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征良 朱荫贵
摘 要:抗战时期大后方许多省份涌现了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模式——省营企业公司,其资金总量在当时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份额,为开发省地方经济、加强不同省区物质调节、统一经营省内企业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省营企业公司与完全的国营企业在财政基础、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发展结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其发展初期,它是作为和中央政府的对立面而出现;在抗战时期特殊环境下,中央政府需要发展地方经济以促进抗战,所以愿意花费大批资金发展省营企业,省营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而在抗战胜利以后,中央政府不愿看到地方政府经济势力坐大,因此对省营企业的投资日渐减少,直至完全断绝,这直接导致了省营企业急剧衰落的结局,最后几乎所有的省营企業都因为资金困难而日趋破产。
关键词:抗战时期;省营企业公司;国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09-0150-14
作者简介:卢征良,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四川 成都 610041);朱荫贵,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上海 200433)
1937年抗战爆发后,大后方许多省份出现了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模式——省营企业公司①,其资金总量在当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份额。截止到1942年,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广西、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山东及安徽等16省已经筹设或创立此种公司组织,“超出我国省份半数以上,且在各该省之比重逐渐成为事业之中心”,“无论在省抑在国内的新兴经济事业中,均不得不占到一个特殊重要的地位”。民国时期学者伍连炎也指出省营企业公司“随着民族独立战争的开展而兴起”,“自由区各省,不论前线与后方,几普遍建立,计有……十七个单位组织,统计资本总额逾六万万元”,“经营事业,包括工矿、农林、贸易等部门,其中投资最大的是工业,所设冶炼、机械、化学、纺织、面粉、酒精、陶瓷、炼油、火柴、制革、制糖等达五百余单位”,成为“自由大地中经济抗战的生力军,民族企业中的中坚部队”。
从表1可以看到,抗战时期省营企业公司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地域分布广:省营企业组织或筹备机构遍设于贵州、云南、四川、西康、广西、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湖北、陕西、甘肃、宁夏、山西、山东及安徽等16省,各省省营工厂总计达141家;(二)资本总额巨大:从表1“资本”栏可以看到,抗战时期省营企业公司总资本达到542 000 000元,民国时期学者伍连炎则认为省营企业公司的资本总额当有610 000 000元,如果算上苏、豫、晋、宁四省企业公司的资本,那么全国省营企业公司的资本总额当在700 000 000元以上。根据当时经济统计,1941年大后方全国工业资本总额约计16万万元,那么省营企业公司资本总额(以最保守的资本数542 000 000元来估算)约占大后方工业资本总额34.5%,从其比额可以看到省营企业公司工业资本在大后方工业资本中占有的重要地位。
省营企业公司诞生后,社会各界人士对其属性就有不同的看法。贵州企业公司总经理彭湖认其为一种新兴的经济组织形式,他认为“省单位企业”无论是从表面看还是从内容方面来说,其制度建设“可谓新颖而进步”,“在抗战建国同时并进,敌人谋我益急之今日,各省力图开发生产之建设工作,实无可非议之处”。伍连炎认为无论从形式与内容观察,省营企业公司都是“战时有力的新型经济组织”,是“后方独一无二的足以配合中枢执行国家经济建设政策的经济机构,其地位与任务至为重要”。但也有与之相反的观点,如川康兴业公司开始筹办时,当时重庆《商务日报》在其社论中就认为川康兴业公司在事实上,“虽非完全属于国营,而亦近于完全国营”。可见,在当时学界、舆论界对省营企业公司的属性就存在分歧和争论。
这方面争论在当前学术界也有所表现。目前国内有些学者将省营企业公司纳入国营企业研究范畴,其推论的依据是无论省营企业公司还是国营企业,其本质上都属于政府出资创办,因此应纳入国营企业研究范畴。如张忠民研究员认为,“国有”、“公有”、“国营”、“公营”的企业都应该属于国有企业,因为它们都为政府所有,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中央政府,另一个是地方政府,所以都应该属于国营企业。此种说法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很多学者在进行归类时,都将省营企业公司当作国营企业来看待。当代另一个企业史学者朱荫贵对此问题的表述与张的看法不尽相同。首先,他认为“地方政府资本……成为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但是,他又称,“在当时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资本企业中,除中央各部委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资本系统外,各省营企业公司是最具重要意义,且相对完整和规模较大的另一层次国家资本主义体系”。按照朱荫贵教授的理解,省营企业公司属于“另一层次的国家资本主义体系”,它与典型的国营企业(中央各部委和资源委员会属国营企业)事实上存在着诸多方面差异,至于存在哪些差异,朱教授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
如果将省营企业公司看作国营企业,事实上会出现很多思维困境:(1)从资本属性来看,省营企业公司资本来源多元,包括中央政府资本、地方政府(省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而且有些省营企业公司(如西北企业公司、绥远企业公司广东企业公司、福建企业公司和陕西企业公司等)完全由省政府投资,没有国家资本,把这些省营企业等同于国营企业明显不合适;(2)从企业发展过程及结局看,国民党中央政府对省营企业公司的发展一直持谨慎支持态度,即使在省营企业公司发展的高峰期,国民政府对其发展也是有所限制,而不是放任其发展;抗战后期,省营企业公司的发展日趋走向没落,甚至陷于破产状态;而与之相反,国营企业则在中央政府支持下日渐壮大,为何会出现这种结果呢?很明显二者对于国民政府统治来说具有不同的存在价值。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二者还是有诸多方面差异。那么二者差异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在近代企业史研究中省营企业该如何归类呢?本文梳理相关史料,从财政基础、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发展结局等方面比较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差异,进而探讨省营企业性质。
一、财政基础不同
近代省营企业公司和国营企业的最大区别是二者属于不同的财政体系。在1928-1941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财政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各省财政独立,统筹统支,中央财政无权干涉省财政收入支出。1942年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个转折点,国民政府为了加强战时财政管理,将原来的三级财政体制改为国家(包括中央、省和院辖市)与自治(县财政)两大财政系统。省级财政收归中央,成为中央财政的一个单位,收支全部由中央支配。省级财政丧失了独立统筹调剂全省财政收支的权力,其最重要任务只是协助中央征收各税、发行国债,以及监督管理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财政,但只保留一些分散、征收不便的零散小稅,以及中央的部分税收分成。经过二级财政体系改制和国地收入重新划分,中央政府控制了国地财政关系的主体部分。这次财政改革既增加了中央财政财力,也遏制了抗战前存在的地方财政独立问题。
战前省地方财政独立问题非常严重。20世纪30年代,一些省份如广东、山西、云南、四川等省为了实现地方政治经济割据,不愿轻易交出军政财政大权。除了本省财政收入,他们还经常截留国家税收以充作军事割据资本,而中央政府对此却深感无能为力。如1929—1936年间,主政广东的陈济棠截留了除关税收入外的其它一切国税,并利用这些财政收入来增强其军事实力,以维持其“南天王”地位。陈济棠原来只统辖有3个师及1个旅,军队人数不到5万人,军费开支每年1000多万元;后来出于政治割据需要,他把陆军扩充到9个师及4个独立旅,军队总人数达到15万人,每年军费开支则由1200万元膨胀到5000多万元(未含海、空军和兵工厂以及党政费的支出)。陈济棠曾对手下人敞开心怀地吹嘘说:“我现在是采取轻机重炮的方针,来装备着我们的部队。这些轻机重炮,一方面已经在外国陆续购买,以应急需;一方面可以自己仿造,以达到完善地装备部队的目的。”
另一个地方军阀龙云在统治云南期间(1928-1945年)为了增强省财政收入,也采取截留国家财政的方法。该省国家税收每年约1500万元(新滇币),实际上省财政每年仅向国家财政部盐务总局解缴中央盐税12.72万元(新滇币),其它所有税课悉数被截留并拨归省库,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40年,后经中央与该省政府多次磋商后才最终解决税课截留问题。这些被截留的税收最后流向哪里了呢?龙云利用这些截留的财政收入从国外大量购置军火,以维持其地方独立的军事实力。据估计,在龙云执掌云南政权的17年时间里,先后从法国、比利时、捷克购买了大量军火,并以之装备了40个团滇军,使滇军武器装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除了截留各种税收,战前这些地方政府还争相创办省营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当时省营企业发展较强势省份有山西、广东、广西、四川等,它们在自己的辖区实行垄断经济,与民争利。中央政府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指摘其发展省营企业是一种“经济割据”行为,有酿成“政治割据”(这是中央政府强烈反对的)的倾向。抗战爆发后,各地方在名义上服从中央统治,但省财政在这个时期(1937—1941年)却还处于独立状态,自收自支,中央政府无权干涉。而且当时正处抗战危难时期,中央政府财政举步维艰,无暇顾及地方建设,因此极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各种筹资方式创办企业,加强地方经济建设。这一时期省营企业公司在政策鼓励下获得飞速发展,先后有十几个省份创办了省营企业公司,总资本额超过542 000 000元,达到其发展的顶峰。可以说,省级财政独立是这一时期省营企业公司获得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
然而,1942年国民政府的财政体系变革改变了这种局面。抗战爆发以后,重庆国民政府的军费开支浩大,国家需款迫切,不得不想办法增加税源。在1941年6月16日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及同年8月2日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届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国民党中央政府决定自1941年度起,各省财政收支由中央接管。1941年11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六项,其主要内容包括:“全国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系统” (第一项),“国家财政包含原属国家及省与行政院直辖市(除自治财政收支部分外)之一切收入支出”(第二项)。从此,省财政并入了国家财政,省政府失去征税权力,省财政自主权自此完全取消。取消省财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原来由省政府一手创办的省营企业该怎么处置呢?省营企业现在应该由谁来经营?其获得的利润应该上缴给谁?对于这些问题,中央政府明文规定:公营事业经营仍属于省政府职权以内的事情,中央无权禁止,但是其营业收入则必须解缴国库,作为国家该年度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财政体制改革后,省政府对于省营企业公司只保留经营权,而无获取利润的权力。可以想象,公司利润获取权的丧失无疑会沉重打击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并在各个方面影响省营企业公司的发展轨迹。
二、投资主体不同
国营企业和省营企业具有不同的投资主体。按照孙中山的解释,凡以全国人民力量经营的企业即为国营企业,而以自治政府合全县人民力量经营的企业称为地方营企业。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沿袭了这一界定,如资源委员会认为,凡中国政府独资经营,或与人民或外人合资经营之工矿事业,其主办权属于代表中央政府之主办机构者,称国营事业。因此,国营企业投资主体多为中央政府各部门,如建设委员会、资源委员会、实业部(抗战后改经济部)、铁道部、交通部、教育部及国家各行局等。
省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则以省政府为主。省营企业多为混合投资,从资本来源看,包括了国家股份、地方政府股份和商股。表1中“资本总计”栏显示,抗战时期大后方省营企业公司资本总额达到542 000 000元,其中地方政府(即省政府)投资最多,达到325 230 000元,占比60%;国家股份(即中央各部、资源委员会及国家银行等)投资总额为157 009 000.8元,占比29%;民营资本投资最少,仅有59 760 200元,占比11%。
具体到每个省营企业公司来看,不同公司其内部国家股份、省政府股份和商股的投资比例差距还是很大。分析表1中“官股”“商股”栏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省份企业公司的官股(中央股、省政府股)及商股的投资比例:省政府完全出资投资的企业公司有6家,分别为山西西北实业公司、陕西企业公司、绥远企业公司、滇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企业公司及广东企业公司6家;省政府投资比例50%以上的有6家,即广西企业公司、安徽企业公司、浙江公营企业公司、湖南企业公司、西康企业公司、湖北企业公司。按照现代公司法规定,这些省营企业公司里面省政府的投资都超过50%,省政府拥有绝对控股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省份省政府出资比例低于50%,如贵州企业公司省政府股份占比仅12.3%(中央官股占比达87.4%),川康兴业公司占比为14.3%(中央官股占比51.8%),甘肃开发公司占比为20%(中央官股占比达70%),江西兴业公司占比为43.3%(中央官股占比达56.7%),湖南企业公司、西康企业公司占比分别为50%(二者中央官股占比均为50%),这种控股比例会不会影响省政府实际拥有这些公司的控股权呢?不会,公司控股比例不影响其控股权,也就是说,不管省营企业公司里面省政府的控股比例多少,省政府都能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关于省政府在其中控制权问题留待下文讨论)。
对于省政府来说,这种混合投资的优势在于能募集资金而不影响政府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资本来自政府机关、银行界及地方人士三者,“冶官股商股于一炉,并依照普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一方面丰富了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均衡。所以有学者称赞“其厚集资力之易,当为一省中之无可比拟者”。
三、经营主体不同
依据现代公司理论,股东占有公司股份的多寡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控制权力。省营企业公司投资多元,那么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呢?是国家中央各部、会还是省政府抑或商人呢?
民国时期著名经济学家吴半农曾论及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权利问题。他认为公司的权利有两种含义,“一是事业所有权,一是事业的经理权,而后者较前者尤为重要”。他强调说:“一个公司的全部或大部资本握在政府手里,固然可以称为‘公营,但是政府的股本仅占一小部分,但如果政府所派的董事在董事会里占到多数,也可以视为政府公司。”根据现代公司理论,董事会是公司权力决策机关,受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的委托,代理股东负责实施企业的大政方针、战略决策、投资方向等等。毫无疑问,董事会在公司里面具有最高决策权,而董事长则是董事会的牵头人,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情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公司里面董事人数的占比以及董事长的人选反映了其在公司里面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在政府公司里面,谁当董事长就意味着谁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力。那么,战时省营企业公司里面董事长职务都由谁来担任呢?
从表2可以看到,省营企业公司董事长主要由省政府官员担任:战时省营企业公司董事长直接由省长兼任的省份有3个,即川康兴业公司董事长张群(四川省主席)、湖南企业公司董事长薛岳(湖南省主席)、西北实业公司总理阎锡山(山西省主席);省建设厅长兼任董事长的有4个省份,即广西企业公司董事长陈雄(广西省建设厅长)、广东实业公司董事长郑丰(广东省建设厅长)、福建企业公司董事长徐学禹(福建省建设厅长)、安徽企业公司董事长张宗良(安徽省建设厅长);省政府委员兼任董事長的有4个省份,即云南经济委员会董事长缪云台(云南省政府委员)、陕西企业公司董事长陈庆瑜(陕西省政府委员兼建设厅长)、云南企业局董事长陆子安(云南省政府委员兼财政厅长)湖北企业公司董事长朱怀冰(湖北省政府委员);省财政厅长兼任董事长的有2人,陕西企业公司董事长李崇年(陕西省政府财政厅长)、江西企业公司董事长文群(江西省财政厅厅长);另外,有些公司董事长由地方官员兼任,如贵州企业公司董事长何辑五(贵阳市长);公司董事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如陕西企业公司董事长彭昭仙(陕西省政府秘书长)。从此可以看到,省营企业公司董事长的人选不是掌握在省政府主席就是掌握在省政府官员手里,或者跟省政府关系比较密切人员手里。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省政府握有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权力。换言之,无论是中央官股占优势的省营企业还是地方(省政府)股占优势的企业,这些企业中的经营管理权无一例外掌握在省政府手中。
相比而言,省营企业公司总经理的人选则相对比较强调个人经营管理才能,虽然其中有些人选也可能是权力干预和裙带关系的结果。如贵州企业公司总经理彭湖就是能力和卓识俱备的企业家,其在调任来黔担任贵州企业公司总经理之前,其经营才能已在实业界“传为佳话”。 再如广西企业公司总经理赵可任也是当时极具才干的企业家。但有些公司总经理可能更多因为裙带关系,如安徽企业公司总经理罗园仙即为安徽省主席李品仙亲信(内兄),福建企业公司总经理陆桂祥为公司董事长徐学禹亲信,广东实业公司总经理陆宗骐为省主席李汉魂亲信等。
综上所述,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掌握在省政府手中,这一点可以说是抗战时期省营企业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荫贵教授特别强调说:“省营企业公司大多是在地方政府行政和经济力量的主导下,采取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组织形式,经营本省地区内的各种经济事业。
四、经营范围不同
关于国营、省营企业经营范围问题,1937年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第三次会议上政府公告就有明确的规定:国营工业主要从事有关国防的基本矿业及工业、电力、重要资源如煤炭、石油、金、钨、锡、锑、汞的开采,以及生产战时必须品的机械、电工器材、酒精、油、碱的生产,以奠定国防工业的基础。省营工业为不从事重要国防工业,并不宜与民争利,省营企业应依照特别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公司,对其扩张加以限制。1938年3月在武昌召开的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制定战时经济政策的会议。会上通过了大会宣言、《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抗战建国纲领》以及《工业政策实施大要案》。大会宣言提出:“抗战期间关于经济之建设……凡事业之宜于国营者,由国家筹集资本,从事兴办”;《非常时期经济方案》则认为,建设事业“非政府单独力量所能完成,政府对于与国防有密切关系之工矿业率先创办外,其他多数事业应提倡人民自力经营或利用友邦资金办理”;《工业政策实施大要案》则划定“国营与民营工业之范围”,“基本亟需之工业由政府限期举办;……政府除对于与国防有密切关系之工矿业率先创办外,其他多数事业应提倡人民自力经营或利用友邦资金办理”。同年6月,经济部制定了《抗战建国经济建设实施方案》,内中强调“基本事业宜以国力经营”,具体包括“建设煤、钢、铁、铜、锌、钨、石油、机器、电工器材等工矿事业”。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西部各省生产建设与统制(矿产与重工业为主)案》,对于战时大后方的国营企业、地方省营及民营的关系再次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凡与国防有重大关系之矿业以及重工业,自以国营为原则;但经中央许可,仍得由省经营之。其他矿业、轻工业、农业,以及不带军用性的普通商业,则务采奖励民营之方式。”
这种划分方式也得到当时学界的认同。如著名学者吴半农就曾撰文讨论过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划分问题,他从学理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他认为国营企业有几个方面的原则:锁匙事业和军备制造业、须由中央政府统筹或统制的重要事业、在政治文化上有重要作用的事业都应由中央政府经营。因为这些事业,有的关系整个国家的存亡得失,有的需要国家拿出整个的力量来举办,有的需要政府根据全国的情形作通盘的打算,有的需要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政策。如果听任各省自行经办,不特有害于全国性的经济计划和经济统制施行,而且足以破坏国家的统一运动,加强地方主义的阻力。不过,“中央政府办理这些事业,也可视事实的需要,允许省政府投资”,“有全国性或省际性的归中央经营”。
那么,省营企业经营范围在哪些方面呢?吴半农认为,从地域上来看,“以省或市为范围的归省或市经营”。具体来说,应该划归省营的事业有下列几种:(1)各省现有和可能发展的特产;(2)有迫切需要,而规模宏大,各省私人不易或不愿举办的普通事业;(3)为地方机关及省营事业所需的其他制造事业;(4)省内公路和运输事业;(5)以省或市为范围的公用事业,如市内电话、市区交通自来水等;(6)地方性的森林垦殖和公共工程,如省内的河工、水利等;(7)以一省的金融活动为业务的银行业。吴认为,各省政府举办这类普通企业时,须防‘与民争利,并须“树之以楷,为民先导,供私人投资知所适从,而不阻塞其发展的途径”,“省营事业最好依照特种公司条例,尽量吸收民股,使成为政府与人民共同发展各省经济之机构”。根据上述内容,现将国营企业、省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列表如下:
从表3可以看出,凡国防重工业或有独占性质之工业与基本矿业属于国营企业经营范围;其他民生轻工业则准许民间经营;至于省营企业,主要采取限制其发展的方针:既不准其染指重要国防工矿业,又不准其与民营企业争利。
国营和省营工业在经营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当然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着相互交叉甚至违规经营的内容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这种经营范围的划分不是那么具体和严格,有些省营企业公司经常利用自己的特权与民争利,与中央企业争利。所以时人抱怨说:“近年来除了国营事业,即由中央政府经营的事业以外,各省政府也在经营各种事业。省政府可否经营事业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现在省政府即已经营了,中央政府如何予以管制也成问题。国营事业与省营事业如何划分,省营事业又与各县政府所经营的自治事业如何划分,不但是一个经济制度的问题,并且是一个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划分的问题。在事实上,中央政府似乎不曾积极的鼓励省政府经济事业,但省营事业却在近年来颇为发达。中央政府在初的措置是订定法律予以管理,后来的趋势则为限制甚至于禁止。”这种超越省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规开办矿业。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明确规定:即凡国防重工业、有独占性质之工业与基本矿业属于国营。一般来说,省营企业公司都能遵守这些规则,完全自营的礦业很少,但也有一些省营企业独资经营矿业,如在云南有鲁甸矿务局、平彝锡锑公司;在湖南有醴陵煤矿局、常宁水口山铅锌局、金矿工程处、桃源金矿局、湘潭云湖煤矿工程处等。其他省营企业公司也偶尔经营矿业,但大都是与资源委员会合办,可算基本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二)与中央企业争利。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以所谓“非常时期”为由,实行经济统制政策,即实行贸易垄断、统购统销、限价议价以及专卖等政策,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这些垄断行业利润丰厚,让川康兴业公司馋涎欲滴。公司成立后想办法进入这些行业,进行商业经营,并且美其名曰“以商养工”。桐油属于中央重点统购统销业务,川康兴业公司与复兴公司商订“经营桐油联系办法”, 1944年其桐油销售业务达到6,000万元。另外,公司还以安县茶叶来换取松潘羊毛。川康兴业公司还委托四川农业公司及西康皮革公司代购灌毛(产于灌县的羊毛)及康毛(产于康区的羊毛),原计划投资500万元,后来投资额涨到900万元。除此之外,公司还在小五金贸易方面投资了300万元,从中赚取利润100万元;公司还花50万购入烧碱,150万卖出,净赚100万元。川康兴业公司就是通过这种投机行为,“大量囤积”市场上的紧俏物资以获取暴利。
(三)与民营企业争利。有些省营企业公司利用自身优势经商谋利,如以福建企业公司为例,抗战期间福建省内米粮供应紧张,福建省贸易公司为米商从银行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米商得到贷款后从闽北产米区如宁化、光泽、邵武、崇安等地购运大米到福州销售,公司对每担米抽手续费5角。由于大米购销被少数米商所垄断,米价从每担(150斤)13元涨至16元多,后来竟涨至20多元,影响民食非浅。对于运销物品,公司均抽收商品价值总额5%,仅几个月收入就达到5万多元。为扩大经营,公司曾拟设10个国货商场以向外埠进口货品,后因内部意见不统一,仅在南平县办了一个国货商场,不久因公司改组,改为南平办事处。米商从福建省政府那里领取采购证明书和放行执照,政府在必要时还派出军警护送运输米粮,保障货运风险。因此,有人批评福建企业公司这种行为是“官僚政客利用豪商的资本来搜括财物,而商人则依赖官方来压低小生产者的售价,甚至有强买强卖的情况”。
宁夏马鸿逵的“富宁公司”则通过垄断宁夏土特产品购销,贱买贵卖牟取暴利。例如该公司将低价收购来的羊毛、皮毛、药材等土特产品和烟土运到天津高价销售,甚且把这些羊毛抛售到美国,以换取黄金和美钞。除此之外,马鸿逵还进行武装走私,在敌占区卖掉土特产品和烟土,然后收购日用百货运回宁夏高价销售,大发国难财,因此马被人讥为“带枪的买办”。
总起来看,省营企业公司越权经营行为虽然不多,但也确实存在。1941年5-7月间,国民政府相继通过了《非常时期省营贸易监理规则》和《省营工业矿业监理规则》,同时还专门设立了“经济部省营公司监理委员会”,对战时大后方发展甚快的省营企业实施监理,确定省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适合中央整个计划及法令”,并且禁止省营公司“未经中央许可经营之专卖事业;未经中央主办机关委托,自行收购政府指定之统销物品”。在国民政府大力干预下,省营企业公司前期经营中存在的越权经营行为有所收敛,取得了预期效果。
五、二者发展结局不同
省营企业公司的发展经历了战前的初步发展、战时的蓬勃兴起及战后的衰落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它的发展轨迹与国营企业不完全相同:
在其发展初期,它是作为和中央政府的对立面而出现;在抗战时期特殊环境下,中央政府需要发展地方经济以促进抗战,所以愿意花费大批资金发展省营企业,省营企业也因此获得了快速的发展;而在抗战胜利以后,中央政府不愿看到地方政府经济势力坐大,因此对省营企业的投资日渐减少,直至完全断绝,这直接导致了省营企业急剧衰落的结局(与此同时,国营企业却得到急速的扩张与发展),最后几乎所有的省营企业都因为资金困难而日趋破产。如贵州企业公司在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总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纷纷离去”,投资企业从原来的28家减少到了19家,而且不少单位出现了亏损。雍兴实业公司所属玻璃厂、卫生用具材料厂、实用化学厂等战后很快关闭东撤。西北实业公司至抗战结束后“赔累甚巨”。广西企业公司各厂矿到1946年亦随之自行解散。广西企业公司在抗战中后期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影响下亦十分困难,“本公司采购原料、销售成品之工作,原定计划由总办事处统购统销,但因物价变动无常,流动资金有限,各厂场需用之物料,尚未能大量采购,储备供给,只能随需随购,因受物价高涨影响,以致产品成本过高,推销至感困难”。而到了战后,处境更为艰难,“自回桂复业以后,除各营业处略有微利弥补外,尚须不时向银行揭借,以资应付。尤以仕敏土厂、制革厂、印刷厂、酒精厂等或在筹备期间,或需资金周转。先后向广西银行揭借三十余亿元将各厂所存废铁及不合目前需用之机器数件出售”。因而在1949年1月,广西省营各工厂、农场、矿区等因遭受战祸,损失巨大无力恢复业务,只好将现有产业全部捐赠广西省政府。
陕西省企业公司在抗战后因物价跌落,亏损甚巨,“以全部资产抵偿债务尚有不足之感”,同时被要求“盱衡时势,重整旗鼓,将各厂之不适于环境者,分别予以结束或整顿,务期吻合实际,以利国家社会”;福建企业公司所属各厂也在抗战胜利前后因为种种原因而“纷纷倒闭”;江西兴业公司“战时单位曾达四五十个之多,到了战事结束时,散的散,关的关,无形中陷于停顿状态”;等等。省营企业公司这样的发展结局,和国民政府的态度有直接关系。如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主任翁文灏就指出,中国经济事业单位“可有国营与民营二类,而不可又有省营之特殊办法”,“庶整个的国家经济能充分前进,而不受分崩离析之苦”。翁氏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应以国家为本位,不能以区域或省份分开独立经营,不允许各自为政。国民党政府上层官员的反对态度,对省营企业公司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省营企业等同于国营企业并不十分合适。
结 语
近代中国企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学界根據资本来源的不同,习惯将其划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买办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四种形式。但结合上文的分析,把省营企业划归国营企业并不十分妥当。简单地把省营企业划归国营企业范畴,就抹杀了近代中国企业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现代的概念框架内,省营企业公司既非民营企业,也与国营企业有诸多方面的不同。那么我们又该如何来看待这种类型的企业呢?
省营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在中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现在还存在一定数量的省营企业)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中国大陆地区则存在诸多方面的争议。主要原因是1949年以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大陆地区实行了完全的计划经济制度,根本就不存在独立的省级财政系统(省财政系统自然是存在,但没有独立于国家财政系统),所有的由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均被认为是国营企业。这种观点如果套用到近代企业研究,则存在诸多逻辑混乱的问题,如国民政府为何会鼓励国营企业发展,而遏制省营企业发展;二者发展的结局为何会如此不同;等等。因此,为了避免这些方面的逻辑混乱,学者在研究中国近代企业发展历程时,不妨将省营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来看待,以利于更好地进行研究。
实际上,在近代中国,相当一部份学者认为区分省营、国营企业是很有必要的。如学者孟宪章在《中国近代经济史教程》中,就将国营企业和省营企业分开来论述,“经济部对于各种企业之促进,定有一整个计划,再分别性质,划分国营、省营及民营三种”。同时期另一著名学者李紫翔则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法,他说:“关于国营工业的定义和经营主体,现在尚无确定的释明。流行的几种说法:最狭义的是以资源委员会经营的工矿业,才认为国营企业;较广义的,是以中央各部会经营的为范围;最广义的,则包含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军队、党团部、中央及地方银行等所经营的工业在内。我们在统计上是采用广义的,不过冠以公营工业的类名,而在类名下,再分国营、省营、县营、国省合营及国民合营等项目,似乎较为恰当。” 同时期著名经济学家吴半农也指出:“‘国营事业这个名词,照我国目前通常的用法来看,似有广狭两义。从广义来说,它是指各级政府所经办的经济事业而言;这里的‘国营应作‘国家经营或‘政府经营解释,实相当于英语国家所谓‘政府企业(government enterprise)或‘公共企业(public enterprise),它和‘民营两字对称时,便可称为‘国营,和‘私营两字对称时,也可称为‘公营。这个意义的范围较广,除了中央政府所办的经济事业外,还包括着一切省营、市营和县营的事业在内。从狭义说,这里‘国营只含有‘中央经营的意思,它和地方政府所经办的‘省营事业形成一个对称的说法”。按照这样的说明,“中央政府所办的事业称为‘国营,各省政府所办的事业称为‘省营,意义明晰,自无含混之处”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研究的角度出发,明确和细致区分国营、省营企业的性质概念,不仅有利于深化近代中国企业史的研究,同时也能更好地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性质。
(责任编辑: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