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妹
关键词:辅助生殖技术;高龄女性;伦理问题
高龄女性的定义。医学上,高龄产妇的定义是,分娩时年龄达到35岁及以上的产妇,但是学界对于还没有妊娠的高龄女性并未做出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目前来说,针对尚未妊娠妇女所做的研究中,学者对“高龄女性”的定义,往往沿用“高龄产妇”的定义,通过分析女性年龄对生育力、后代遗传病风险以及孕妇孕期并发症的影响,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大多数文献支持将妇女年龄在35岁及以上定义为高龄。
高龄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现实需求及医学挑战。高龄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现实需求。一方面,我国有生育需求的高龄女性人数增加。首先,当代女性思想观念开放,将恋爱、性关系和婚姻脱节,或者为了事业和个人发展,选择推迟自己的婚育年龄,在初次准备生育时已经达到高龄。其次就是我国实行的生育政策的原因,我国改变了过去“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的国策,由“单独二孩”到如今的施行全面二孩”政策,这就导致达到生育二胎条件的“高龄女性”数量急剧增加。再次,是一些“伪丁克”家庭的出现。一些夫妇,在二三十岁的时候,选择“丁克”,不要孩子,但是随着年龄增长,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放弃了“丁克”重新选择生育。最后是一些失独家庭的再生育要求,失独家庭往往以高龄人口居多,据统计,2011年我国失独老人已达100万,并且以每年7.6万的速度在增加,预计到2035年将达到1000万。这些“失独家庭”的再生育要求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随着年龄增大,性生殖系统衰老,再加上现代社会的辐射、污染、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女性不孕几率会上升。有调查显示,年龄与女性患有不孕不育的风险成正比,不孕症发生率在20~24岁已婚妇女中占6%,25~29岁9%,30~34岁15%,35~39岁30%,40~44岁64%。有很多的高龄女性自身无法自然受孕,不得不依靠辅助生殖技术实现自己的生育愿望。
高龄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挑战。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女性患者随年齡增加,治疗成功率会变低、孕妇妊娠和分娩并发症比例高,活产率低,子代后遗症风险大,给医学技术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例如从活产率看,进行ART治疗的女性,用自身的卵进行治疗3个周期后,保守和乐观估计的活产率为:年龄<31岁的妇女分别是63.3%和74.6%,41岁和42岁的妇女分别是18.6%和27.8%,而≥43岁妇女分别是6.6%和11.3%。
对于我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高龄女性来说,其生育过程不仅给母子双方带来健康风险,给我国的辅助生殖技术提出医学上的挑战,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
高龄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子代权益发生冲突。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被剥夺。我国现行法律中也并没有对妇女妊娠年龄作出限定要求,卫生部对进行辅助生殖的女性也没有做出年龄上的限制。这表明高龄不孕女性有权利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拥有自己的孩子。然而,高龄女性生育也给子代带来诸多问题,其生育权与子代权益容易发生冲突。一方面,高龄孕产妇容易发生多种妊娠综合征和并发症,流产率上升,使其子代患有遗传缺陷和精神认知障碍的风险增高,威胁子代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高龄妈妈能否有足够的精力、体力、财力、抚养后代?如果在孩子尚未成年时,高龄父母已无力抚养后代,或者不幸去世,谁来保障子代权益?这往往会对子代的发展权益构成较大威胁。
“赠卵”的选择问题。许多自己卵子质量不高或者已经不能正常排卵的高龄女性,自身卵子已经不能满足生生育要求,需要接受年轻女性的“赠卵”。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卵子供给都呈现出紧张态势。如何解决卵源紧缺局面?对于一些超高龄女性,支持他们排队时是否有必要?我国对赠受卵双方都有严格限制,接受卵子捐赠的等待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上十年。给一些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高龄女性带来了很大难题。同时,女性的卵子并不是像人的血液一样可再生,一位女性一生的卵子数量恒定。如果一位女性选择捐卵,那么对于这位女性来说,要经历较久促排卵到取卵的过程,还要经受较大的痛苦并承担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对捐卵者做出一定的补偿?一定的报酬可能会激发一些女性选择捐卵,缓解当前的卵子紧张局面。但是包括卵子在内的各类器官捐赠,用金钱作为补偿,是否有把人体器官做交易物品的嫌疑,金钱与卵子的交换,是否会带来对生命的亵渎,对人类尊严的漠视。此外,卵子稀缺的现状,催生了一些地下交易。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卵子交易,一些中介机构为了利益介绍生意,卵子买卖过程中不规范的操作可能会给供者和受者带来伤害。没有限制的买卖卵子也有可能会导致后代有其他严重的遗传疾病,甚至是后代的乱伦。
ART技术是否应该限定年龄和次数。考虑到年龄对于高龄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效果的负面影响,以及带来的医学挑战、社会问题,是否要对ART治疗设置年龄和次数的上限?
出于保护后代和社会公益原则,大部分伦理学专家认为,“实施ART技术有必要对患者的年龄以及实施的次数进行限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对使用ART技术的高龄女性的治疗不加限制,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母子双方的伤害,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不符合医学“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有部分人认为,对ART技术做出年龄和次数的限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患者个体体质不同,不同的高龄女性生育力也不同,对于ART技术的限制应该从其它更有针对性的医学指标来衡量,不宜用“年龄”一刀切。其次,进行ART治疗的患者对于“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有强烈渴望,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幸福。比如对于一些“失独”家庭,再次拥有孩子成为他们生命最后的希望,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一旦成功,对于不孕不育家庭或者失独家庭来说意义重大,不亚于重新赋予了他们生的希望。最后,我国对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已经有了严格的规范及伦理原则,对ART技术的年龄和次数的限制不应该以法律法规形式做出硬性规定,医生或者伦理学家不应该替患者做判断,也不应该从生育年龄的角度来剥夺或限制妇女的生育自由。
尊重高龄不孕女性的选择权与遵循相关伦理原则相结合。繁衍后代,是生命的本能,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利,高龄不孕女性的助孕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有思维,在于人在劳动中产生的自我意识。人类生殖不同于动物出于本能的繁衍,人类的“婴儿降生”不是批量的“产品生产,”人类的生育活动应该是尊严、体面的、受到一定制约的繁衍生殖活动,人类生育的自由和通过医学手段进行的生育干预是对必然性认识的前提下的能动活动,而不是对“自然规定性”的摆脱,高龄不孕女性的生育活动应受到人类社会伦理的制约,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高龄女性自然也不能逃脱基本伦理原则。所以,伦理学应该在高龄女性患者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愿望和相关伦理原则中寻求一个平衡。
合理解决卵子捐赠难题。目前,我國没有正规卵子库。我国卫生部门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化卵子捐赠。卵子也属于人体器官的一部分,我国也禁止任何形式的卵子买卖,只有做试管婴儿的女性患者本人取出的多余的卵子,可以捐出一部分供他人使用。应当看到,对于部分无法自行提供卵子的女性来说,接受别人的卵子是她最后拥有自己“亲生”孩子的希望。我国对于卵子有大量的需求,没有完善的捐赠卵渠道的情况下,这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就难免带来一些非法卵子买卖和地下交易行为,进而引发相关伦理问题。其实,卵子捐赠可以借鉴器官捐赠、献血等的捐献模式,通过填写自愿授权书,宣传科普取卵、赠卵的负面影响和正面效果,缓解卵源紧张问题。
合理限定ART技术年龄和次数。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应该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高龄女性做出一定的限制。出于对女性生育权利的尊重,对于一些自身进行治疗的愿望强烈的高龄不孕女性患者,生殖机构应该建立合理有效的多级评审制度,对患者生育力做出充分的评估,充分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对于多次进行辅助生殖治疗之后,依然不能完成预期效果的,或者年龄实在过大,经过评估后,无法再进行相关手术的,应当适当对患者进行科普教育,劝服患者主动放弃。
应该明确的是,辅助生殖技术同其他任何医疗手段一样,是一项医疗技术,任何一种医疗手段都应该有边界和红线,只是治愈疾病的手段,而不是肆意改变自然生殖的工具。伦理问题既不能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枷锁,辅助生殖技术也不能脱离伦理原则自由发展。对于高龄女性的辅助生殖技术的治疗要求,既要考虑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共识,也要照顾到少数派(弱势群体),包括患者及其家人的权益。涉及争议较大伦理问题的,应交由伦理委员会商讨,遵循不伤害患者自身和后代以及社会公益等基本原则,发挥伦理专家和资深医学家的作用。对于一些极其特殊的情况,如高龄失独家庭,要尽量采取其他方式疏导,劝说其为身体和后代考虑。可以适当放开“领养”条件,让无法再次拥有自己亲生孩子的失独家庭,实现“失独不失家”,给与其足够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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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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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欣.中国失独老人生活现状及相关政策分析[J].中国高新区,2018(04):212—214.
[3]陈士岭,罗燕群,夏容,王乐乐,吴雅琴.女性年龄与不孕及生育力减退[J].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1,30(04):265-271.
[4]刘倩,杨菁.辅助生殖技术中卵子捐赠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J].中国生育健康杂志,2015,(6):576.
[5]朱卫中,吕伟超,吴小妹.实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难题与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01):15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