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文 刘伟群
关键词医疗机构 健康体检 法律问题
(一)概念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学方法,笔者认为,健康体检是指基于预防为主的健康理念,通过一定的医学手段和仪器,全面检查身体健康技能和状况,达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干预”的医学目的,从而保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的诊疗行为。目前,国家对于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或者健康管理是纳入医疗行为来进行统一调控。健康体检是在国家现行卫生法律体系下的一种法律事实行为,应该按照国家的卫生立法进行规制。
(二)法律依据
国家对于健康体检的立法形式相对分散,一些立法规定都散见于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婚姻体检
《母婴保健法》严格将身体健康状况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明确患有部分疾病就禁止结婚,这就将健康体检作为婚姻法律关系的重要前提。但2003年公布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却没将婚前健康检查视为结婚登记的条件,表明了我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了自愿。
2.职业体检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成为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对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进行了义务性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要依法提供对个别特殊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也要积极主动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业务。可见,职业健康体检也是我国健康体检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3.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目前,对于预防性健康检查,主要由《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餐饮食品等各类从业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健康资质和条件,进行相关的健康体检,这属于一种强制体检的法律形式。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
《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对新农合群体进行健康体检工作,优化健康体检的方式方法,合理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和内容,建立和利用参合农民健康档案。这是法律对于特殊群体的健康体检的保障方式。
5.健康体检机构的管理
为规范健康体检机构设置和执业行为,国家卫健委陆续印发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机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健康体检的机构、健康体检行为和医学技术进行了专门规定和法律监管。这表明,国家对于健康体检法律关系的调整和管理逐渐从“人群”过渡到“机构”。
(一)健康体检的卫生立法分散,缺少统一的立法基础
我国现行的健康体检立法相对分散,基本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较多散见于各部委的一些规范性工作文件,法律效力明显偏低,不具备法律执行力。另外,在一些法律条款表述中虽然突出健康体检作为用人单位或公民的法律义务,将其进行强制体检,但是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也就是说对于违反健康体检法律要求的法律处罚责任规定缺失,违法成本较低,无法严格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的操作性较差。
(二)健康体检纠纷的法律适用矛盾突出,法律責任难以合法解决
从理论上分析,健康体检是要由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正常医疗行为。反言之,不适当的或有瑕疵的健康体检行为就会给受检者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责任。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健康体检的法律纠纷是否等同于传统意义的医疗纠纷或者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定分止争呢?其实,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混淆并予以区分。从法律主体看,健康体检与医疗行为大都是由医疗机构进行的;但从对象来看,临床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身患疾病急需治疗或手术的患者,健康体检的服务对象多偏向于正常的健康人群;从主观方面看,临床医疗行为更强调治愈为目的,让患者身体恢复到健康状态。健康体检的主观目则显得较为多元化,如除健康结果以外,更多倾向于结婚、就业、升学等等。因此,对于健康体检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相对比较特殊,其司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仍有待进一步深究。
(三)受检者权益保护不足,隐私权利易被侵犯
在从业性人群健康体检管理过程中,公立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将入职体检的报告大多交付单位。单位是在医疗机构和受检者这种体检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但是往往又是单位第一时问掌握了受检者的个人健康结果,如提前发现从业者的乙肝病毒血清的检查结果进行非法歧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录用,导致了受检者的隐私权外泄。
(四)健康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引发医疗投诉与纠纷
健康体检档案主要用于记录受检者个人资料、诊疗过程、健康状况等信息,同时,体检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受检者定期体检结果,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但是在体检过程中,医院管理方却过于偏重健康前期的市场宣传开发、客户群体维护,极易忽视健康档案的管理和投入。甚至个别医疗机构过于强调临床的病案管理,却无视健康档案的规范化建设。这就容易引发受检者的健康档案遗失、泄露等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或医疗投诉。
(一)统—机构职能和立法基础,加快制定《健康体检管理法》
健康体检的立法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和职能的不断调整。如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职业病防护监管、放射防护监管等,涉及到的健康体检管理成为相应部门在职能变化中的临时性落实。因此建议,将所有健康体检视为全社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立法精神和要求,提升健康促进能力发展,统一健康体检立法形式,规范健康体检的市场和行为,增强健康体检的法律强制性,加强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和指导教育。
(二)厘清健康体检合同关系,多元灵活化解健康体检纠纷
笔者认为,健康体检应当属于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与受检者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一致达成健康体检的意愿。受检者依据《健康体检告知书》等履行正常体检程序,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的健康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体检义务,双方自然就形成了一种健康体检或者健康管理合同缔约关系。在这种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健康体检机构,一方是受检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均以受检者接受体检服务开始,并因医疗机构出具健康体检报告而终止。双方如果在体检过程中发生问题,既可以依照约定协商厘清健康责任,又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违约法律责任,同时还解决了“《侵权责任法》适用难”的法律困境。建议医疗机构在制作和签订健康合同的时候严格把握合同条款,明确免责条款,并醒目提醒受检者,约定告知责任,保障知情权,约定双方的保密责任和法律禁检项目。
(三)强化法律观念,依法严格保护受检者隐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侵权责任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都将健康隐私权作为重要的保护内容。鉴于健康隐私权的立法要求,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牢固树立隐私权益意识,不得直接或变相手段方式向受检者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个人健康隐私。健康体检机构应当重视法律的宣讲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自身法律教育和职业修养,加强《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宣传,强调侵犯公民隐私的法律罚则。同时,健康体检机构也要优化相关健康体检场所、科室的设置,根据医院能力和条件对于不同性别、年龄的受检者进行相对分离或错峰式体检,避免受检者的敏感身体部位外泄的尴尬,尽最大可能对健康隐私进行物理空间的适当保护。
(四)加大医疗投入,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
在智慧医疗的大数据时代,建议医疗机构加大专项财政投入,实现健康档案的信息化发展路径。通过云端、物联网技术等集中管理个人体检档案与单位体检报告,推动电子健康档案的建设,运用智能化的互联网医疗科技,为受检者创造更好的健康体验。鼓励受检者进行健康信息化的互动和参与,减少不必要的繁琐操作,缩短出具体检报告用时,改进自身健康水平状况,提高体检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从而达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的“公民是自己的健康责任人”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要求。
(五)加强健康体检的结果运用,全面保护公民健康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医疗机构虽然不是健康体检数据的所有权人,但是健康结果的数据客观上为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实际占有。因此,建议医疗机构应该发挥法律占有的独特优势,在不侵犯和泄露健康隐私权的前提下,加强对体检结果的利用,定期对受检者进行横向的健康结果比对,主动进行适当的健康干预和宣教提示。此外,如果对于公司或单位的集体组织的健康体检,可以增加健康結果的样本数量,扩大健康体检的群体效应,积极开展人群干预,与用人单位密切配合,改善办公环境或餐饮质量,提供有利于职工个人健康的有利医学意见和建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多角度、全方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