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及碳金融模式初探

2020-10-09 08:18陈云波
上海节能 2020年9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交易

陈云波

申能集团能源金融事业部

0 引言

随着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中国已在国内开展了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自2008年,国内已有多个省市设立了环境交易所。温室气体排放权正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产,由此可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形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在“碳约束”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碳排放政策的了解,并结合企业碳资产管理,探究碳金融业务,对于企业来说将是一个深远的课题。

本文回顾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制度,重点对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分析,并探析国内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发展途径,以期对未来企业的碳资产管理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 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现状

1.1 法律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

1.1.1 CDM市场政策

碳排放交易是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减少C O2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我国碳排放交易主要起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CDM机制。在国内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途径是参与CDM项目碳资产一级市场的供应,主要交易对手方来自欧盟等发达国家,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干扰,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底端。国内碳减排市场伴随着国际碳市场的成熟发展应运而生,也随着国际碳市场的低迷而沉寂。与此同时,国内碳减排也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承诺、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息息相关。自2012年,我国碳排放交易的重心逐渐从国外CDM项目交易转回国内自身碳市场,两个市场之间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由强制性配额市场和自愿性减排市场两部分组成。

1.1.2 碳配额市场政策

2011年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湖北、重庆、广东、天津、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这些强制性“总量-交易”市场的基本规则是由主管部门向纳入市场的企业发放配额,当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时,需要向有配额富余的企业购买,而配额富余的企业则可以将多余配额出售。

201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2017 年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1.1.3 自愿减排碳市场政策

我国碳交易市场还构建了补充机制,即针对新能源等减排项目可申请签发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出售获得额外收益,即自愿减排市场。国内碳减排市场的兴起将为那些原本在CDM市场低迷阶段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新途径。2012 年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的交易产品、交易场所、新方法学申请程序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资质的认定程序,在规范了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国内碳减排市场的发展,是我国碳交易体系和市场建设的重要一步。碳市场相关政策见表1。

1.1.4 碳金融政策

2014 年5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指出要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2015 年10 月,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发展绿色金融。碳金融市场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发展的战略机遇期。2016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要求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这是中央决议中首次出现“碳金融”的提法。同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由此可见,国家已经从各个层面对碳交易和碳金融进行政策指导,以实现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表1 我国碳市场有关政策

1.2 交易市场运行

1.2.1 试点碳市场与自愿减排市场

2013年起,北京、上海、湖北、重庆、广东、天津、深圳等7 个试点省市逐步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2016年,非试点地区福建启动碳交易市场,四川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截至目前,全国9个碳市场已运行5个或6个完整年度,累计成交量达到6.4亿t,其中碳配额交易量约4亿t,CCER成交量约2.4亿t。虽然各个试点省市的规则不同、市场情况不同,但都在碳交易试点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截至2020 年8 月全国各市场交易情况见图1。

图1 全国各市场交易情况(截至2020年8月)

全国各大试点碳市场涉及20 余个行业,见表2。2 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试点,年排放配额总量约12 亿t CO2当量。碳配额大部分免费发放,小部分拍卖,拍卖比例逐步提高。市场交易产品以配额和CCER 现货为主,部分市场探索了多种创新产品。交易模式包括挂牌交易或定价点选(竞价配对类)以及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类),部分市场尝试了拍卖(有偿竞买)。市场参与主体包括纳入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项目开发业主、投资机构与个人。

1.2.2 全国碳市场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全国碳市场将以1年时间基础建设期、1年左右模拟运行期、深化运行期分步实施全国性碳市场。初期交易主体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总量逾30 亿t,占全国总排放量的近40%,条件成熟后扩大至其他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初期交易产品为配额现货,条件成熟后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交易产品,并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

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全国碳市场交易系统将落户上海,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将在湖北,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全国市场启动后,试点市场仍将并行一段时间,各地受到的影响不一。

2 上海碳市场相关情况

2.1 上海碳市场政策

上海在推进碳交易试点工作中坚持制度先行,碳交易正式启动前,已建设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整套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交易所为3个制定层级的管理制度。

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建立起总量与配额分配制度、企业监测报告与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履约管理制度等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核心管理制度,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配额分配方案》《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等文件,明确了碳交易市场中配额分配、碳排放核算、第三方核查等制度的具体技术方法和执行规则。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制定发布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风险防范、信息发布等配套细则,明确了交易开展的具体规则和要求。

2013 年,上海碳交易试点启动初期,共纳入了钢铁、电力、化工、航空等16个工业及非工业行业的191 家企业。自2016 年考虑进一步加强碳排放管理力度,纳入管理行业及企业逐步扩大,目前已纳入上海年排放2 万t 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航空、港口、水运等高排放非工业企业及部分建筑,涉及27个行业近300家企业。

表2 全国各地碳市场纳入行业与企业

2.2 上海碳市场运行情况

上海作为全国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之一,于2013 年11 月26 日正式启动碳排放配额上市交易。上海市逐步推进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碳交易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逐步提高,重点企业排放效率不断提升,投资机构参与碳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上海市碳配额和CCER 累计成交量位居全国前列。截至目前,上海碳交易市场配额现货成交约4 000万t,CCER成交1亿t,历年成交情况见表3。

表3 上海碳市场历年交易情况

2.3 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碳交易试点第一阶段,主要以控排企业为主要交易主体的碳现货交易市场。碳市场总体价格波动逐步收敛,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者对碳交易的认识也日益清晰。此阶段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如下:

1)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碳交易新鲜事物了解程度有限,在市场不明朗、政策不稳定、对配额计算及排放量计算方法不了解的情况下,大部分控排企业抱着观望态度未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控排企业出于风险规避的原因,在非履约期缺乏交易动机,无法形成有效的碳价格,试点过程中暴露了价格信号失灵、碳交易活跃度低、季节性特征明显、履约期与非履约期间价格波动剧烈等问题。

2)我国碳市场结构还比较单一。一方面,市场参与者较少,可供市场交易的碳配额几乎都掌握在控排企业,而控排企业交易意愿低迷,市场流动性不高,难以吸引市场其他参与者。另一方面,国内试点碳市场起步于碳现货,市场交易产品单一,碳金融随着碳现货的逐步发展,相比于传统金融产品其盈利较低、产品设计不完善。试点碳市场中碳金融创新产品情况见表4。

3)碳市场融资功能不足,碳金融产品多样化但不成规模。碳减排融资以CCER 开发预售、质押融资为主,以零散的双边交易形式进行。在交易市场上,配额与CCER 均通过市场现货交易为主,流动性、透明性不足,尽管各试点碳市场交易所与机构均尝试了多样化的碳金融创新产品,涵盖了各类主要工具,但都不成规模,同时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措施也亟待完善。

表4 试点碳市场中碳金融创新产品情况

3 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探讨

3.1 一级市场主要参与模式

自CDM 市场时期,金融机构即介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是针对减排项目提供场外的融资和咨询服务,主要模式如下:

1)信贷模式

以碳减排企业固定资产和未来业务收入为抵押的项目贷款是国内外大多数银行开展碳减排项目贷款的主要方式。目前,该模式已经被国内数家银行所采用。

2)中间业务模式

2009年,兴业银行为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开具国内首张碳交付保函,以账户管理行身份为中国首笔自愿减排量交易提供了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服务。

3)中介商模式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作为交易双方的中介,开展为碳排放交易卖方联系买家,或帮助交易双方实现更准确高效的沟通,协助双方达成交易协议;或对CDM 项目开发和CERs 交易可行性进行评估,为CDM开发和碳市场交易没有经验的客户提供包括市场和CDM 开发咨询的全程服务,并充当双方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在国内,浦发银行则是该模式的首创。2009 年7 月,浦发银行在国内银行界率先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 万kW 的水电项目引进CDM 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协助CERs 买卖双方成功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

4)理财产品模式

主要突出的有出售挂钩碳排放权或碳交易指标的理财产品业务。2007 年以来,国内数家银行都曾推出了挂钩CO2排放配额期货合同的个人理财产品。例如,深圳发展银行在2008年推出的“二氧化碳挂钩型”本外币理财产品——“聚财宝”飞越计划2008 年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和“聚汇宝”超越计划2008 年3 号美元理财产品,就是挂钩在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常活跃的“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2009 年12 月合约)”。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一级市场的主要模式见表5。

3.2 二级市场主要参与模式

随着国际碳交易的低迷和国内碳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方式逐渐从一级市场转向国内试点碳交易二级市场。碳金融创新产品体系的建立是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元素,多样化金融工具是以金融产品形式体现。从产品谱系上看,碳金融产品是主流金融产品在碳市场的映射,可以分为融资工具(碳质押、碳回购、碳托管等)、交易工具(碳期货、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和支持工具(碳指数和碳保险等)三大类,见表6。

表5 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一级市场的主要模式

1)融资工具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低碳产业、增加低碳投融资、引导资金流入实体产业、倒逼产业升级转型的重要途径。

2)交易工具是丰富碳排放权交易形式、提高市场流动性、对冲长期投资风险,使碳价体现长期供求关系的主要手段。

3)支持工具是有效反映碳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号、预警和监控碳市场风险、为决策者和投资者提供参考信息的辅助保障。

表6 碳金融产品分类及产品举例

在二级市场中,金融机构的参与拓展了其传统业务,也为企业丰富了融资工具,通过获得碳资产头寸或直接的分成而获得投资收益,见表7。

表7 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产品的收益

3.3 关于碳金融创新的探讨

从国内外碳市场的发展情况看,碳市场的基础结构由简到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1)项目市场

碳市场发端于最简单的减排项目市场,金融和中介机构针对开发减排量的业务提供场外的融资和咨询服务,交易仅是零散地以双边形式进行。

2)现货市场

随着强制性碳配额交易市场的落实,更多控排企业参与,产生了更普遍的、经常性的碳交易需求。标准化的碳现货脱离项目,成为主要的交易标的。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商业银行则提供结算服务。市场交易主要参与者是控排企业,因此会呈现明显的履约期前后“潮汐”特征。

3)基础性创新市场

在现货市场发展一段时间后,控排企业产生了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以及碳资产灵活性管理优化的需求,吸引了金融机构参与提供碳资产管理服务,也催生了种种碳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我国碳市场金融创新正在此阶段。

4)泛金融化碳市场

与传统大宗商品市场不同,碳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具有“潮汐性”特征,即在非履约期交易活跃度较低。金融机构的参与可带来资金体量,通过引入投机性需求提供流动性和交易对手,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的作用。在国外成熟的碳市场,如欧盟碳市场已经实现了泛金融化的发展。

碳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演进规律,从项目市场、现货市场、基础性创新市场到泛金融化碳市场逐步演进,而这一过程也带来碳市场流动性在数量级上的提升。当前阶段,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碳交易活跃度低,现货市场缺乏流动性,缺乏配套政策(碳资产评估、碳资产管理等)支持,长期稳定的预期不明确等多种因素制约了碳金融创新的发展。但从长远看,碳市场的金融化发展是必然趋势。金融机构可关注碳市场相关政策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前期研究和市场动态了解,为未来发展早做规划。

在我国当前市场发展阶段,除了现有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参与业务以外,金融机构也可以丰富模式深挖碳金融市场,包括一级市场的项目资金管理、融资租赁、减排收入质押融资贴现、合同能源融资。

(1)项目资金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减排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项目的资金管理人,为减排项目业主实现更多的商业价值并降低风险。

(2)绿色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相当一部分低碳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昂贵的动力设备,企业需要融资获得机器设备,并通过出售减排指标或低碳产品向金融机构支付租金。根据这样的特点,金融机构可以在正确评估项目风险与收益的情况下,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为减排项目提供必要的机器设备,从中获取收益。

(3)减排收入质押融资贴现模式。以碳减排企业未来低碳收入为质押的绿色贷款或者获得提前贴现收入,可根据碳指标或低碳产品的收入回笼期分期归还贷款和贴现。

(4)碳交付担保模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减排量履约或付款保函,保证其履行减排量购买协议中约定的量,在发生违约时提供回购或支付对价,能够提升碳资产的市场接受度,增强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的对外议价能力。

(5)碳基金托管模式。近年来,我国的碳基金已有所发展,如从事CCER 开发、投资的基金,可以加快碳资产形成和流转。碳市场稳定基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波动时通过配额回购和释放储备稳定预期。碳指数基金和ETF 基金,降低碳市场投资门槛,提升市场流动性。可以预见未来这一领域将会有较大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这些碳基金并从中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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