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2020-10-09 11:13张玉英郑二为
时代人物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财产老年人

张玉英 郑二为

关键词: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张玉英,女,长春工业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郑二为,男,长春工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及现状分析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界定

老年人非婚同居,首先对于“老年人”的理解,可以参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即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老年人的范畴。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一方达到六十岁与双方均达六十岁,对非婚同居的财产研究并无实质影响,所以将一方为老人、另一方为“非老人”的情形纳入研究范围较为合理。故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非婚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老人,并不要求同居双方年龄均达到六十周岁。其次,对“非婚同居”的界定,学界目前颇有争议。根据学者高留志的观点,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而学者张民安认为,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状态。笔者认为,“非婚同居”亦可称为“同居”,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但是自愿组成生活共同体。这种结合不属于姘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状分析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突破两亿,单身老年人的总数高达4181万人。有再婚意愿的老年人达37.5%,而真正办理再婚手续的只有6.9%。这说明许多老年人多数不愿登记再婚,而是选择“非婚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选择非婚同居的老年人,大多数是经历了法定婚姻,后因丧偶或离异的孤寡老人。这些老年人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主要是为了解决养老问题。其实,要真正实现“老有所依”,不仅仅要实现基本的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让老年人在精神上、情感上老有所慰、老有所伴。“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背后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子女的意见、传统观念、遗产继承等等。杨立新教授认为:“老年非婚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它更能体现老年人的需求。”所以,法律应当对这种选择予以尊重、承认,加以适当保护并提供救济。

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

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間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在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往往容易因为财产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原本属于男女一方的财产,在非婚同居的状态下,另一方是否当然享有对财产支配权。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一方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这些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老年人非婚同居在财产问题上具有特殊性。该阶段的老年人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财产来源往往是退休金、养老金、或者子女的赡养费用。由于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不能完全等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所以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一般合伙关系的财产制度。老年人双方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而不是婚姻,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不愿承担因婚姻而产生的财产义务。在实践中,老年人在非婚同居期间,习惯于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愿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财产分割问题

在实践中,老年女性在非婚同居中往往负责承担家务劳动,照顾同居男性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这个过程中,老年女性为了照顾家庭利益,往往会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例如时间、个人兴趣等等。而女性承担家庭事务的角色,容易被认为对家庭贡献小于男性收入对家庭的贡献。老年女性常常因为仅仅承担家务,照顾家庭而被忽视。由于社会和家庭成员的偏见,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老年女性往往分不到应有的财产份额。甚至,有一些老年女性在非婚同居期间,只是扮演保姆的角色。一旦男女双方的感情破裂,老年女性只能净身出户。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遗产继承问题

从理论上看,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互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因为非婚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无法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继承权。但笔者认为不应当简单地“一刀切”,应当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尽到相互扶助义务。若双方在非婚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多年,己形成了事实婚姻,并且在生活中也尽到了夫妻应尽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直接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对待,显得缺乏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不符合情理。在现实中,老年人非婚同居的财产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利益,所以由继承权产生的纠纷更加激烈。非婚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导致其无家可归,生活没有着落。如果死亡一方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或遗赠协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归国家所有。这样的话,另一方的生活就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

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法律建议

明确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及归属笔者认为应当以老年人对财产的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以分别所有为原则,共同所有为补充来处理。立法应当尊重老年人对于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及归属作出约定。双方可以书面或口头约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若双面没有事先约定时,非婚同居期间各自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由自己单独支配。对于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可以按共同共有原则分配。虽然老年人多数不享有劳动收入,但对于老年非婚同居的双方共同劳动、经营、管理所得应该由双方共有,另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应属于共同共有。若一方能够证明同居期间所得是自己个人财产的,应判定归其所有。若双方都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上,老年非婚同居的财产纠纷应该以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同居双方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但由双方共同劳动所得或者由双方共同出资的财产,均属于共同所有财产。

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原则

若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自愿终止或因一方死亡而终止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同居时间长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过错程度。根据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没有退休金、养老金,主要负责照顾家庭,在分割时也应适当考虑家务劳动的报酬,给予一定的补偿。若在同居期间,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同居关系解除,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若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都有经济来源,且共同支付生活开销,则应当综合衡量各方收入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比例,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条件地规定非婚同居老年人遗产继承权

老年人非婚同居,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应当享有继承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会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非婚同居一方酌情分得遗产权。非婚同居一方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老年人在长期、稳定的同居生活中尽到了相应的扶养扶助义务,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颁布生效后,当事人之间有权书面设立居住权。因此,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老年人之间可以约定另一方对同居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该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等到另一方死亡后,法定的财产继承人再按照法定继承,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另外,我国《继承法》第32条对无人继承的遗产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法院应适当分给遗产。如果非婚同居一方死亡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同居另一方对死者生前尽到了主要的扶养、扶助义务的,应酌情适当分得遗产或者继承全部财产。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问题,但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在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的定性、分割及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立法,为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引导老年人对双方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并规定财产分割的原则,赋予老年人继承权、居住权,从而为老年人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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