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娜娜
摘要: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其类型也层出不穷,数字产品网络零售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制度的保障,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标准体系,规范数字产品网络零售经营者行为,提升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产品 电子商务 信用标准化
Abstract: E-commerce is developing rapidly in China, and its types are emerging one after another. Digital product network retail business has a broad development prospect.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guarantee of the credit system. A sound credit management standard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standardize the behaviors of online retail operators of digital products,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s of digital products,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dustry.
Key words: digital products, e-commerce, credit standardization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服务提供类电商也正成为被广泛接受的一种电商模式,网络零售交易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越来越高。一般消费品网络零售规模越来越大的同时,数字产品网络零售也越来越普及。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其存在的信用管理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成为严重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对电子商务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需求较为迫切,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标准化建设更是有待突破,因此制定适合我国电子商务业态的数字产品网络零售信用管理规范标准显得尤为重要[1]。
1 数字产品的概念和特点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字产品的影响力逐渐扩展,但目前对数字产品的定义尚存研讨的空间,大体说来,数字产品可以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进行定义。狭义的定义可以理解为通过数字的格式进行交换或者凭借数字网络方式进行传输的产品,主要包括视频、影像以及软件产品等,许多在线服务,如技术、法律、售后等问题的解答也都被归入数字产品的行列。广义的定义包含了特殊的含义,包括通过数字技术凭借一定的载体,基于数字格式转换而来的无形货物,是信息技术催生的产物。数字产品网络零售的特点包括:
(1)无形性。数字产品内容的交易和传统电子商务最为显著的不同就是数字产品逐步从有形转变为无形。虽然无形数字内容和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有很多共同点,例如,两者的付款方式都可以借助电子支付手段来完成,但是前者无需高度依靠物流配送体系,可以全程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
(2)易复制性。数字产品内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无限制的复制、储存和传输,一旦数字内容被开发成功后,便可以无限次地进行交易,交易越多越能体现出其商业价值。
(3)易篡改性。数字产品内容通过程序的改变可以进行修改,且一般不为人所知,这在传统商品中较少发生。因此,即使是经营商也无法控制其已出售的数字内容的完整性。
(4)不可消耗性。数字产品内容以0和1位元形态存在,在使用过程中只要正常操作就可以永久运行,不存在折旧或者磨损的现象。
2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信用制度规范建设现状
信用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探索创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失信问题仍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地方等各个部门都高度重视网络零售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问题,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也取得较大突破。
政策方面: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委围绕信用联合惩戒、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诚信经营、推动信用信息应用这几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通知》(发改财金〔2018〕716号)等 。
法律法规方面: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发布实施,共7章89条,其中有关诚信建设条款13条,提出全面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完善信用服务保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诚信行为等,为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提供基本法律依据[2]。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数字化产品纳入远程交易的范畴,从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和消费者的撤回权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规范。然而针对数字化商品交易本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并未给予针对性的系统性保护,构建完整具体的数字化商品交易法律制度體系存在一定困难。
标准制定方面:涉及电子商务信用标准包括GB/T 34057—2017《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零售信用基本要求 消费品零售》、GB/T 29622—2013《电子商务信用 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规范》,均为一般消费品领域的网络零售信用规范,针对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信用标准化建设仍为空白。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针对电子商务网络零售的诚信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但针对数字化产品的网络交易并未出台专门的制度规范。究其原因:一方面数字产品与服务具有“无形”的这一特点,和传统的有形的商品和服务有较大的不同。因其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使得其物理界限相当模糊,所以对交易对象的性质很难认定。另一方面无形商品交易直接透过网络传输在虚拟的环境下即可完成,取代了有形物的移转,数字化商品交易的各个环节均存在现有规范标准还待讨论或确定的因素。另外,数字化商品交易涉及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通过立法的方式很难针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交易进行系统化的规定。
数字产品网络零售交易信用制度规范建设严重滞后将会导致网络中诚信观念严重缺失,制度的建设、监督、实施过程、第三方平台、惩罚等方面未能构成完整的信用体系,将导致零售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为牟取自身利益而违背诚信道德的行为无法得到制约,这将严重影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向消费者提供数字产品网络零售服务的相关信用规范编制显得越来越紧迫。
3 数字产品网络零售信用标准化建设内容
3.1 经营者的诚信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数字产品提供商均为数字产品诚信交易的关键方,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明确其各自经营的各类资质证书,满足实名认证要求和对追溯、追责的支持。同时,还应对平台专业技术团队、服务实体和支付功能等的资源保障提出要求,确保平台提供的各项交易顺利完成和所出售数字产品的正常使用。
3.2 交易安全要求
应制定信息和网络技术安全标准,明确交易平台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对Web访问、信息展示、信息互动等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服务;交易数据,顾客账户和顾客信息等内容的保护机制等,确保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正常的网上交易和满足顾客利益保护需求。
应制定产品使用安全标准,明确数字产品提供商保障顾客使用产品的安全,承担顾客使用产品过程中非顾客责任的意外损失,对儿童或其他需保护群体限制级别的数字产品应事先明确提示等要求。
3.3 交易诚信要求
3.3.1 交易过程
应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标准,明确交易平台提供的交易规则和流程应符合顾客网上交易和权益保护需要,针对流程的完整性、交易规则的合规性提出具体的要求。同时,针对交易规则和流程给予清晰的说明,能够指导顾客完成整个在线确认订单、支付、获得产品、撤销订单、退款等行为;针对线上支付和退款服务也应做到安全便利。
3.3.2 交易辅助服务
针对数字产品所提供的咨询、协助、评价信息共享等辅助服务,应在标准中明确辅助服务的形式、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例如,提供顾客评价和分享服务时,应实时、完整地按时间顺序发布顾客评价信息,在展示顾客评价时,不得单方面删除、更改或屏蔽合法的顾客评价信息,也不可假冒和杜撰顾客评价信息。
3.3.3 交易信息发布
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交易流程说明、数字产品说明、价格说明、服务承诺(产品服务、售后等方面)等交易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合规、有效、可识别和可验证等具体要求。以数字产品价格说明为例,应明确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标示应真实准确、无误导,禁止使用与服务信息不符的假明码标价和隐晦的模糊标价,禁止降价陷阱、虚构高价、谎称降价、虚假折扣等价格误导行为。
3.3.4 数字产品
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包括:数字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知识产权要求;数字产品应满足顾客对于产品安装次数要求、使用时限要求、正常使用的技术支持要求等;数字产品提供的过程中,不应在数字产品中插入广告,不应捆绑非顾客指定的其他产品等内容。
3.3.5 售后服务
制定标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网上交易过程或网上交易完成后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交易平台和数字产品提供商应能及时妥善处理与交易相关的各种分歧或偶发事故,确保顾客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具体包括:网站或平台应设有畅通的顾客信息反馈和投诉渠道;对于数字产品功能和质量问题、数字产品与描述不符、插入广告、额外费用等问题,应明确平台或产品提供商的责任和赔偿标准等。
3.4 顾客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要求
交易平台和数字产品提供商应充分考虑顾客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需要,从制度、技术等方面确保顾客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受到保护。在标准中,应制定严格细致的顾客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保顾客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仅用于该顾客在本网站或平台发生的交易;对于可能导致顾客利益较大损失的信息,应采取严格措施加以保护;对于违反顾客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保护制度的商家,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建立相应惩罚制度。
4 小结
大力加强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化建设,有效规范数字产品提供商、平台经营者的信用行为,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和诚信要求,顾客隐私保护的要求等,着力解决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任缺失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 韩家平.我国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现状与趋势[J].团结, 2019(3):29-31.
[2] 张希.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法律完善[J].学理論,2019(8):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