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分析

2020-10-10 02:51卞森林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公共性合法性

卞森林

关键词行政服务中心 法律定位 公共性 合法性

公共服务是政府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之一。在政治统治过程中,需要时刻以执行社会职能作为核心,只有保证时刻坚持执行社会职能,才能够促进政治统治持续发展。然而,纵观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公民权利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受到长期压制,导致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始终没有得到满足。直到20世纪来临,政府机构的公共性逐渐强化,公民权利以及社会权利也随之崛起。一直延续到21世纪,政府面临改革需求,公共行政进入创新阶段,行政服务中心随之产生,为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开拓了一条创新道路。想要在此基础上为社会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需要结合传统行政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充分体现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合法性。

一、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进程

英国“一站式”服务是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模式最初形象,“一站式”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为公民提供服务时,只需通过一个窗口或一个机关就能够完成所有业务,不需要公民辗转与多个机关和窗口之间。随着“一站式”服务模式的深入落实,其优势也逐渐凸显,这种新型行政服务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政府部门多头重复的工作方式,有效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还能够解决政府机构人浮于事、规模膨胀的不良现象。简单来说,“一站式”服务就是将所有公共服务集中在一个屋顶之下的服务模式。我国基于“一站式”服务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形成了行政服务中心。

然而,由于行政服务中心在运行过程中缺乏健全的制度支撑和理论依据,只能依靠行政命令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导致在落实和贯彻过程中面临层层难关无法克服,具体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受传统行政思想影响。现阶段,虽然我国执政理念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并且政府部门也坚决以为人民、企业和经济市场提供服务为原则。但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过程中,受传统官僚制度的影响,使得服务行为仍然存在传统官僚思想。第二,借鉴的西方改革理论不能适应中国发展现状。西方国家在政府管理、公共管理等方面不斷创新和改革,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例如:弹性化政府、市场化政府、企业化政府均是西方政府改革创新的结晶。我国在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过程中,也充分借鉴这些理论,然而由于西方政府与中国政府在本质上存在差异性,导致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在实际落实各项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具体体现在窗口服务方面,没有授予工作人员实质性权利,导致窗口成为“受理业务”的中转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行政服务中心也体现出了独特的优势,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缺乏健全的理论支撑和完善的制度设计。使得行政服务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无序性和多样性。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明确其法律定位。

二、行政服务中心法律定位分析

确定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主要是指明确政府行政服务的性质,保证其具有合法权益。现阶段,虽然部分地区针对行政服务中心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但是至今为止,相关部门仍然缺乏完善、健全和系统的全国性管理制度。也正因如此,导致我国行政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随意性和自我性。由此可见,无论从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层面分析,还是从成熟度方面分析,都需要将确定其法律定位放在首要位置。

(一)行政服务中心法律定位的意义

法律定位针对不同对象有不同意义。如果针对个人行为,其概念主要是确定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如果针对公共权力,其概念则是指公共权力本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针对行政服务中心法律定位问题。其具体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法律定位的必要性。具体来说,就是在社会不断发展中,社会群众逐渐意识到想要正常生活,前提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这一社会秩序不仅需要靠物力和强力维持,还要获得社会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第二,公共权力获取方式需要正当、合理,而所谓正当、合理,主要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能够被人们所认可的,或者是建立在明确法律制度基础上的,亦或是群众心中形成的一种信念。第三,公共权力的最终目标需要与服务于公共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服务中心需要始终做到以人为本,以服务社会群众正当利益为原则,避免公共权力成为执政人员谋取私利的方式。如此可见,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定位,不仅体现在“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还包括历史发展的传统、习惯以及社会群众公认的信念和观念。

(二)行政服务中心法律定位的具体路径

行政服务中心作为一种创新性的行政改革,现阶段正面临突破困扰这一艰难时期。想要走出兴也勃焉、亡也忽焉的行政模式,需要结合现阶段行政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其法律不确定性和性质不统一性等问题。想要满足这一需求,需要行政服务中心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时刻遵循合法原则,保证其发展和运行始终保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这也是政府部门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说:

首先,针对现行的行政服务类型的各种服务机构,需要统一其名称,均规范为“行政服务中心”。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结合现阶段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状态来看,虽然大部分行政服务机构的建设目标都是以解决行政审批问题为主,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其服务模式逐渐向便民服务趋势发展。而统一名称,有利于区别行政服务中心与政务服务中心和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三者职能,同时还能够强化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另一方面从政府服务理念角度进行分析,行政服务中心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及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等机构相比,能够进一步体现便民服务这一行政理念。

其次,在统一行政服务中心机构名称基础上,需要保证其服务模式向常设性行政机构趋势发展。常设性行政机构与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相比,在人员、编制、岗位等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和制度。与此同时在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过程中,可以实现结合相关制度分配人力、物力、财力的目标。除此之外,常设性行政机构并非是在政府部门之外设立的服务中心,而是在所有政府部门决策、监督和执行基础上重新建立的服务中心。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并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现阶段,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暂时用临时机构界定行政服务中心,但是针对其服务模式、职责范围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制度,使其向常设性行政机构稳步发展。

最后,行政服务中心需要统一行政编制,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行政审批、便民服务。其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也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可以设想,一个法律定位不明确的临时行政机构,配备一群公共服务理念缺失的工作人员,将会为社会群众提供怎样的服务效果。而统一行政编制,能够明确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位,有效提高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使其能够在提供服务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从根本上转变行政服务随意性和自我性弊端。

(三)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由上文阐述可以看出,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行政服务中心长远发展。但是作为一种创新行政机构,其在管理制度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主要作用是规范和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内部建设,有利于強化行政管理中心内部动力。因此,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也是优化我国行政服务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具体来说:

首先,在人事管理方面。重点需要解决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权限缺乏这一问题。想要满足这一目标,就要提高对进驻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虽然现阶段,将人事管理权利全权交给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但是,行政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制定健全考核机制、实时奖惩制度、增加工资福利等方式激发行政服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要完善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以及投诉待岗机制,从而有效规范行政服务人员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

其次,在调节事权方面。想要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质量不一问题,需要强化进厅项目的调控能力。而想要满足这一目标,前提是需要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分担机制。通过强化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使其能够全面发展,保证其满足跨部门执政。使其在提供服务时能够以团队的形式出现。

最后,在控制财权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强化对行政服务中心的财政支持。解决行政服务中心经费管理相关问题。上文提到,行政服务中心是一个新型服务机构,如果缺乏财政权限,将会导致其失去独立地位,无法满足其长远发展需求,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社会功能。而强化财政支持,保证行政服务中心内部有充足资金用于激励工作人员、完善必备配置,才能够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展开。

三、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服务中心是一种新型服务机构,由于缺乏制度支撑和理论依据,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显著的自我性和随意性。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其合法性,明确其法律定位,从而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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