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长,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任务也日趋繁重。 在执勤执法、处置事故过程中,交通民警伤亡事件屡有发生。2104 年8 月天津津蓟高速4 名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时被从后方高速闯入警戒区的大货车撞击牺牲。 全国每年因公牺牲公安民警人数在400 人左右,成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 2018 年,301+141=13 亿这道数学题引起了人们沉痛的思考。①2018 年,全国有301 名公安民警,141 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 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英勇负伤。降低执法风险,加强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已经成为交管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严峻问题。
2015 年至2016 年, 全国交警和辅警因公牺牲51 人,其中2015 年牺牲27 人(交警24 人,辅警3人),2016 年牺牲24 人(交警17 人,辅警7 人)。 这51 人当中,从牺牲情形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和路面执勤执法时被撞牺牲人数最多, 为19 人, 占比37%; 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生二次事故牺牲10 人,占20%。 从地点看,高速公路牺牲人数最多,达15 人,占29%。 发生二次事故的10 人中,高速公路牺牲4人。 从时间看,白天和夜间牺牲人数基本各半。 从天气看,正常天气条件下牺牲人数47 人,占了绝大多数。 2019 年1 月至5 月,全国交警辅警牺牲人数为12 人,2018 年同期为5 人。[1]
现有交通事故处置模式为一种应激反应模式。按照报警、接警、出警、现场处置与勘查、事故认定、处罚执行的程序进行。其中核心是现场处置环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施行)、《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等要求,适用于简易程序事故可由一名交警处理,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不得少于2 人。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停放在与事故车辆同车道的来车方向,距事故车辆或事故起始点100 米以外, 开启警灯和车载电子显示屏,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警报器,警示后方来车;高速公路需要封闭一条或者多条道路的, 应当有一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负责安全警戒,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设置警示标志。 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米外连续放置锥筒,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冰冻等道路通行条件恶劣时, 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 米至1000 米外连续放置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 米,按照由远及近、远疏近密原则放置。
从以往发生的民警伤亡事故来看, 交管部门内部的原因是主因, 这些事故都程度不同的反映出交管工作在思想意识、技术装备、人员配备、技能掌握、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
从思想意识上来看, 一些部门存在着重执勤执法、轻安全防护的倾向,对民警安全防护重视不够,日常检查警示不到位,督导考核不落实;组织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实战训练少,针对不同道路、不同天气情况、不同事故类型的实训更是严重缺乏,致使一线交警和辅警在遇到紧急情况和危险时, 缺乏自我保护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民警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不足,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 出警前不检查安全防护设备,甚至不穿反光背心,现场站位不规范、不安全,不安排人员警戒,不按规定摆放防护设施,数量少、距离短;警车停放角度不正确等。现阶段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设备主要是反光背心、反光锥筒、警示标志、警示牌、现场警戒带等,一是科技含量不高,防护效果不佳。 二是种类偏少,很难应对不同防护要求。三是破损修复补充不及时,造成防护漏洞。
人员上一直以来受警力不足影响, 事故现场处置常常达不到人员配备要求。 无法进行各种细化分组。事故勘查、人员抢救、警戒、疏导分流各任务分工不明,一人身兼数职,顾此失彼,潜在巨大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要求,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高速公路设置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各高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应应急预案。 针对不同类型以及不同严重程度的事故类别设置预案, 这种预案中都含有现场处置措施及安全防护规定,民警应学习掌握,做到谋划在先,规范安全出警。
事故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内部原因固然重要,但外部原因也不容忽视。影响事故的外因很多,诸如天气状况、道路环境、车辆、驾驶员职业素质等。其中,速度与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的严重程度有极大地关系。不同道路、不同通行条件下对车速都有严格限制规定。超速行驶,不仅增加车辆机件工作强度和负荷,加剧机件磨损,轮胎老化变形,引发爆胎事故,还严重影响人的的视觉感官。驾驶员的视野会变得狭窄,视觉接受信息能力下降,遇到突发情况,来不及做出判断,采取措施;会延长驾驶员的反应距离。 当驾驶员发现前方情况采取紧急制动到脚踩制动踏板为止,车辆会空驶一段距离。从表中可以看出,当车速为50 公里/小时时,反应距离为13.8米,100 公里时,反应距离为27.8 米,增加一倍。 同时,制动距离也会大幅度增加。 以100 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干柏油路上,发现前方100 米有情况,驾驶员反映时间为1 秒,从发现情况到车辆完全停止,制动停车距离为101.7 米,事故已经发生。 图中的数值还只是设定条件的理论值,如果驾驶员疲劳驾驶,反应时间延长, 路面为冰雪湿滑路面, 摩擦系数减小,车辆超载等情况出现,同样速度下,制动停车距离都会大幅延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这些规定说明了速度与交通安全之间的关系。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
表1 不同车速下的制动停车距离[2]
处置事故现场的民警不能想当然认为, 自己的警察身份、警车标示足够清晰,能给驾驶员以足够的警示。 当然,没有驾驶员是故意撞警察,但如果安全防护不到位,警戒设施设置不合理,预警提前警示不及时,限速分流不得当的话,执勤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加强执勤民警现场安全防护, 首先要从思想意识上入手。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主管领导要将安全防护各项措施与交管工作同步部署、 同步检查、同步落实。 要深入剖析民警伤亡案例,查摆安全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补足短板。 做到安全警示提醒常态化。
要以实战为引领, 加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认真学习掌握安全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实训示范教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使用指南》的内容,开展案例式、情景式、实战式教学。 将安全防护内容纳入到民警晋职、晋衔学习课程中。针对重点路段,夜间、雨雪雾霾冰冻天气等重点时段,组织一线交警、辅警进行实战培训。实行考核合格上岗制度。 通过学习培训,使整个交警队伍,特别是一线执勤执法和事故现场处置交警强化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熟练掌握安全防护技能,更加科学规范进行事故现场处置,避免执勤执法伤亡事故的发生。
防护装备是交警执勤执法的物质保障,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定, 为一线交警配齐配足安全防护装备,保证性能完好。 针对夜间视线不良、冰雪天气等恶劣气候条件,加强夜间照明、防滑轮胎、防滑链等防护设备配备。 在保障现有防护装备配备的同时,积极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应用新型高科技防护装备,对老式防护设备进行升级换代,如采用大反光面积、 高反射系数的防护服替代反光效果不佳的反光背心、橡塑锥筒。 在事故现场,采用大面积、远视距、可扩展性警示灯、警示信息显示屏、重型防撞车辆,防闯入设备等,通过声光电组合设置保护现场。[3]
科技含量不断加大必然也会对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 安徽交警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作出了示范效应。 从2016 年起将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型警用装备应用于交通管理工作中,应用于高速公路的巡航纠违、指挥疏导、勘察事故现场、预警救援等工作中。目前共有28 架无人机,人工操控半径7 公里,最高巡航速度约65 公里/小时。 利用无人机空中视频图像对道路交通情况进行研判,及时调度处置; 在恶劣天气和交通拥堵造成交通阻断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通过机载高音喇叭、LED显示屏和声光警示设备对过往车辆进行安全提示、指挥疏导,疏通应急车道,使事故救援车辆、人员快速到达。夜航功能能为现场提供空中照明,定点投放功能可以将17 公斤救援物资和设备及时投放现场,不仅提高了事故处置的效率,对现场警戒、处理区域起到了很好的安全保护作用。
事故现场处置涉及许多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处置主管部门,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目前警力不足情况下,处置压力大,效率不高。特别是对一些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更显得力量不足。 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合协同机制,建立应急机制预案,交警部门要依靠政府领导,会同公安、安监、卫生、交通、城建、公路路政、民政、通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机构,以预防为主,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整合救援机制、行动预案机制和救援预案机制,制定联勤联战联动的重大交通事故处置预案,配足配齐各类器材装备。[4]各部门力量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协作。 实行信息共享、情报互通。事故现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统一调配人员、器材、车辆,共同维护好现场秩序。 确保事故现场人员能够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事故处理,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