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衡平设计

2020-09-29 07:45韩涵
青年时代 2020年21期
关键词:法官

韩涵

摘 要:2019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贯彻落实了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健全法官执业保障制度的要求,不仅在总则中添加了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容,还另单独设立了“法官职业保障”这一章,这是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在制度层面上的突破性进展,也极大加强了法官职业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但法院人才流失现象的愈演愈烈仍表明我国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上依旧负重致远。

关键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衡平设计

一、引言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具有进一步完善法官运行机制的重要作用。其指的是通过对法官身份权利、收入、人身安全等相关合法权益一系列保障机制的构建,以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的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涵极其丰富,虽然学界对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形成统一确定的观点,但也大体可以概括为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的执业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及法官的经济保障这四部分内容。本文将依据新《法官法》颁布后司法实务中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并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健全进行衡平设计。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直以来,法官的职业保障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但分布十分零散,不成体系。这一现象随着2019年新修订的《法官法》的颁布也随之得到改善,本次《法官法》的修改不仅单独设立了“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而且内容更加丰富,法官保障的内容从第52条至第65条,共计14个条文,占《法官法》总条文数的20.3%[1]。内容相对全面的覆盖了法官的职业尊严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经济保障、名誉保障等相关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确定,加强了对法官的保护,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重要成果。

(一)取得的进展

1.法官职业尊严保障水平提高

新修订的《法官法》中以立法的形式正式将法官的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确立下来,对如何保证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干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官对于干涉行为更是有权直接拒绝并进行如实的记录和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执业保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范围,对法官的职业尊严的保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法官法》另外还从法官权利的保护和法官身份的保障两个方面进一步提高了法官职业尊严的保障,设立专门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权益保护提供专项保护;第五十三条更是明确了法官调离审判职位的法定事由,这对于法官职业尊严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法官权利保障力度加大

此处的法官权利指的是法官审判职权之外作为普通社会公民的权利。法院作为调节社会矛盾的机关,不可避免的处于纠纷和矛盾的中心,承担较多的压力和风险,而法官作为每个案件的直接审判者,更是首当其冲。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法官人身安全被侵害的案件也常有发生,其他权利更是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这其实反映了长久以来我国对于法官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新修订的《法官法》则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极大改善,首先是提高了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力度,通过单独的法律条文明确了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及其义务,要求有关机关应当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手段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另外对法官权利的保障从基本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大到了其他权利保护的范围,首次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滋事骚扰这些会对法官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日常生活、社会声誉、职业生涯等产生不良影响的加害手段列为法律禁止,这是对法官权利保障的全面细化。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权利保障的另一突破性进展是同时将法官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囊括到法官保障的范围内,这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极大地缓解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后顾之忧,从侧面上也是对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官经济保障制度尚不完善

新修订的《法官法》中涉及法官薪酬待遇的法律条文也较之前有了增加。与修改之前仅有三个原则性的宣示条款相比,修改后的《法官法》有了较大的完善和进步,如设立了法官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法官因公伤亡之后的惠及亲属制度等[2]。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对法官权益的日益重视,我国法官的薪资制度确实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法官的经济保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除法官的薪资制度外还应当包含法官的退休制度,后者我国在立法和具体实施中仍存在很多不足。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并没有在法官的退休年龄上相应进行改动,法官实际的任职时间将会大大缩短,这实际上造成了法官经济收入的减少;即使是在法官薪资制度方面,也存在增资标准和方式规定不明的情况。

2.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仍未健全

在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方面,新修订的《法官法》虽然要求设立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并赋予了法官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因为履行审判职能而被撤职处分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相较于英美两国的法官终身制和德国在基本法中对于法官身份的稳定性的保障,我国对于法官身份的保障则有些相形见绌,况且新《法官法》对于适用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情形进行了限定,除违法审判和重大过失的其他情形不經委员会程序,法官仍难以通过行使异议权来维护自身的职业权利,难以发挥保障法官身份的作用。

3.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缺失

2015年9月22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式明确了法官办案的终身责任制。但对法官需要承担司法责任的判断标准并不十分明确,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判断标准有失客观,实际上加重了法官的审判压力也加大了法官的职业风险。在强调法官司法责任的同时,作为直接关系到法官任职安全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一直没有得到正式确立,甚至在2015年《意见》中所确认的法官免责情形,也未在新修订的《法官法》中得到体现。在强调法官司法责任的背景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的缺失加剧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失衡。

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衡平设计

(一)健全法官经济保障制度

为了适应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相应确立更加灵活的法官退休制度。当法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返聘,以引进专业人才的形式继续担任审判工作,对于这期间的薪资待遇和工作内容应一并通过相应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或者针对性地在薪资待遇得到合理且充分保障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同时,实行法官退休金的同步增加制度。在法官退休后,退休金也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上涨实行定期增加制[2]。此外还应当进一步细化法官经济保障制度,通过明确相应的标准和方式,保证每一项措施可以在实务中得以具体的实施。最后应当建立并推行独立与普通公务员系统的法官工资系统,正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实行的地方法官工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直接发放,还可以更好的保证审判不受干预。

(二)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

按照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现阶段并不适合像其他国家一样实行法官终身制,但为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应当对法官的身份保障进行相应规定。应赋予法官在受到惩戒后除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还应当享有申请复核及申诉的权利,避免出现法官被随意惩戒的情形;还应当提高法官身份的稳定性,进一步细化处分法官及法官免法定事由的范围,进一步减少非法官职业所特有的处分及免職事由;可以借鉴德国对于法官身份的规定,加强对法官自身意愿的重视程度,非经法官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对法官的职位进行调动。

(三)健全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强调司法责任的背景下,科学合理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对法官权利义务关系的调节,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衡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加以确认,在新法官法中明释《意见》中的法官豁免权情形,提升法官责任豁免的法律位阶,进一步落实法官的职业豁免权和刑事责任豁免权,确保法官未经法定事由不受追责和刑事审判[3]。其次要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仅限于法官正当的职务行为,以有效防止法官责任豁免权的滥用,同时可以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最后必须明确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客观标准,将评判准则从主观的内在过错转向外在的行为过错,通过对法官司法责任承担具体情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并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的作用,贯彻落实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得惩戒、处分法官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胡昌明.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价值与路径——以新修订的《法官法》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9):12-19.

[2]涂龙科.法官薪酬制度的美国经验与借鉴[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0(2):4-11,83.

[3]李声高.新法官法背景下法官职业保障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9-09-24(002).

[4]刘哲玮.进一步完善法官的履职保障[J].人民法治,2019(14):76-79.

[5]黄尔梅.保障法官依法履职问题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19(6):1-11.

[6]王迎龙.司法责任语境下法官责任制的完善[J].政法论坛,2016,34(5):13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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