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丽 李 睿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项基础性事业,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筑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和法治基础,对于大力推进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实践具有积极意义。
1988 年,费孝通先生在其著名的“泰纳演讲”中,把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分为中华民族起源与孕育、中华民族的自在发展、中华民族从自发到自觉的联合三大历史阶段。在中华民族自在发展的阶段,统治者出于维护其政治统治的目的,用历史行动、制度设计以及史学书写推动了中华民族一体性的发展。鸦片战争之后,中华民族进入了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阶段。民族政策与民族话语曾经是不同政治力量进行斗争与角逐的一个重要场域。不同的政治力量,如资产阶级革命派在革命中展示了基于其党派理念的话语建构,以孙中山为核心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五族共和”的理念与“振兴中华”的时代强音,但都未能实现领导与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的时代目标。真正对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进行深入的理论建构与坚决有力的行动维护的则只有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把民族独立与解放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取得了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胜利,实现了自鸦片战争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之浴血奋战的民族独立与解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结合建党目标与时代要求,把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道路。各族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做了主人,终结了旧中国民族压迫、民族纷争的痛苦历史,开辟了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新纪元。
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没有走延续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老路,也没有走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改旗易帜的邪路,更没有走风靡一时的多元主义的“新路”,而是立足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既有举旗定向择路的顶层设计与战略谋划,如确立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从全局与战略的高度认识民族工作,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把握民族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策尺度;也有立足基层的实事求是与脚踏实地,如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把“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诚”作为衡量民族地区好干部的标准,重视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和干部作风建设,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富裕一方、团结一方、安定一方的坚强战斗堡垒,使每名党员都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促进共同富裕的一面旗帜。新时代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依然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质是推进不同民族间以及同一民族内部关系的信任、融洽与和谐,这种信任、融洽与和谐的关系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与协调程度。民族之间的信任、融洽与和谐,既是一种社会需求,也是一种精神需求,这种需求在物质需要、物质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能是发自内心的、真正的和持久的。历史上的民族矛盾、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有很大原因是基于对有限资源的争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逐渐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和国家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既体现为涵盖整个民族地区的全局性的重大举措,也有在脱贫攻坚的时代背景下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获得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进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更是显著。十八大以来的七年民族地区累计减贫2500 多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1%下降到4%。这既是国家精准扶贫事业的巨大成就,也为和谐民族关系建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各民族团结稳定与繁荣发展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各族人民的福祉。建国70 多年来,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与民生事业的改善为我国民族关系的和谐与融洽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反观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凸显甚至导致民族国家轰然解体的失败案例,多能看到同一国家不同民族发展水平悬殊而导致民族心理失衡、民族关系紧张、民族冲突不断的事实。党和政府着眼于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相结合,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而民族团结进步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有益的社会环境,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国家的一体性建构中,文化认同是一个很重要的维度。文化认同有助于增强群体间的团结,相反则可能导致疏离、排斥乃至冲突。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各民族形成了多姿多彩、多元多样的文化传统,如藏族文化、维吾尔族文化、蒙古族文化等。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
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在新的历史时期集中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社会各民族成员在价值认同上的最大公约数,民族团结进步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当今社会是一个尊重差异与特性的社会,我国的民族政策也强调保护、传承和发展各民族的文化,尊重各民族的差异与特性,这使得社会发展呈现了活力与精彩。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同时,培养全体社会成员对多民族国家基本政治文化价值的认同,是十分必要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派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开启了消除民族隔阂、增进民族了解的序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大潮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着人力、物力与资本在国家范围内流动,这种流动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既有少数民族成员向东中部地区流动,也有汉族成员向民族地区流动。当今中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民族成员的跨区域流动使得区域格局、人口构成、民族分布、民族成员的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一些西方族际接触理论研究者认为,接触本身并不是克服族际偏见的最有效的工具,有的接触与交往甚至可能产生消极的效果甚至引发族际冲突。党和政府在推动不同民族交往交流中,通过一揽子政策和措施,力求产生积极的接触效果,如从法律法规上规定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最高的利益,引导各族人民凝聚智慧和力量,同心同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性战略举措。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这一重要思想,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中的体现。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是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我们把一部分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体的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体系。民族事务治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既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依据本身,也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关切所在。除了科学立法外,我们还在各族群众中开展普法教育,增进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了新台阶。
民族团结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才能保证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上接续前进;凸显发展与共享要义,才能使新时代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基石稳固,增强引领各族群众同心同德实现中国梦的号召力;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才能使各民族群众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拥护源自文化践行的本能意识;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才能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才能为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社会基础与法治基础,便能行稳致远、进而有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