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民事诉讼法 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杨柳,景德镇陶瓷大学,助教,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64
近年来,随着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形式的日益严峻,高校对于法学教育的改革也有所加速。但是囿于院校的整体水平良莠不齐,教学课程单一,实践教学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学生的法学素养不高,对实务知识的了解较为匮乏,难以达到学校培养目标,不能匹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为此,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出台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目标。
作为一门程序法学科,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特性就是与法律实务存在紧密依存关系。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知识,在学科的独特性上更强,教学时更具有特殊要求。
(一)偏重理论教学,课堂互动性差
民事诉讼法无论是从体系还是具体内容而言,都非常庞大和复杂 。教师授课过程中,想要在固定学时内讲授完毕,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民事诉讼法教师在授课时多偏重理论教学,着重阐释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制度背景、改革历史等,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教学中的案例讲学往往只是“点到为止”,目的亦是为理论教学做铺垫,没有与实践结合做深度思考,对具体案例的关注程度不够,造成学生在理论知识较为熟悉,而实务上的操作几乎束手无策。同时,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较差,没有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上教师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较为枯燥,学生通过被动接受知识而进行自我理解 ,主动思考和课程参与意愿程度低,存在课堂效率不高、效果不佳问题。
(二)教学模式单一,较少进行交叉学科的分析
交叉学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融合和渗透,同时具有跨学科性、创造性、互补性和实用性。现代法学教育越来越注重交叉学科的设置,这既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也是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奠定基础。
局限于所授课程,教师对于本专业知识的认识程度较为深刻,对于民事诉讼法以外的其他知识了解较少,教学所授颇为单一,难以帮助学生对民事诉讼法形成全面认识。而作为一门偏实务的课程,民事诉讼法需要结合的知识更为广泛,与哲学、政治学等都存在交叉。教师授课过程中缺乏对交叉学科知识的储备,又惰于再学习,进而严重影响学生的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使学生形成思维桎梏,不利于学生学习与成长。“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对学科的交叉融合性要求越来越高,民事诉讼法单一的教学模式难以满足时代需求,也无法使学生对其有宏观把握与整体认识。
(三)实践教学定位模糊,缺乏规范性
高校法学人才的培養中实践教学被放在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教学过程阶段发现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实践课程的地位比较尴尬,培养形式也不规范,没有健全的评估标准 。实践课程形式上多是院校设置或教师自我申报决定,没有系统性的实践教学培养方案,“孤立化”情形严重。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容易成为“表演”形式,笔者参与的几次模拟法庭中,整个过程几乎看不到学生作为参与者的代入感,照稿念的情形非常突出,学生参与情绪并不高。观摩法院庭审更像“任务”,学生并未了解整个庭审案情,对于诉讼过程更是知之甚少,观摩结束后也没有及时进行反馈,实践效果不佳。
不可否认,“走出课堂”越来越成为民事诉讼法教学的重要步骤之一,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法实践教学的规范性而言,多数学校和学院缺乏行之有效的实践计划和验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和教学目标定位不清晰,从而导致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大于实质。
(四)理想主义与法治信仰的培育偏差
“没有法治信仰,法治中国就没有灵魂”。高校法学教育中缺少法治信仰的熏陶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利。法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应该不仅仅是为了私人利益,而理应成为促进公正的砝码 。因此,就民事诉讼法的教学而言,理想主义和法治信仰的教导是一种必须。它的目的不但是培育熟悉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的人才,更是培养对法治的信心。但客观情况却不够理想,民事诉讼法教学中由于过度强调其程序法的功能,导致学生对其认知停留在“工具”法上,认为在工作实践后自然会知晓而忽略学习本质,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另外则是来自法学专业就业的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成为学生就业的关键考验,民事诉讼法虽然是必考科目之一,但是学生学习的目的是在于通过考试,而不是能力的获得,“通过”目的推动下严重影响教师的教学效果。
(一)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拓展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教师在课程教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对民事诉讼法的熟悉广度与深度,还要关注对法律的信仰。实施“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为反思如何在法律专业学生中提倡专业精神和法治信仰提供了一条有希望的途径。通过对课程的重新思考,培养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内在动机和“心理成熟度”,提高学生对课程的满意程度。在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中,结合培养目的的初衷,教师需了解并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模式,拓展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思路与教学条件。
在教学方法上增加案例教学。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改革中须增加案例讨论的比重,教师可在课堂教学中加入“设问”环节,锻炼学生的问题思维,引导学生以民事诉讼法角度思考案例,以提炼问题、搜寻法条、对应解释、争议讨论、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完成对案例的全方位解剖。设置小组式讨论学习,以团体共同研究为民事诉讼法课程改革增添途径。在学生对民事诉讼法的知识有一定掌握的程度上,教师可结合课程所授的相关概念、理论知识,联系实务中出现的民事诉讼热点问题或学术界的前沿问题,确定专题探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探索性,展开分组讨论,迸发交流火花,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二)重视实践教学作用,健全评估反馈机制
实践教学不仅为学生了解实务提供了途径,更可以帮助学生完善法律职业思维,达到理论衔接实践的培养目的。首先是做好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的活动,使书本上民事诉讼程序完整的呈现在学生面前。要搜集好学生观摩庭审后的心得体会,把握与课堂知识的互动性,见教见学中提高学生的旁听庭审效果 。其次是进一步做好模拟法庭实训。模拟既是对实务中民事诉讼程序的再现,也是对学生了解民事诉讼知识的检验。利用现有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 ,选取实务中真实案例,结合庭审观摩的心得,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感。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训,帮助同学们熟悉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则,帮助学生提高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 。另外,健全评估反馈机制,把实践教学工作落到实处,强化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责任,增强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实务问题的辨识能力、应对能力、处理能力。
(三)加入多元考核因素,优化现有考评机制
将实践教学活动的成绩认定加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考核中,并提高其部分权重。同时,优化现有考评机制,在课程考核内容中提高案例分析题的比重,考察学生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可以较为直观的检验对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掌握程度。另外,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以师生互动、实践表现、作业反馈等情况而定,既要有科学性,也要有参与性、权威性。
(四)加强多元化师资建设,破除培养机制壁垒
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外聘,在现有的外聘教师基础上,努力建设一支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民事诉讼法教学过程中,已经越来越需要实务人士的参与。按照“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的要求,切实加强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的双向交流。结合多单位、多部门在法律实践中的实务经验,设置民事诉讼法实务教师岗位,充分发挥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民事诉讼法教师的实务知识,通过“挂职锻炼”“检查监督”等方式中更为清晰全面的了解民事诉讼的问题,以期在教学中更好的提升育人效果。
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初心,随时代而更新教学理念,不断发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中的不完善之处,重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与整体素质,注重法律实务部门在教学过程中互动,才能切实回应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探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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