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回应模式

2020-09-26 13:18王海琴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刑法保护 回应模式 刑法修正案

作者简介:王海琴,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12

在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回应模式进行法分析的过程中,充分了解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立法途径,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以及诈骗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掌握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途径,注重与国际接轨,积极引进先进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相关的立法经验,使之满足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需要。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现状分析

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现状,从当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实际运行的环节中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在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处于探索阶段。从网络犯罪层面的立法层面进行分析,主要在《刑法》第285条以及286条中有所规定,涉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罪等多个方面。当对上述规定从广义的角度进行研究时,可以发现这些条款的覆盖范围较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多样化的趋势,以此,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按照诈骗等传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在立法方面不具有完善性。对《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它财产中的网络财产以及犯罪对象需要借助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明确。

如今,在对司法实践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以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为例,从网络财产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对价值进行评估时,可以发现认定标准不一致,并未在市场交易以及玩家的投入之间寻求平衡,由此可见,在对网络财产价值进行衡量的过程中,仍然缺乏权威的依据来支撑。而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虚拟财产所涉及到的利益种类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量刑的判定标准较为混乱,对司法实践造成消极影响。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常见行为分析

第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具有多样性,在实际盗窃的过程中可以借助木马程序来进行,侵入到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中,从中盗取游戏账号或者密码,而此时用户将无法登录。第二,诈骗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以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交易,从中骗取游戏账号。同时,为了吸引玩家的关注,通常会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对玩家产生迷惑,如果玩家对虚假信息的辨识能力不强,将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第三,抢劫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不法分子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对网友进行胁迫,要求网友按照要求转出游戏币或者游戏装备,以抢劫的方式为主,从中获得利益。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回应模式分析

(一)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路径

1.注重与国际接轨

注重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在此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协调性原则。随着现代化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给各地区之间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了便利,为推动全球化进程奠定了基础。而正是由于网络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特点,网络犯罪行为不断升级,甚至已经成为全球问题。从我国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还存在一定的局现象,且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治理的效果较差。为此,要注重与国际接轨,积极引进先进的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其有效的融入,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欧盟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该公约中要求各国应立法明定非法撷取为犯罪行为并应予处罚,以联络合作机制的网络的方式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的制定目标进行分析,主要是围绕网络犯罪行为为开展,以此为国际间的网络犯罪立法的制定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为此,我国在制定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借鉴该公约,对刑事程序法以及相关的刑事实体法进行全范围的了解[1]。

2.刑法修正案

从刑法修正案的角度进行分析,是一种较强的规范性的文件,该刑法修正案的功能较为显著,具备增设新罪的功能。结合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实际特点,借助刑法修正案所具备的修改补充以及增设新罪的功能对刑法典中的不适应以及不完善的环节进行修改与补充。从刑法修正案的修改补充角度进行分析,其涉及的内容较多,可以是总则的犯罪,也可以是刑法的基本制度等,整合分析犯罪的构件,并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对《刑法》第92条进行研究,主要涉及的是公民私人财产的范围,在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将虚拟虚拟财产应用其中,在实际调整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整的方式,可以通列举条款事项的方式进行,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原则进行确认。将当前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进行整合与分析,在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调整的过程中,以“增容”的方式进行。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为例,了解此时犯罪对象和认定标准的具体情况,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情形应用其中,并对其进行调整,在认定犯罪标准的过程中,可以将数额以及情节为基础。

3.制定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一种规范习惯的刑事法律文件,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适当的补充。单行刑法的优势较为显著,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对象。要充分结合网络虚拟财产侵犯行为的实际特点,其中刑法规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不同以及虚拟财产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存在差别,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与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二者处于相分离的状态,主要是以數据为载体,在对价值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主要与法律属性有关,与自然属性的关联不大,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方式进行研究,呈现在对客体利益的侵害上。另一方面,是网络虚拟财产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与其它法律制度时,可以发现二者规范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呈现出不协调的趋势。由于当前社会物质生活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中,新的网络虚拟财产侵犯类型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消极影响。为此,采用单行刑法的模式对其进行规范的意义较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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