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驾撞路灯杆致死的纠纷案件。李某醉酒驾驶电动车,撞上了路边的路灯杆导致死亡。事后,李某家属将路灯杆所有方即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镇政府对路灯杆的安全性负有保障责任,如果该路灯杆安装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他人通行,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镇政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镇政府安装的路灯在路界绿化树中间,不影响他人通行,也不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因此,镇政府设置路灯杆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酒后驾驶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仍选择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成都商报》20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