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视角下的网络受众:“数字劳工”还是“自由产消者”

2020-09-12 14:54程凡菲
传播力研究 2020年13期

程凡菲

摘 要:进入web2.0时代,传统的受众在传播中的地位发生变化,网络受众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更加显著。文章试图对传统的“数字劳工”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创新性地选取文化研究取向,关注网络受众中“产消者”群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重点阐述其参与网络内容生产过程中的行为特点和心理因素。

关键词:网络受众;数字劳工;产消者;受众分析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13-0-03

目前我国互联网络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根据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64.5%,网民规模为9.04亿。大量的依赖用户生产内容的网站展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如垂直型视频网站B站,以核心用户高粘度、高忠诚度而闻名,除了追番剧以外,大量的Vlog、影视混剪和二创等作品每天都以惊人的速度更新着;Lofter作为国内最活跃的同人创作平台,累计移动端用户超过7 000万,日均用户作品生产量达到数十万。可见当今很大一部分的网络受众正非常积极地投身于互联网内容的消费、互动和生产活动之中。

先前的学者对于网络受众的研究大多采取了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取向,将这一部分在互联网上进行内容生产的用户作为“数字劳工”来看待。吴鼎铭从传播技术的结构设计与商业意识形态的运作角度,分析了网络受众劳工化的事实和趋势以探讨其背后的剥削和吸纳机制[1]。徐颖、范和生等将网络受众看作是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商品”与“免费劳工”,并加入了后现代社会学的理论,以此揭示社交平台上受众参与的劳动形式及其商品化中的资本剥削本质[2]。本文将首先对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将网络产消者视为“数字劳工”的理论进行梳理和批判性分析,肯定其揭示了现象背后商业资的剥削,具有很强的科学性,但同时指出精英视角的“数字劳工”理论对网络受众主体能动性和心理因素的忽视。继而转化为更关注受众的文化研究视角,关注网络受众在进行文化内容生产过程中的心理因素变化,从前期的心理选择到过程中的再创造和个人意义诠释,以及后期对生产内容的评估判断等。

一、传播政治经济学取向的网络受众

(一)卷入数字资本空间的“数字劳工”

早在1977年,传播政治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达拉斯·斯麦兹就提出了“受众商品理论”,“大众传播最终的产品是受众的劳动,或者说是受众的闲暇时间”,例如观看电视节目可以看作是在为电视台打工,在这些劳动中受众不但没有获得报酬,反而促使他们消费新商品。英国学者福克斯于2014年提出“数字劳工(Digital Labor)”的概念,其着眼点是作为劳动的传播,同时指出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虚拟的数字资本空间逐渐形成,越来越多的大众成为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情感劳动者”,他们的传播行为被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数字劳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也是网民情感被商品化、劳动化的过程。

有别于传统的大众传播时代,新型的互联网时代更加注重调动用户去参与内容的生产。为了最大程度高效地组织网络文学的生产与创造,越来越多的平台采用了众包生产体制进行内容生产,即企业把原来由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网络社区的生产组织。由此所引发的关于网络受众的讨论,越来越倾向于把这群自愿参与生产的受众认作为在互联网上耕耘的“线上劳动者”。这其中包括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例如微博和微信所进行的内容生产与消费;商业化信息分享网站上的知识生产,例如知乎、豆瓣,以及弹性雇佣制下的网络写手,游戏产业链中的廉价“玩工”(playbour),等等。

(二)对“数字劳工”理论的批判分析

许多传播政治经济学取向的学者有对“数字劳工”背后的剥削逻辑进行了分析,基本可以总结为强迫性、异化性、制造“同意”以及双重商品化。

随着日常交流与社会关系的网络化和数字化,人们不得不使用互联网,同时就难免受到商业资本的召唤参与其中,这是人们所无法避免的,体现了数字资本对受众的强迫性;而这些网络受众即媒介消费者,他们生产的原创信息和用户数据被无偿私有化和商业化,转化为商业平台媒体的无形资产,这是一种劳动异化的体现;在网络平台的内容生产模式中,又无时无刻不传播着制造“同意”的商业意识形态,例如以“分享”“朋友”为核心的道德话语,使用户自愿自觉地成为互联网产业廉价或无偿的数字劳工;而双重商品化的含义是媒介用户本身,以及他们在媒介使用上付出的时间。媒介用户不仅是平台使用者,也是广告受众,用户的媒介使用时间就是劳动时间。在媒介使用过程中,受众劳动生产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被平台背后的资本力量所利用。

传播政治经济学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传播领域的延伸,将关注重点放在劳资关系矛盾和资本运作背后的剥削上,从企业视角对用户创造的价值贡献进行判断,揭示背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是具有无可争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但同时也应该承认,学者对“数字劳工”的判定本身就是以一种精英视角所做出的,忽视了新媒体背景下网络受众极强的自发性和能动性。廉价或是无偿的劳工是否等于被剥削的劳工?他们的“线上劳动”真的没有获得什么“報偿”吗?媒体平台越来越依赖用户进行内容生产,试图加速资本运转、扩大收入渠道和强化消费者忠诚度,但同时用户也在学习怎样对媒体内容进行选择,如何将媒体内容流动置于自己的掌控下、怎样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3]等等。

二、文化研究取向的网络受众

学者冯建三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互联网技术所催生的参与和分享的生产模式,究竟是资本剥削的无偿劳动,还是赋权用户[6]?廉价网络劳工群体和商业资本之间存在的张力也促使学界对“数字劳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两种基本路径,前文所阐述的传播政治经济学取向就是第一种以企业为中心的视角,强调网络媒介受众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及企业对这些价值的利用反映出的不平等。

而文化研究的取向在分析这一问题的时候更强调受众参与内容生产的动机和参与过程的能动性,重点关注受众的主体性,认为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会根据主体自我与劳动实践的需要,自主地进行信息选择。本部分的讨论将网络受众参与内容生产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前期是对生产内容的选择,中期是进行内容生产的过程,后期为结束内容生产后的后续活动,重点探讨不同阶段的心理因素及心理变化状况。

(一)内容生产前:独立性和互动性

网络是一个人人共同拥有的平台,这也成为一个反中心化、非集权性的自由空间,包容性大大增加[4]。在网络受众参与内容生产时具有很强的生产动机和生产力,他们在进行生产内容选择时,可以在大量的海量信息中自由地找寻他们感兴趣的领域以及想参与的内容,这是网络受众独立性的表现。这一观点可以追溯到西方传播学颇具影响力的“使用与满足”理论,与之前的传播学研究不同,“使用与满足”理论将研究目光从以传播者和媒体为中心转到了以受众为中心,重点考察受众接触媒介的动机以及这些接触满足了什么需求,从而探讨大众传播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和行为上的效用。“使用与满足”理论毕竟提出于大众传播的时代,当今网络时代的互联网受众不再处于被传播者支配的被动地位,表现出了比之前更强的主体性,可以在消费和生产前自主地对网络上的内容进行选择。

除了内容选择上的独立性,有着相同兴趣点的用户群体之间也存在一种强互动性,这种互动性往往会影响他们对创作内容的选择。以网易Lofter为例,其打造的就是相同的、偏小众兴趣群体一起进行交流和个人创作的平台,同时也形成了一个个高活跃度的“圈子”,在这些圈子里的用户往往都具有强参与性和强黏性,他们会对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进行讨论,与同好者进行积极的互动,这又鼓励了更多人投入或坚持内容生产。由此可以联系到阐述生产力(enunciate)(黃炎宁,2014),其中就包括受众之间对于某一文本的交流,而后会产生一定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意义便可以用于再次创作,一些用户还会在相关论坛上发帖“求梗”或是听取其他爱好者的“点梗”,来选择自己下一步进行创作的内容。

(二)内容生产中:个人诠释和意义创造

按照文化研究学派的观点,文化一直以来都是形态各异的,因为大众生活丰富多彩,其中的方方面面都可以算作是文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亨利·詹金斯在其著作《文本盗猎者》中就提出了“参与式文化(participatory culture)”的概念,虽然这里的研究对象是媒体粉丝这一特定群体,但笔者认为其反映的文化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同样适用于分析这类参与内容生产的网络受众。创造性,这一粉丝群体文化的鲜明特征,同样是网络受众主体性高层次的体现,表现为主体的能动创造性[4]。在面对特定的文本时,受众个体会对其进行个人化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些个人诠释的生产过程的心理因素,此处引用心理学的“代偿心理”,其通俗解释是:自己内心的一些欲望得不到实现,就通过转移的方式,将这种欲望转嫁到其他方面,通过追求其他的东西来使自己得到满足。网络受众在进行内容创作、个人诠释和意义创造过程中,代偿心理也发挥了一定作用,最显著的就是网络同人作品的创作。这类作品的出现和流行,很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原本的故事剧情或是人物设定无法满足内容消费者个人的期望。在同人文学创作中,经常会有人打上“OOC”的标签(即out of character,脱离原著人物性格),这类作品中一般只保留人物基本信息,然后自行对角色性格和故事进行新的创作,基本脱离了既定的框架和背景,甚至和原本的故事结局相反。这就是典型的受众进行再创作的体现,为了实现自己的心理需求,根据自己的愿望和期待,而进行二次创造和诠释新意义。

(三)内容生产后:自我评估与二次互动

网络创作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劳动,它也具有非物质劳动的一般特性,即生产和生活的边界模糊化(冯琼,2015)。产消者的内容生产活动有别于正统的工作生产活动,并不是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完成任务即终止的,网络产消者的内容生产基本是在隐蔽的闲暇时间完成的,而创作完成后这类非物质劳动却并没有结束,也没有具体的结束时间和标志,甚至会占据更多的时间来处理反馈。在内容发布后,创作者会进一步的和其他用户进行互动,期待收到对自己作品的反馈,很可能这些交流中就会为接下来的其他创作提供灵感。胡慧、任焰等学者在对网络作家群体的研究中认为,网络作家虽然看起来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安排写作时间与更新进度等,但实际上仍受到平台方和读者方的隐性监控[5],平台对其作品的评估也以一种更严谨的指标化方法进行。然而脱离签约网络作家这一特定群体来看,相对更加自由的产消者并不会受到太多的评判和限制,更多的是一种从自身发出的自我评估和改进。如果用心理学的预期效应来阐述,用户在发布作品后往往都会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或是期待获得某些反馈,而不同的反馈结果会影响他们对自己的评估甚至是后续的行为。

以B站为例,UP主如果在视频中使用了某些希望观众察觉的梗,一般也会对观众的反应有所期待。在作品发布后,观众的反馈常常会通过播放量、点赞收藏数以及弹幕、评论等表现出来。UP主通常会在评论区与观众们互动,从中可以得到很多他们对这条视频优缺点的看法,从弹幕中也可以对某些更具有吸引力的点有所了解,某一受欢迎的表现方式有很大可能会在UP主未来创作中发挥导向的作用。这个阶段中观众与UP主间所进行的互动成为了第二次互动,互动结果会对UP主产生一定的反作用。

三、结语

以用户为中心,把他们看作是自由的产消者,站在他们的角度上去理解其进行内容生产活动过程及心理因素,这种角度在当今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互联网语境下建立积极的媒介生态,为优质内容的创作者提供更适宜的创作环境,即发扬现存情况中的优势。笔者认为在这一部分需要重视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于初级创作者来说,平台可以进行积累式的创作奖励,在创作者发布内容数量和质量达到一定标准后,对其作品进行该兴趣领域内的推广,使其期待反馈的心理预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达成,有助于使其进入内容生产的良性循环;而对于有一定经验和影响力的深度创作者来说,则更需要体现网站平台一方的关照,以及对创作活动自由性的肯定,例如对个人成就的认定但不与活跃度挂钩、对创作内容的保护等等。

有别于大众传播时代,网络时代的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广泛地参与到互联网内容生产过程中。这种新兴的传播的形式激发了网络受众群体的活跃度,使其主体性意识进一步觉醒。自由的网络产消者并不受到传统劳资关系的束缚,拥有更强的自主性,内容生产者的创造使得网络文化得以较大程度的丰富,发挥了分众传播的优越性,有利于新型传播模式的探索;但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传播话语权的滥用,肆意地进行内容表达,在内容创作方面不当的过度宣泄主观情绪,所以同时也应该重视对优质内容的认定问题,平台也可以对其活跃用户进行呼吁,促使创作者形成对自身的规范。

参考文献:

[1]吴鼎铭.网络“受众”的劳工化: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网络“受众”的产业地位研究[J].国际新闻界,2017(6).

[2]徐颖,范和生.网络“受众”的商品化:社交媒体中的“受众劳动”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7).

[3]黄炎宁.数字劳动、拜物和消费性公民主体——以中国大陆新浪微博“杜蕾斯官方账号”为例[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4.

[4]夏红辉.网络受众主体性的发展及其意义[J].甘肃社会科学,2007(4).

[5]胡慧,任焰.制造梦想:平台经济下众包生产体制与大众知识劳工的弹性化劳动实践——以网络作家为例[J].开放时代,2018(6).

[6]江颖.数字劳工理论视域下网络用户的情感劳动[J].新媒体研究,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