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
〔摘要〕关于列宁民主集中制理论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探讨。一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创立与来源问题。列宁创立了民主集中制。正确理解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应合理地解释为,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来源于并继承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思想。二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名与实问题。不应从名词出发理解概念涵义、循名责实,而要从实际使用出发,理解民主集中制包含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当代已发展为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不断相结合的一个制度。三是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形态及其关系问题。列宁提出三种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即党组织、国家制度和经济管理的民主集中制理论, 三者间存在密切关系,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关键词〕列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国家制度;经济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A8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0)05-0068-08
列宁在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过程中首创了民主集中制,使其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继而成为政权建设的国家制度和经济建设的管理制度。国内有关列宁民主集中制理论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且卓有见地,但仍有若干问题悬而未决,有必要继续作出探讨。
一、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创立与来源
民主集中制究竟是谁创立的?有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了民主集中制。此说来自苏联理论界,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在编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时,收入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草案》,并加了一个注解,该注指出:“同盟所有的组织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1〕显然,这是一个权威的解释。受此影响,中国学者也认为,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是“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代替了宗派主义的密谋统治”〔2〕。现今仍有学者主张,马克思恩格斯是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创始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并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提出了以民主和集中相结合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和活动基本准则的思想,对民主和集中作了许多论述,并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個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为民主集中制的最终形成和确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前提和理论准备。〔3〕因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完全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笔者认为,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与马克思恩格斯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存在着密切关系,但应予以恰当、准确的分析和说明。
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是从改造正义者同盟着手的。正义者同盟是受布朗基主义、魏特林空想共产主义、蒲鲁东主义以及“真正的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一直保留着密谋的性质,实行专制式的集中制领导的工人组织。正因为这样,在正义者同盟领导人邀请马克思恩格斯加入该组织时被拒绝了。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表示,正义者同盟如不赞成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不改变专制式的集中制组织原则,他们就不会加入该组织。马克思说:“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4〕其中就包括摒弃宗派主义和集中制。当正义者同盟完全同意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并决定由他们参加同盟的改组工作和起草纲领后,马克思恩格斯才接受了邀请,将正义者同盟改造为共产主义者同盟。马克思恩格斯指导和参与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彻底清除了密谋传统的章程,在非法存在的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贯彻了民主的组织原则”〔5〕。这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在组织方面面临的是和不民主的、专制性质的集中制作斗争,他们把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确定为与集中制相对立的民主制。马克思说:“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它同工会的本质是相矛盾的。”〔6〕亦即集中制是与工人阶级组织的根本性质相违背的。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7〕。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集中制,反对的是专制,并不是反对任何集中的要求。民主制需要集中,共产主义者同盟实行的民主制就包含着很多的集中要求。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里,明确规定盟员要“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8〕,“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9〕。在指导具体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也非常注重集中的问题,他们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指出:“革命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全部力量。”〔10〕在第一国际活动中,马克思深刻指出:“加强总委员会的权力并且为了当前的斗争而把活动集中起来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因为分散会使这种活动没有成果。”〔11〕恩格斯也认为,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12〕,并告诫人们:“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13〕。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在民主制的基础上实行集中,而这样的集中本身就是民主的要求和体现。
到了20世纪初,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制定组织原则和制度时,在俄国沙皇专制制度条件下,面临的是与第二国际实行的民主制以及党内的经济派和孟什维克所要求的民主制,导致了组织松散、纪律低下、因过于民主而失之集中的严重倾向作斗争的问题。列宁主张,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应建立职业革命家组织,“把所有秘密的职能集中在数量尽量少的职业革命家手里”〔14〕,实行集中制的领导。不料,列宁此举遭到德国社会民主党左派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卢森堡指出:“社会民主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的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之上”〔15〕,而“列宁所主张的社会民主党的集中制是根据以下两个基本原则建立的:第一,使党的一切组织及其活动,甚至在最微小的细节上,都盲目服从中央机关,这个中央机关单独地为大家思考问题,制定计划和决定事情;第二,把党的有组织的核心同它周围的革命环境严格地隔离开来。在我们看来,这就是把布朗基密谋集团的运动的组织原则机械地搬到社会民主党的工人群众运动中来”〔16〕。卢森堡还指责列宁陷入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17〕,造成了把“工人阶级降为‘委员会执行工具的官僚集中制”〔18〕。对于卢森堡的批评和指责,列宁没有完全拒斥,应该说反而从中得到了提醒和教益。也因为随之而来的1905 年革命,需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实现统一,同时,革命形势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在比较宽松的民主条件下进行革命的希望。因此,列宁转而主张将集中制和民主制结合起来,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理论。列宁在1905年7月写的《〈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提出六条组织原则,以及在1906年3月写的《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关于《党的组织原则》提出五点建议,都集中体现了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涵。列宁认为,在有民主环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民主制,这多半指党的基层组织;而还不具备民主条件的“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19〕,这多半指在党的上层组织仍要实行集中制。只有当白色恐怖消除了,集中制才能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础上并和民主制紧密地联系。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党,下级组织都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非民主的、专制式的集中制,他们为无产阶级政党创立了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在这样的民主制中,自然也包含着集中,但他们没有因此称之为民主集中制。而在列宁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创建组织原则时,一开始提出的是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尔后才转为将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构成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此而知,是列宁创立了民主集中制理论,正确理解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和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之间的关系,应合理地解释为,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来源于并继承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思想。还需要强调的是,从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类型来说,民主制与专制制或曰集中制的对立,是基本的分野。因而,通常将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划分为民主制和专制制(集中制)两大类。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显然归属于民主制类型的,是在民主制的范畴之内。它不可能属于专制制(集中制),更不可能将其单独列为一类,与民主制、专制制(集中制)相并列,那是不科学的。
二、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名与实
民主集中制,是从俄语翻译而来的中文译名。有不少专家学者指出,俄语中的“民主集中制”(ДемакратическЙ центраи3м)是一个复合词,其中的ДемакратическЙ是形容词,意为“民主的”;центраи3м是名词,意为“集中(制)”“集权制”“中央集权制”“集权主义”。这两个词合成一个专有名词,应译为“民主的集中制”。这些专家学者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了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涵义,意在说明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于集中制,它以集中制为中心,民主不过是对集中制起着修饰和限定的作用。
民主集中制传入中国后,曾出现了几种不同的中文译法,确实都是按俄语的构词法和词义来理解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涵义的。例如:1920年11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办《共产党》的党刊,第一期载有《列宁的历史》一文,文中说“列宁绝对的主张该党应采用中央集权制,组织中央掌权指示全体作用的机关”。这里,把民主集中制直接翻译为“中央集权制”。1920年12月出版的《共产党》第二期,载有《共产党国际联盟对美国 I. W. W.(世界工业劳动者同盟的简称)的恳请》一文,其中有一节“民主主义的集中权”,指出“最高的集权”是“民主主义的集权”。1921年4月出版的《共产党》第三期,载有《加入第三次国际大会的条件》的译文,其中第十三条为:“属于万国共产党的党派,须行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原则组织。”在这两篇文章里分别出现的“民主主义的集中权”“民主主义的中央集权”,也是以“民主主义的”作为“集中权”和“中央集权”的形容词。①1923 年5 月,时任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的施存统,在《本团的任务》中阐述了民主集中制:“自苏维埃制度起到少年共产团止,凡共产主义的一切组织所根据所采取的根本原则,都是‘德谟克拉西的中央集权。简单说,就是‘民主的集中。本团的组织,也即基于此种根本原则而成立。民主的集中制,有两种重要精神:一是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一是任何主张及行动均以多数意见为基础并得由多数意见加以最后的判决。简单说,就是一种由下而上的集权制,不是由上而下的专制制。”②在这段论述中,施存统第一次将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翻译为“民主的集中制”,特别是他正确地解释了民主集中制概念中的集中制的涵义,是指由下而上的集中制,而非自上而下的专制制。这里还要指出的是,1945年在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中,也采用了“民主的集中制”的译法,如在总纲部分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20〕;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作了规定:“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紧接着阐述道:“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21〕新中国成立后,尤其在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后,中国共产党才不再用“民主的集中制”,统一改为“民主集中制”。
应该说,一个概念从发生、由来到实际的使用,其名实相符,可以顾名思义,是常态的事。但是,也常有名实不尽相符,其实际包含的内涵要超出概念在字面上所能理解到的范圍的情况。出现这样的情况,人们应根据实际存在的事实来理解概念、界定概念,而不能倒过来用概念裁剪实际,一味地循名责实、以定是非,甚至限制概念在实际中的应用。毛泽东指出,对民主集中制概念,“应当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22〕。它在实际中出现了名实不尽相符的情况。民主集中制并非如字面上通常理解的仅指集中制,民主只是用来作为集中制的形容词和修饰词的,而是同时并存着民主制和集中制以及两个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到了当代,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更发展成为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不断相结合的一个制度。
① 参见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藏《共产党》第一、第二、第三号。
② 参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图书和文化馆数据库:《先驱》第十七号第二版,1923年5月10日出版。早在酝酿民主集中制理论的过程中,列宁就在1905年9月写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耶拿代表大会》一文中指出:“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23〕,这说明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制和集中制建构的。在创立民主集中制后,列宁在很多的著作中更明确地讲了,民主集中制既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也是无产阶级的集中制。1915年10月,他在《致“社会主义宣传同盟”书记》中说:“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24〕在1918年3月写的《〈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列宁说:“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因此必须弄明白,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25〕1921年3月,列宁在《关于党的统一和无政府工团主义倾向的报告的总结发言》中批评了阿·扎·卡缅斯基,因为他认为中央委员会有开除中央委员的权利,列宁说:“可见他不懂得党章,不懂得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让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中央委员,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民主制和任何集中制都不容许的。”〔26〕从列宁的这些论述中可知,民主集中制并存着民主制和集中制,民主制和集中制紧密联系,民主必须实现集中,而集中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是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是反对官僚集中制的。
在中国,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对于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完全与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一致并加以了创新发展。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中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27〕毛泽东明确阐明了民主集中制中包含着民主制和集中制。在严酷的反动和内战条件下,由于不利于民主制的运用,集中制的运用也难以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础上。在全国抗战的新时期,民主气氛热烈高涨,有利于民主制的运用,集中制也可以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础之上了。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在我们国家,如果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不充分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28〕毛泽东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制和集中制都要同时发展、协调发展,并且把它们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怎样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对此作出了认真的思考。1979年3月,他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29〕。与党的七大和八大党章为民主集中制下的定义相比,邓小平增加了“相结合”的三个字,但这三个字非常重要,它使民主集中制的两大过程不再被孤立和割裂,形成了紧密“相结合”的循环往复、不断发展的过程。邓小平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严密的过程看待。基于此,1994年9月,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30〕这标志着民主集中制出现了新变化,发生了结构性的调整。为适应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民主集中制已由两个制度演化为一个制度,更加注重于民主和集中不断相结合的发展过程。
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形态及其关系
关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问题的理论论述, 已有不少专家学者指出,列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具有三种形态:一是作为共产党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形态的民主集中制; 二是作为国家形式和国家制度形态的民主集中制;三是作为经济组织实行管理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对于三种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学术界讨论、研究最多的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其他两种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则相对较少,至于民主集中制三种形态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很好地深入探讨和揭示。
20世纪初的俄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共有两百多个民族。在民族和国家问题上,为了反对沙皇专制统治,反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列宁从创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开始,就坚持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自决权。1914年2月,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把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概括为:“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31〕列宁在提出民族自决权的政策时,特别强调民族自决权必须服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不能超出无产阶级团结所决定的合理界限。在设想未来国家的方案时,列宁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制度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形成了建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32〕国家形式的思路。
国家形式,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复合制(联邦制、邦联制)以及自治制等;国家组织形式即政体,主要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列宁在思考俄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形式的制度建构时,最初曾坚持马克思恩格斯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和共和国政体形式的思想。因为,马克思认为德国工人阶级“不仅要力求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而且还要极其坚决地把这个共和国的权力集中在国家政权手中”,“在德国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是真正革命党的任务”。〔33〕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34〕但是,1917年二月革命后出现了新情况,虽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制度,然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并未消灭民族压迫,仍然继续老沙皇的大国沙文主义政策。遭受大俄罗斯统治压迫的边疆地区各民族,纷纷开展反抗压迫的民族运动,建立起了本民族的政权机构,如乌克兰于1917年4月、白俄罗斯于1917年7月成立了自己的民族政府。在這样的情况下,多民族俄国的国家制度如何选择的问题,就突出地摆到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面前。
在1917年8-9月写的《国家与革命》中,列宁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列宁一方面重申,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单一制共和国或中央集权制共和国,就是集中制的民主共和国,也是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列宁指出,1871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认可的单一制共和国,尽管在公社制度下给予外省实行地方自治的权利,但“马克思关于公社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是主张集中制的。在他上述的论述中,丝毫也没有离开集中制”。〔35〕列宁进一步说道:“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36〕但在另一方面,列宁也阐发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联邦制和自治制的思想。列宁说,恩格斯“认为联邦制共和国或者是一种例外……是由君主国向集中制共和国的过渡,是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的‘一个进步。而在这些特殊条件中,民族问题占有突出的地位”〔37〕。至于自治制,恩格斯也认为:“省〈州〉的和市镇的自治远比例如瑞士的联邦制更自由。”〔38〕这说明,列宁已经认识到在民族问题的特殊情况之下,并非只有单一制共和国的一种选择,联邦制和自治制的国家形式也是可取的。最终,列宁根据俄国的现实情况,从民主集中制的观点出发,分析和肯定了联邦制和自治制的合理性,他说:“民主集中制不但丝毫不排斥自治,反而以必须实行自治为前提。实际上,甚至联邦制,只要它是在合理的(从经济观点来看)范围内实行,只要它是以真正需要某种程度的国家独立性的重大的民族差别为基础,那么它同民主集中制也丝毫不抵触。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39〕地方苏维埃“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自由联合成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这一统一的、结合为联邦的全国性苏维埃政权”〔40〕,由此为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并在一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通过列宁在俄国建立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可以清楚地看到,列宁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延伸到了国家领域,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国家制度看待,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式。
对于列宁提出的国家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这里有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列宁把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看成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而把实行自治制和联邦制的共和国看成是向着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这么说来,似乎只有单一制共和国才算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态,而联邦制共和国则不能算。对此笔者认为,从列宁的原意来看,联邦制共和国也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形态,只不过它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比起来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形态而已。按照列宁设想的作为向单一制共和国过渡的联邦制共和国,其实是一种较低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形态。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众所周知,列宁逝世后的苏联并没有完成从联邦制向单一制的过渡,一直保持着联邦制。1977年制定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文规定:“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切国家权力机关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这些机关向人民报告工作,下级机关必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民主集中制把统一领导同地方上的主动性和创造积极性、同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结合起来。”〔41〕这说明,社会主义联邦制共和国也是民主集中制国家形态。二是列宁提出单一制共和国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而且提出在民主集中制共和国不排斥自治、可以容纳自治,这样一说,似乎造成在国家领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民主集中制。其实,这只是列宁的一种理解,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自己说的。而列宁做出这样的理解,意在强调民主集中制共和国的提法符合马克思主义、有马克思主义的依据。况且,列宁在做出这样的判断时也加上了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要“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这说明,民主制的国家制度更为根本,民主集中制也只是从属于民主制下的一种国家制度。在国家制度的根本性质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向来是以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来区分的。把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制度合理地理解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国家制度中的一种,这当然可以,但不等于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国家领域已确立了民主集中制。
列宁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中,要求在经济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形成了经济管理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列宁说:“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在经济方面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铁路、邮电和其他运输部门等等经济企业在发挥其职能时绝对的协调和统一”,“它意味着有可能找出改造俄国经济制度的最正确最经济的途径”。〔42〕列宁认识到,民主集中制要实行集体领导,但在企业里“实行集体管理,无论在委员会人数方面或处理的工作范围方面,都不应超过绝对必需的最低限度”,“只要有一点可能,集体管理就应限于在最小范围的委员会内仅就最重要的问题进行最简短的讨论,……应委托一位以坚决果断、大胆泼辣、善于处理实际问题著称,又深孚众望的同志负责”。〔43〕为此,列宁要求建立“一长制”,即企业等单位只需一个首长(主任、厂长、经理、总经理以至部长)领导,由他领导该企业或该单位并对其状况和活动向国家负全部责任。因此,“一长制”是组织和领导生产的一种经济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列宁认为,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管理上不要权威,不要责任制,“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管理都必须极严格地一并规定每个人对明确划定的工作所负的个人责任。借口集体管理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威胁着一切没有很多集体管理工作经验的人”〔44〕。
综观列宁一生提出的三种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有着各自的特点。作为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强调实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加強监督,起着全面的规范组织行为的作用。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 强调要建立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和调动地方积极性与加强中央统一领导的国家制度。作为经济形态的民主集中制理论, 强调专业和专长领导,首长负责,严格责任。通过梳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三种形态,从中不难看出,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已经推行到了各个领域和各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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