作社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渗透着、冲击着、改变着、影响着传统风俗习惯,农民也渐渐能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不少农民社员对这两者的关系还是处理不好,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三、农民合作社视阈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继续完善和落实农民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

目前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日趋丰富、逐步系统化。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1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15个省份制定了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2017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等条款,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提升了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提供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

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完善和创新,特别是还要把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出现难题作为落实法律法规的突破口。如贷款难、融资和税费减免政策等的落实难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打下制度基础。特别是在绥化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治观念相对落后的地区,更应该加大落实力度。

(二)发挥示范农民合作社的引领作用

示范农民合作社具有引领作用。示范社的标准是多方面的,其中核心是守法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从大的标准看有五大方面,其中有三大方面涉及到法治建设。民主法治,法律的实施:即,民主管理好;产品质量优,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社会反响好: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的关注与重视。黑龙江省在2015年6月份全省共评选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社147家,绥化26个,在全省13个地级市中所占数量最多。很显然规章制度健全守法经营的农合社潜移默化地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将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農合社是农民的法律意识的载体。随着入社成员的增多,农民合作社成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孵化器。

(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

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如何是与整个社会法治环境分不开的,所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础,法治环境是指主要以法律为依据来进行社会管理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管理趋向文明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和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维护、保障、促进、规范和巩固的作用,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环境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城市实施法治的状态和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城市社会管理和文明建设的法治化特征,也是文明建设应有的客观基础。如果农民合作社所处地域实施法治的状态和水平都比较低,执法者不能依法行政、不能严格执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从谁执法谁普法的角度来说,这种执法者所传递的法信息是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法治权威必然会在农民的心中大打折扣,从而弱化对法律的信仰。所以必须要解决现阶段农村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要降低农民维权成本,使农民相信法律,用得起法律这个武器,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主动亲近法律,自觉地学习法律,运用法律。

(四)立足农村现实,提高农民教育文化水平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在所调研对象中大多为小学初中文化。农民自身也认识到了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意识的提高的重要性。在回答“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科学文化素质被选为最为重要的因素”,“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的全面考察,极具洞见性地得出结论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为了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在农村地区虽然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不仅免除了农村孩子的学费和杂费,还给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补贴。应该说国家的这些政策应该能够消除学生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可以安心在教室里读书了。但是根据这几年的统计数字,因为各种原因农村学生的辍学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所以法律扶贫的同时,文化教育的扶贫一定要同步进行。具体措施:(1)采取多种形式送法下乡,真正地把法律送到农民心里,送法下乡大概是中国的专利。法,指国家制定宣传实施的本本上带注释、大楼里穿制服的法律。这种法律一下乡就走样,历来如此。……当然,研究法律如何下乡,为什么走样,还有很现实的意义。毕竟,中国人口的大多数生活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最先的成功和最终的挑战,也在农村。这就要求实行以解决农民实际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作为突破口。例如通过制度创新依法解决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实际问题,如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只有这样农民才能感受到法律的力量。(2)把送法下乡与送文化下乡相结合。法律培训的同时要有文化培训。(3)发挥地方院校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充分利用地方院校文化资源、法律资源,对农民,特别是农民合作社的青年农民进行短期文化教育和法律培训,以点带面。

总之,农民法律意识提高,正是折射出中国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深度推进依靠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会推进合作的发展,最终受益的是农民本身。正如伊·亚·伊林所言“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有法律意识存在,就有这些生活方式的存在,而且法律意识越成熟,这些生活方式就越自觉,越稳定,作为动机,越纯洁。”真正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就是当你忘记了所有的法律法规,还能按照法律的行为规范自觉地践行法律的行为规范,把法律意识真正变为自身的素质。从规范向素质的转变,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规则不再仅仅是一种外在强制,而是一种内在自觉性的体现。按孔子的话来说,这就是“从心所欲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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