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群力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的历史时期的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重大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丰富的实践价值。“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现在各级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均运用“四种形态”,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2018年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63.6%,增长40.5%;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和组织调整49.5万人次,占28.5%,增长20.3%;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增长17.8%;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5.5万人次,占3.2%,增长13.7%,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万人。
“四种形态”的由来和产生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和新举措,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新标准和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例如,“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要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平时不管不问,小来小去的问题也不查,久而久之,由量变到质变”。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下大力气拔“烂树”、治“病树”、正 “歪树”,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不能让一棵树毁了一片林。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出出汗”“红红脸、出出汗、咬咬耳朵、扯扯袖子” “既有红红脸、出出汗的紧张和严肃,又有加加油、鼓鼓劲的宽松与和谐”。这些重要论述为“四种形态”的提出和确定提出了基本遵循和规范要求。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考察调研时明确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他说:“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他强调,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同年10月23日,《人民日报》公开发表了这一重大成果。2016年1月14日,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四种形态”已纳入党内法规
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通过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党的纪律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也作出规定。2018年12月28日,党中央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7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共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第一种形态14种,第二种形态21种,第三种形态12种,第四种形态2种,还设置了7项辅助性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
要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要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首要职责、第一职责。要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就要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第二、第三种形态是为了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综合运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及时红脸出汗,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但是,也不要理解成所有的情况都只能按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处理。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同时,要注意“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转化。“四种形态”转换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本来是第三种形态,因为态度特别恶劣,也可以按第四种形态办。反过来,本来是第四种形态,但是态度特别好、特别配合,也可以考虑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置。
“四种形态”既体现惩前毖后,又体现治病救人;既有威慑,又有感化;既是执纪的遵循,也是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四种形态”体现了宽严相济,但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支撑,要坚决防止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忽高忽低或时严时宽。既要让那些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人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超越了纪法的“严尺度”和“大笼子”。
準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条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处理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要避免出现运用第一种形态一谈了之,要防止谈话函询“跑风漏气”; 要防止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一降了之,“断崖式”处理;要防止运用第四种形态一送了之,出现压案、瞒案、抹案及办人情案、关系案等。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同步履行执纪执法两项职责,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系原中纪委宣传部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