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哺乳妇女羁押之困

2020-09-26 13:43陈侃
检察风云 2020年16期
关键词:收监监外执行罪犯

陈侃

刑罚的执行是法律权威的保障,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制裁及震慑。然而司法实践中,刑罚的实际执行往往会面临一些客观存在的难题,比如针对怀孕或哺乳妇女的羁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早先曾发布毒品类犯罪检察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涉毒品刑事案件中,因怀孕或处于哺乳期而无法收监的女性的数量呈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是这类人利用法律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产生躲避收监并频繁贩毒的现象。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甚至存在假装怀孕来逃避刑罚执行的案件。

怀孕、哺乳妇女羁押困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了三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杨浦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柴韵检察官对记者表示,不少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处于青壮年时期,她们中有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即怀有身孕或者处于哺乳期,因而不适合关押,只能改为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往往会因此在判处被告人实刑之后便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据了解,不少涉毒品及盗窃的犯罪案件的女性罪犯,其文化程度偏低,多为无业、无技能、无正常经济收入的“三无人员”,她们往往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这,也将怀孕妇女、哺乳妇女的羁押难问题再度推到聚光灯下。柴韵告诉记者,通常我们所说的怀孕妇女、哺乳妇女羁押难、收监难,主要难在几个方面:第一,是诉讼环节收押难。如前文所述,鉴于法律对于怀孕、哺乳妇女有特别规定,因此司法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对这类人采取的是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相对于拘留、逮捕而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客观上的确给已经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尚未受孕的育龄女性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二,是社区矫正管理难。司法实践中,因怀孕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旦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大多会以怀孕为借口,不愿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管理。

第三,是裁定收监执行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律规定也只是“可以”而非“應当”暂予监外执行,对于一些为了逃避实刑而故意实施怀孕的,可以依法对其收监执行。有人认为,凡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非婚怀孕的,其怀孕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逃避刑罚的执行,如果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就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还呈现出一些新现象值得引起关注。柴韵表示,在一些案件中,存在有女性犯罪嫌疑人“偷梁换柱”,以他人的尿液送检,造成自己已经怀孕的假象,妄图以此蒙混过关,这也对司法机关的审查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司法实践面临两难选择,当惩治犯罪和维护妇女生育自主权和母婴健康权发生冲突时,更加倾向于后者。所以对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法律如何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平衡,应当是一个值得仔细思考的问题。

立法完善之可能

目前来看,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或许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尝试。

首先,可以尝试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比如引入暂缓或终止执行制度,从立法层面弥补缺漏。如前文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这在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胎儿和婴儿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母亲权利的保护,是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旨,体现现代社会权利与责任平衡理念而设立的。但是另一方面,实践中涉毒、涉盗或者两类案件交织之女性犯罪,以怀孕、哺乳为手段,逃避刑罚执行,并无视社区矫正教育管理规定,恃社区矫正相对自由之身,屡屡恣意作案犯罪,其行为既挑战了刑罚执行的权威,又突破了良善立法的底线。

因此,为遏制此类现象的高发态势,或许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调整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计,建立我国刑法暂缓或者中断执行制度,以维护刑罚执行权威。事实上,从日本、德国等国外相关制度来看,对这类情形,大多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的刑罚中止执行或推迟执行制度,这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此,是否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因怀孕、哺乳而暂缓或者中断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以此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同时,柴韵还提到,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以怀孕、哺乳手段逃避实刑的情形,也明确规定不计入执行刑期,并在其后续减刑或假释时作为负面评价清单,从严掌握。

设立羁押场所孕产病区

其次,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设立羁押场所医院孕产病区,从保障层面确保刑罚的全面准确实施。事实上,国外的司法实践也存在可借鉴的经验。比如在美国,怀孕女囚一般是在狱内服刑,狱方会为她们提供专门的育儿场所。同时,除了少数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女囚可以把孩子带到7岁之外,大多数婴幼儿经过一定期限的母亲哺乳后,会被送往福利院或者亲戚家安置。我国刑事诉讼法使用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表述,“可以”并非“应当”,这也说明了不论是怀孕还是哺乳,都并非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要件,而仅仅是考量因素。但实际情况却是,由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缺少怀孕、哺乳女性罪犯的监内服刑条件,往往会出现但凡属“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一律暂予监外执行。而社区矫正部门等机构碍于其孕期和哺乳期生理特点,教育管理也往往缺少着力点,给这类罪犯再次或多次怀孕、哺乳逃避实刑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因此,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以怀孕手段逃避实刑执行的情形,除了上述立法层面的建议外,有关部门或许可以考虑在羁押场所设立孕产病区,强化对怀孕、哺乳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力度。事实上,这样做不但能够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及严肃性,还能从人性层面有效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前文已经提及,从涉毒、涉盗等类案来看,大部分女性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没有正常经济收入来源,其作为母亲对新生婴儿的生活保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现尚存疑问,设立羁押场所孕产病区无疑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多方配合

最后,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强化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从而破解困境。刑罚的执行不仅仅涉及公检法司等司法部门,同时也涉及民政、卫计等行政机关,必要时还要依靠社会力量的加入。面对前文所提及的三大难点,各职能部门只有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才能形成合力,提升发现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对于社区矫正部门来说,需要对因怀孕和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重点监督,要充分考虑女性被执行人的心理因素,在执行活动中可成立专门的帮教小组,聘请心理咨詢专家做心理矫正,进行心理疏导,确保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针对怀孕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落实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带罪犯到医院检查B超,或者督促其提交书面产检医学诊断情况报告,及时掌握怀孕情况。针对怀孕和正在哺乳婴儿的社区矫正人员,要通过联系相关医院,定期走访入户,组织人员对罪犯的哺乳情况进行专业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对于擅自离开居住地等情形,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决定机关、看守所或监狱,从严从速收监执行,防止隐瞒实情逃避刑罚问题的发生。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要加大网上追逃力度,确保脱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到案。检察机关则应当加大监督力度,可采取查阅罪犯矫正档案、上门走访等形式对因怀孕、哺乳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没有及时收监执行刑罚的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结语

刑罚的科处和执行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和被判刑人的个性,以负责任的态度人道地对待被告人或被判刑人,以便使其顺利地重返社会。从这一点上来说,当惩罚犯罪和维护妇女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加倾向于后者是合理的选择。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刑法也并不能就此而随随便便等同于社会帮助法。刑法的首要任务依旧是维护公正,使行为人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责任,而在没有任何痛苦,或者在不受任何处罚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目的的。因此,怀孕、哺乳也绝不能成为不法分子逃脱刑罚制裁的理由和借口,如何解决这类人群羁押难的问题,仍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猜你喜欢
收监监外执行罪犯
江苏阜宁:监督收监执行一名脱逃超两年缓刑罪犯
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缓刑考验期内吸毒应如何处理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终身监禁判决能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浅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完善
浅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的完善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