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由于未能涉及三个被忽视的社会正义问题,所以未能使社会达到公平正义。于是纳斯鲍姆主张要不断发展人的能力,以此来赢得生存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而不是仅仅因为主体身体缺陷、性别、种族以及跨国物种等原因剥夺其应有的发展权。相比于阿玛蒂亚·森能力理论,从个人领域出发而言,她的可行能力理论是从社会整体出发,通过批判继承罗尔斯的正义论,不断发展可行能力,从而通过这一理论的实践运用,有助于更清楚地思考政治合作目的和政治原则的本质,以期全人类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
关键词:纳斯鲍姆;罗尔斯;正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3-0009-02
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一书试图通过多元视角与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契约理论展开对话。而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其典型代表之一在当代独占鳌头。但是在如下三个问题上存在的明显缺陷是无法规避的。其一,我们如何把教育、健康关怀、政治权利和自由等这些平等的公民权利延伸到那些身体和心理不健全者?(残障人的权利问题)其二,我们如何把正义和有尊严的生活条件延伸到世界上的所有公民?(全球正义问题)其三,我们如何把非人类动物纳入我们的社会正义观?(动物尊严问题)之所以无法解决上述三个问题,其本质是源于社会契约的互利和基本善。由此,基于现有理论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反思以及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继承中,发展出一种基于“能力”的替代理论。
社会契约的建立源于人们自愿放弃自然环境下的相互掠夺和侵犯,出于对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期望相互签订契约。通过这种契约的缔结,我们能够洞察到政治原则的合法性。社会契约理论是最强大的社会正义理论之一。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就强调他忠实于社会契约理论:“我的目标是呈现一种正义观念,它把比如说在洛克、卢梭和康德中所发现的、我们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普遍化和带到一种更高水平的抽象。”但罗尔斯的理论和所有以前的社会契约论存在明显差别。其一,因为罗尔斯的目标是从一系列的假设中产生基本政治原则,又因为它是一个被罗尔斯称为正确程序确定正确结果的“纯粹程序正义”的例子,所以罗尔斯通过不假定自然状态中人类拥有的任何自然权力,从而与历史传统分道扬镳。其二,在于契约程序中道德因素的作用。罗尔斯的选择状况包括霍布斯、洛克甚至康德(在其政治著作中)回避的道德假设。无知之幕代表着一种道德公正,这与康德关于人不能成为达到他人目的的纯粹手段的理念具有高度相关性。
现代契约论大概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纯粹的自我形式。在此形式中,具有道德内容的政治原则只源于没有道德假设的互利。代表人物——大卫·歌瑟尔,他在《协议道德》(Morals by Agreement)中设想,社会契约中的各方替代了真正的人类,并且无论是对真正的人类还是契约中的各方,社会合作的焦点都是互利,互利的人被他用一种相对狭义的方式理解为关注自身财产和安全。其二是约翰·罗尔斯的混合理论,它把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因素对将要选择的道德原则提供重要限制的、康德的道德因素联系起来。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本身就是自我利益的追求者,他们被设想为只关注自身善观念的提升,并不追求作为目的本身的正义。这种原初状态的假设只是人进行自我解释双重性当中的一个方面,另外一方面由无知之幕进行信息限制,以提供他们所期待的设想的道德公正的社会。还要说明的是,在原初选择的状况设计中,罗尔斯的理论试圖捕捉、可分享的道德判断是非常复杂的康德式的,这突出体现在其包含了直觉理念,“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这种不可侵犯性也不能被逾越”。那为什么人们要与其他人签订契约?纳斯鲍姆认为,对于罗尔斯而言,对正义本身的热衷不会也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尽管在这一理论的直觉的潜在理念中,对正义的热衷是当下的,但是,只有签订契约势在必行时,并在对各方的知识形成和限制他们选择方面进行正式限制的形式中,它才进入选择状况。但是,一谈到为什么有这样的一个契约,答案仍然是,基本是互利,而不是仁慈或对正义的热衷。其三是纯康德式的现代契约主义。没有互利理念,只有源于康德的公平理念和相互承认的理念。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社会定义为“一种为了互利的合作事业”,然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一种为了互利的共同事业”这一惯用语,被置换为“长期传延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而且没有提到互利。要清楚的是互惠的理念和互利的理念是不同的。对于这个明显的矛盾,罗尔斯本人没有回应,仅仅保持沉默。而在纳斯鲍姆看来,她相信实际上是没有矛盾的,因为她认为罗尔斯在谈论两个不同的问题。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正义观念阐释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所有这些价值或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这个一般正义观念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我们都知道,正义原则只有应用于社会才会有意义,而社会结构是分配“社会价值”的方式。罗尔斯把这种由社会分配的社会价值称为“基本善”。罗尔斯提出“基本善是每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望的东西……无论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这些善通常都是有用的……为了简便,假设这些由社会来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在这段话之后用括号括起来的一段话中,罗尔斯补充说,“自尊”也是一种基本善。对于为什么罗尔斯会在最初签订契约时把残障人的权利问题排除在公平正义之外,似乎包括以下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源于罗尔斯的首要善教义。如果在计算首要善的需要时,包括具有生理不健全和相关残障的人,那么他就失去了衡量社会最底层人的简明而直接的方式,出于思考物质分配和再分配,现在,他单独把收入和财富与之相关联。第二个理由,原初状态的各方应该不知道他们的生理和精神能力或残障,直接产生于他对社会契约传统的忠诚。罗尔斯拒绝把仁慈动机纳入原初状态,因为他担心这些动机是不公正且有偏私,因而不会支持确定的政治原则。然而休谟对人的评价,人类由多条纽带团结起来:既有爱与同情的纽带,也有利益的纽带;既有对正义的热爱,也有对正义的需求,有意识到的同情能力和仁慈能力。在能力进路中,对利益和社会合作目的的阐释被道德化与社会化,这有利于共享共同生活的理念。
对于全球正义问题,社会契约论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人们会因为出生的偶然性、种族的差异性以及地域的不平衡等因素,在最初的起始就产生影响。纳斯鲍姆以罗尔斯的《万民法》为例论证其不能为全球正义提供充分说明,其因在于在原初签订契约时,全球人类所属不同的国家,若以国家为单位而不是人类个体为单位,这也将会是一个障碍,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是没办法在权力和自愿方面大致平等的,由于初始的不平等那么在出于互利的目的签订契约,尽管在无知之幕的信息限制下,人们也还是会更大程度的追求自身的善。因此,我们只能以人类本身为目,通过重叠共识理念(具有不同形而上学和宗教观念的人能够接受的核心政治观念)发展跨越国界的能力,而这种能力进路的全球化就迫切需要制度的保障。
对于动物尊严问题,罗尔斯认为这并不是正义问题。他认为,残忍对待动物当然是不对的,动物能够感知到快乐与痛苦,也有进行各种生活的能力。这些显然给我们施加了同情和人道的义务。它们在正义理论的范围之外,因此不可能去扩展契约学说,以使它能够用一种自然的方式去囊括这些观念。同时,纳斯鲍姆认为,康德把人们友善对待动物的全部理由建立在脆弱的、与心理学相关的经验主义的主张之上。他无法想象那些(在他看来)没有自我意识和道德互惠之能力的动物能够成为道德义务的对象。在纳斯鲍姆看来,尊严不只是以理性和道德为基础的一个理论概念,任何一个拥有感知功能的物种都应该拥有尊严,这样的尊严全部都值得被尊重。在动物权利这一问题上,能力进路比其他进路提出了更好的理论指导。由于该进路能够认可动物尊严,并为其提供生存以及成长的需求,同时也能够照顾到各种动物所追求的生命目标,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已经包括了不同动物的各种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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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5-15
作者简介:唐爽(1995-),女,黑龙江海伦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