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其三
关键词:土地闲置;问题;解决对策
针对闲置土地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根据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便可认定为闲置土地,具体如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在土地资源管理当中,由于一些批而未供或供而未用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大量土地闲置,土地闲置不仅会占用大量建设用地空间,浪费土地资源,还会出现巨额征地费用和资金沉淀,加剧资金与用地建设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相比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仍存在很大差距。为此,必须重视土地闲置情况,找出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县高质量发展,才能为我县经济发展带来助力。结合全县已供土地全面清理调查工作情况,可将我县当前存在的土地闲置问题总结如下:
闲置土地问题认识不清晰。目前,针对我县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紧缺性、宝贵性一些部门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现象,没有将闲置土地问题纳入到单位发展战略当中,正因为认识不清晰、意识薄弱,导致土地资源闲置问题突出,同时还存在利用效率不高、浪费普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会影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不完善。目前,在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构建当中,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领导机构不完善、组织体系不健全等等。当上级下达任务及要求的情况下,很多部门往往走形式主义,临时“抓一抓”、暂时“管一管”,并没有形成一个扎实细致、持之以恒的工作格局。
閑置土地责任落实不到位。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很多部门,比如规划、建设、电力、财政、法院、县区政府等等, 在责任落实方面,介于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重叠交叉等情况,很难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加之部分开发商以规划设计等原因而逃避责任, 有的补偿不到位、拆迁难、信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情况复杂,仅仅依靠一个部门,很难解决土地闲置问题。
加强土地闲置的认识高度。加大重视程度。根据土地闲置工作现状,完善领导组织体系,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闲置土地处置与高效利用领导小组,强化领导层对土地闲置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全区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化思想保障。思想是一切行动的指南,为全面加强土地闲置认识高度,应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关于土地闲置处置的专题培训与宣传活动,让各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主体真正意识到土地闲置问题的重要性,真正做到思想上统一、认识上到位、工作上重视。
完善预防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预防是避免产生闲置土地的根本措施,应完善预防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第一,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政策与规定。严格按照“净地”“熟地”的规定进行土地供给,尽可能做到“净地”+“三通”的情况下在进行供地。针对工业用地项目,供应方式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模式。而对于一般工业项目,也可以采用先出租一定年限,当达到该年限之后,通过评估分析,在确定是否再次进行出让。第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管。土地闲置处置工作涉及内容很多,并非一个单位可以独立完成,需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管工作。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应完善政务网建设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对接和清理建设项目的的各类信息,比如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预售审批(房地产项目)和竣工核实等,依托互联网平台,达到全流程审批信息的无缝对接,简化审批流程,节约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此外,还要完善土地监督巡查预防机制。在土地监督巡查工作中引入闲置土地问题,进一步健全闲置土地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及时督促,及时查处,保证项目能够第一时间开工建设,做好土地项目整改检查工作,将闲置土地问题扼杀在萌芽阶段。第三,实施批后用地监管工作常态化。针对土地闲置问题,应进一步加强批后用地监管力度,有机结合批后用地专项检查活动和单位日常审核督察活动,形成一个动态、良性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充分利用,完善批后用地监管网,继续推进闲置土地查处、整改工作,保证工作落实到位。第四,健全信用机制。针对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闲置土地问题,要建立健全市场诚信机制,将失信企业统统归类到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行列,做好失信记录存档,加大惩处力度。
综上所述,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当中,土地节约集约化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发展战略,预防和处置闲置土地对提高我国土地管理水平意义重大。为此,在土地管理中要积极纳入土地闲置处置工作,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工作,明确划分各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归属关系,建立健全预防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减少土地闲置、提高土地使用率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甘宇锋.城市低效用地的再利用及城市的有机更新——以北海市中心城区低效用地规划为例[J].低碳世界,2019,9(06):166-167.
[2]赵小风,黄贤金,马文君,等.闲置土地的认定思路及处置建议[J].中国土地科学,2011,25(09):3-7.
[3]谭永忠,姜舒寒,吴次芳.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与类型划分[J].中国土地,2016(2):9-12.
[4]郑义,周丰,王耀峰.储备新规下存量土地的市场化配置——以武汉市委托交易制度为例[J].上海国土资源,2018,39(01):15-18.
[5]程海峰.浅议闲置土地的法律处置[J].财经界,2016(1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