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角度上看,陈浩的举动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毕竟父母只是借自己的名义买个房,且这可能是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作为儿子,陈浩理应对父母尽更多的孝敬,不应倒打一耙将房子据为己有。
从法律视角看,案例的本质是借名购房,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就要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但法律无外乎人情,即便是法规规定,也不会脱离真实的社会关系。如果恰好两方之间的关系是亲子,裁判就会发生改变吗?至少不是必然的赠予。
这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无外乎当下居高不下的房价和年轻人有限的经济能力的双重挤压,在这样的情况下,父母给子女买房便成了某种程度的“人之常情”和“理所应当”。然而,给子女买房子这个事情,即便是“理所应当”也是父母眼中的,不该是子女眼中的“理所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成年子女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更不能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这种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再说回到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10万元是父母对儿子的借款,还是赠予”,若陈浩主张购房款为赠予,就需要出具能够明确赠予的证据,不能通过推定得出结论。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般而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不然就会陷入到“你说是借款你也没有借条,我说是赠予我也没有赠予书”互相推举证责任的情况。如此看来,陈浩在庭上要求父母出具借条似乎也能理解。
在借款这个事上,还有些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简单地讲,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原告没有借条,只拿转款凭证主张是借款的,从推论上认为原告已经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这时,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身上,被告如果说原告付的钱不是借的,是还的,甚至是赠送的,那就需要被告举证了。既然大家都上了法庭,那被告就不能说“因为他是我爸,所以我就不用举证了”,该是你的举证责任不会因为你们之间的亲子关系而发生改变。
房子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法》规定,中国的不动产是以登记确立物权。另一个现实是,普遍的父母给孩子买房(大多时候买的还是婚房),谁来出资,房子写谁的名,全资还是贷款,衍生出无数的纠纷,房子问题几乎成为现在年轻人结婚面临的一大关。从规制上讲,这里面涉及《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甚至还有社会道德和伦理。对此,大众希望《民法典》的出台能够做到统一的规范,事实上,《民法典》的意义主要在于搭建民法的体系,对于这种细节性的规范,还需要裁判者通過不断确认的裁判规则来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