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彦 王晓冬 张志湘
关键词 司法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车辆属性鉴定
作者简介:李旻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道交室,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刑事技术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王晓冬,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道路交通事故高级资格;张志湘,本文通讯作者,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法医临床,E-mail:11152768@qq.com。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71
所谓车辆属性鉴定,是指鉴定人根据相关鉴定依据,通过对涉案车辆的特征、技术参数及其他相关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分析,从而作出该涉案车辆的类型是否符合某种车的定义、是否符合某种车相关技术标准或者不仅限于以上其中一种的判断。车辆属性鉴定是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中的一种,也是目前国内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机动车检测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以其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信息来认定
实践中,由于电动车的广泛使用,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越来越多。如果悬挂法定号牌的电驅动二轮车的车辆,信息与公安部门登记备案信息一致的,毫无疑问就是非机动车;如果未悬挂法定号牌的电驱动二轮车车辆在公安机关未予上牌登记,或不符合公安机关上牌条件,结合相关标准法规及当地行政管理办法,可以认定为具有机动车属性。不应当仅仅以其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来认定车辆类型,若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超过法律规定的行驶速度,可以按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可按照其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程度来认定事故责任。
(二)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以鉴定的结论进行认定
实践中发现有极少部分办案民警没有委托鉴定机构,仅凭经验判断就做出车辆型别属性的认定,这样不但缺乏证据支撑,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往往不被当事人接受,引起投诉、上访不断,从而引发不安定事端。
近年来,由于我市出台了“禁摩令”,而仍有群众(如外卖小哥)对其有需求,随之而来具有电动车外观的燃油二轮车涌现在大街小巷中,因大部分驾驶人文化水平较低,驾驶习惯较差,交通行为随意性较大,给交通秩序带来混乱,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往往以逃逸或者其他方式躲避调查,交通事故的处理也愈加棘手。在处理这些事故时,如对涉案车辆属性认定稍有不慎,往往会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从而使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结合相关标准法规来准确认定“新型”燃油二轮车的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确认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的需要
如果涉案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则应当具有相应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如果属于非机动车则不需要。
(二)区分驾驶人罪与非罪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三)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以上规定说明,车辆驾驶人只有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并符合上述规定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即使具有上述事实,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受害人可得利益能否获得最大实现的需要
由于有些无法定号牌的车辆安全性能差,导致与之相关的各类交通事故高发,并且这些车辆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往往造成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力承担自身或对方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是往往只有在受到机动车的侵害时,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若受害人受到非机动车的侵害,通常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如果受害人遇到没有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人时,交强险的赔偿无疑能够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实现,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三、车辆属性鉴定在我市公安执法实践中的作用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自2016年1月-2019年12月共受理车辆属性鉴定335例,通过对涉案车辆的发动机缸体铸印、发动机工作容积、电瓶供电功率进行检验、分析,根据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3565《自行车安全要求》、GA642《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802《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B/T12996《电动轮椅车》等相关标准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来准确判断车辆属性,从而为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执法工作中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客观证据。
图1
(一)有助于公安部门及时准确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都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处理上适用的法律法规上有着很大区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警告,并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给予50元的罚款处罚,但不适用醉驾标准进行刑事处罚。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因而界定醉酒驾驶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常关键。根据相关规定,驾驶超标的电动车人员一旦出现交通违法,一些行为将按机动车违法的标准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肇事方所驾驶的电动车符合轻便摩托车的标准,那么交警将按照机动车违法的标准进行处理。如果其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甚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2018年11月24日,我市某辖区民警在处理一起殴打他人警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史某某浑身酒气,且其自称刚才驾驶无法定号牌“贝纳利”牌燃油兩轮车接其女友从讇浊吹絸讇捉帧C窬衔纺衬秤芯坪蠹菔换档南右伞>允纺尘凭觳猓溲褐械囊掖寂ǘ却锏?8mg/100ml。就本案而言,史某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在于史某某醉酒后驾驶的“贝纳利”牌燃油两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一构成要件。
我中心接到公安部门车辆属性鉴定委托书后,根据相关标准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检验分析,被鉴定车辆车架钢印号码: LBB讇讇讇讇讇讇讇?463 ;发动机号码: 76讇讇讇?8 。车身颜色为黑色,整车外廓尺寸(长卓韤赘撸┰嘉?960mm?50mm?070mm。被鉴定车辆安装单缸汽油内燃发动机一台,发动机缸体上侧可见“148cm3”铸印标识字样。根据该车发动机工作容积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1.1条款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定义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3.6条款普通摩托车的定义,应属两轮普通摩托车。
显而易见,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无法定号牌“贝纳利”牌燃油两轮车符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据此史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涉嫌了危险驾驶罪,为公安机关依法准确处理史某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定证据。
案例二:2018年10月29日21时许,崔某某驾驶自己改装过的苏E讇讇讇讇捉鸨姘底霸?500升左右的汽油从讇茁吠揪骰犯呒芸羳讇茁贰8贸导菔辉蔽薹ㄌ峁└贸敌惺恢ぃ猿聘贸瞪献霸氐钠褪怯米鞲渌盗炯佑筒⑶椅慈〉谩段O掌坊肪砜芍ぁ返认喙刂ぜ4弈衬呈欠窆钩裳现匚:舶踩奈シㄒ匦胂刃腥范ǜ贸盗镜氖粜浴?
我中心接到公安委托鉴定书后,根据相关标准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检验分析,被鉴定车辆品牌:金杯牌;车辆型号:SY643W3B;车身颜色:白/绿;车辆识别代号:LSYHD讇讇讇讇讇讇讇?419;发动机号:02讇讇讇?5;整车外廓尺寸(长卓韤赘撸┰嘉?070mm?690mm?935mm;轴距:2590mm。被鉴定车辆驾驶座后部载有两个外廓尺寸(长卓韤赘撸┰嘉?90mm?960mm?500mm的白色塑料桶、油管、加油枪及一台ZZ-60型加油计价器装置。根据检验所见,被鉴定车辆车牌照、车身颜色、外廓尺寸、轴距、车架识别代号及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致,该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款机动车的定义及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3.2条款机动车的定义。
显而易见,该车虽然经过改装,但仍符合机动车的特性,而且无证运输汽油危险物品。据此,公安机关对崔某某涉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处理。
(二)有助于公安部门开展“三小车”等专项整治行动
“三小车”是指机动二轮车、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摩托车等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除外)。按照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车都是不允许上路行驶及营运的。“三小车”外观型号杂乱无章,影响市容市貌,在城市大街小巷随意穿行,闯灯越线、抢行猛拐、逆向行驶、随意停放,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三小车”车身结构设计简单、时速设计较快,由于这种车辆制造无强制技术标准,对于厂家生产无强制要求,导致生产出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差、行驶稳定性不好,按照国家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不允许开展载客营运业务的,加之它们无牌无照无保险,抗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较低,由此引起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肇事逃逸等违法事件成为社会难题。对这一情况,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辖区内多个路段开展违规交通行为的整治行动,进行集中整治。在整治期间,一些违法者以各种手段逃避打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企图逃避打击处理。因此,车辆属性鉴定对公安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提供了技术支撑。
案例一:2016年10月11日14时3分许,钱某某驾驶无法定号牌“金彭”牌红色电驱动三轮车在讇资衻讇渍騹讇茁贩欠ㄔ乜捅幻窬榛瘢贸涤谢凳粜韵右桑衬巢⑽藁导菔恢ぃ⒁愿髦纸杩谄笸继颖艽怼?
我中心接到公安车辆属性委托鉴定后,根据相关标准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检验分析,被鉴定车辆车架号: T14讇讇讇讇?817 ;电机号:D31讇讇讇讇?77。被鉴定车辆未安装脚蹬装置,无法人力骑行。车身颜色为红色,整车外廓尺寸(长卓韤赘撸┰嘉?200mm?100mm?640mm。车身设计为载客用,前排为单座,位于中心位置;后排座位(长卓恚┰嘉?40mm?30mm。前轮(单轮)转向,左、右后轮中间安装有一台电动机作为驱动装置。前排鞍座下方有八个12V蓄电池(蓄电池型号:超威电池6-EVF-32)。根据检验所见,该车不符合GB17 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符合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3.6条摩托车的条款;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5条摩托车的条款。根据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第3.2条机动车的条款及GB7258-201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1条机动车的条款,被鉴定车辆应属机动车。
据此,公安部门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理。
(四)有助于交警部门对认定事故责任及相应赔偿提供依据
在日常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针对无法定号牌的的事故车辆进行车辆属性及技术委托鉴定,如鉴定结论为机动车的,驾驶人需要有相应的驾驶证资质。若没有,则可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事故责任認定中也会增加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占比。也就是说,该情况在交通事故中的定性为无证驾驶,会影响到最终事故责任的定量划分。原本该车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按非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责任。现该车经鉴定为具有机动车的属性的,交警部门就会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并且认定该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执行。比如,原本甲(机动车)与乙(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是同等责任的,但经车辆鉴定为乙车具有机动车属性,且无相应的驾驶证资质,事故责任很有可能就会变成甲次要责任,乙主要责任;原本甲(非机动车)与乙(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也是同等责任的,但经车辆鉴定为甲车具有机动车属性,且无相应的驾驶证资质,乙不具有机动车属性,事故责任也就很有可能变为甲主要责任,乙次要责任。如果事故造成乙方死亡的,甲还涉嫌交通肇事罪,要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事故责任的变化,当事人相应得到或者承担的经济赔偿也会发生较大的变化。由此可见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中的重要。
参考文献: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2]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3]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4]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
[5]GA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6]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7]GB/T12996-2012电动轮椅车[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号,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