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2020-09-26 13:18王月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3期
关键词:完善对策缺陷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 缺陷 完善对策

作者简介:王月甜,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法、立法法、社会组织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10

对于独立董事的概念,每个国家均有自己界定,但是其核心要求就是独立董事必须是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并且与公司的实际利益不存在任何关系。独立董事与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不存在业务和专业联系,这样能够确保独立董事能够针对公司的发展业务作出独立理智的判断[1]。而我国企业运用独立董事制度相对较晚,更需要加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应用探讨,以推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成功应用,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简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源于美国。美国证券危机的发生使得美国证券会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然后在接下来的十年内,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框架结构基本完备,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公司管理任命权。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也逐步被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所引用,主要用来加强上市公司内部决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公司内部各项权益的合理分配提供了重要保障[2]。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正式颁布应用是在2001年,并于2006年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地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不能兼任五家以上上市公司,以保证独立董事具有充足的精力来维护公司利益。同时,独立董事还执行每三年选举一次的模式,但是可连选连任,最常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这显著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这样更能够有效保证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事务独立作出分析判断,排除外界影响因素的干扰。总体上来说,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作出公正的决策判断,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以防止公司出现股东独大的治理不平衡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够成熟,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独立董事比例不足。根据OECD(中文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相关调查报告显示,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比例大概占到30%至70%,而我国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足20%。因此,我国独立董事比例明显不足,远远低于英美国家。

其次,独立董事以学者或者名人为主。通过对多家上市公司进行抽样调查,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知名人士所占比例大概为40%左右,独立中介机构所占比例大概为20%左右,而企业经管人员的比例也达到2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独立董事以学者或者名人等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较高的人员组成,并未完全从公司经营管理的客观角度出发考虑。

再次,独立董事提名由大股东控制。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控制,并未具备真正的独立性、公正性。这使得独立董事成为公司大股东的傀儡,独立董事有名无实。

此外,独立董事参与时间不足。根据政策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时间应该在15个工作日以上,但是80%以上公司都未达到这个要求。我国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时间仅仅为几个工作日。同时,独立董事的决策依据仅仅来源于董事会秘书,并没有主动获取信息资料的意愿。

最后,我国独立董事的年均津贴并不到位,有些独立董事甚至没有领取到公司津贴。而物质激励是激励独立董事的重要手段,而年均津贴的不到位使得部分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内部缺陷

(一)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不够完善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规定,要求独立董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其他公司或者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同时,不应该存在任何有可能妨碍客观判断的影响因素,独立董事不仅要具备专业的公司管理运营知识,而且最好具备较高的社会声望。因此,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在选聘独立董事的时候往往比较倾向于社会名流。

此外,我国公司独立董事对实际参与时间要求并不高,使得大部分的独立董事基本上是以兼职的形式参与公司管理。虽然我国政策明确要求公司董事任职企业不能超过五家,但是这就已经很难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使独立董事的工作质量受到不同程度上的影响,而独立董事自身的社会背景关系也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工作质量。

(二)独立董事缺乏约束性

现阶段,我国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并不完善,部分董事只是滥竽充数。而独立董事制度的约束机制也并不成熟,并不能将实质性的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同时,有些独立董事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并不高,很难胜任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使得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受限,更不能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司利益。

(三)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就是要具备独立性,这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所在。只有独立董事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够确保独立董事在进行公司决策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而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的实际选聘过程中,主要是由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质控制人来选聘,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主要是被大股东等这些人所操控,使得独立董事并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公司利益的平衡性,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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