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净 陆俐莎
本次新冠肺炎不仅是传染病,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在疫情防控时,除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外,还应该遵守《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
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公司及个人等各类主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议,今年1月31日,我们以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名义起草了《律师为疫情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服务的倡议书》,提交上海市律师协会后倡导广大律师认真学习、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从突发事件应对的角度和高度,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各类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该倡议书受到市律师协会领导重视,已通过上海律协微信公众号发布。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们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了突发事件应对矛盾化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信访矛盾化解三个专题小组,由专业律师从法律和实务角度撰写专业论文和文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了解政府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可实施的防控措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截至4月30日,研究会研究成果52篇,包括专业论文和解读45篇,编写了近8万字的《上海律师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服务指引》,同时通过各类渠道提交各类建议近7篇。
在疫情期间,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积极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各类讲话和相关文件,并且每天收集全国各省市公布的疫情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制成曲线图,研究疫情趋势。与此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根据疫情防控实际进展和不同阶段,结合党中央的会议精神,通过市、区人民来信建议渠道提出专业性、有针对性、动态及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街镇、村居社区建言献策。
1.依法防控的建议
2月7日,我们撰写了《全面提高依法防控疫情应对治理能力的“11个要”》一文,认真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该文章被中国律师、上海律协公众号转载。我们还提交了《关于严格依法制定、实施和宣传疫情防控措施并平衡与复工关系的建议》一文,建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在防控疫情过程中,要依法防控,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统一归口,依法制定和实施防控措施。
2.应急防控转为常态防控的建议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的会议精神,2月16日,我们提交了《关于将疫情应急防控逐步转为常态防控尽快恢复经济建设秩序的建议》,建议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转段,降低应急响应等级,由应急防控转为依法防控、常态防控,调整此前应急状态下的防控措施,逐步恢复复工和经济建设,确保实现疫情防控的胜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
3.降低响应级别并修改通告的建议
2月1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要求做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在病例数保持稳定下降、疫情扩散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时分地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考虑到上海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已经逐渐趋于稳定,2月18日,我们再次提交了《关于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修改<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知>的建议》,建议上海地区积极落实《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的基础上,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逐步实施转段,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适时再向下调整,直至终止应急响应,恢复复工和经济建设。
与此同时,为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我们建议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之后,继续执行任何人进入本市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这一有效防控措施,直至疫情结束。同时,建议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通告》第三条由“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之日为止”修改为“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之日为止”,为后续降低应急响应级别之后的防控工作做好准备。
4.化解复工复产复市后社会矛盾的建议
3月初以来,随着上海进入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时期,如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这一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专门撰写并向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政法委提交了《关于在应急状态下妥善化解复工复产复市后社会矛盾的建议》,就在应急状态下复工复产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产生原因、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解决矛盾纠纷提出建议。
(图/XINHUA)
同时,我们协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司法局起草和整理《上海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消费纠纷化解工作指南—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口径依据》。
律師要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及时、有效提供突发事件应对的专业法律服务,首先要求律师本身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律师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能力,培养和建立一支党和政府信得过的突发事件应对专业律师队伍,为进一步拓展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打下坚实基础。
长期以来,上海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服务并不罕见,律师参与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并未得到总结,也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系统性的工作制度,乃至这一经验并未在全市进行推广,部分区并未引入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建议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工作机制,明确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模式等,使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形成常态。
建议将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预算。同时,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之间应建立互相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案。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