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跃杰 纪安东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促进了新时期农业经济的转型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着整体保护意识较差、法制建设落后、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场培育机制不成熟等问题。为了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促进现代农业的实现,我国一方面要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要在完善制度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培育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机制。
关键词:新时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策
引言
我国本身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目前还面临着人口众多以及资源短缺的问题,在经过多年的农业发展之后证明了农业想要做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在于科技上的创新。同时农业经济发展逐渐转型为资源节约型以及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模式也都是需要科技创新作为基础。除此之外,这也是我国在新时期内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科学技术与农业之间的紧密融合,并最终实现应有的农业自身的跨越式发展,就需要确保建立以及落实一个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此制度建立的主要原因就是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但就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来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旧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对于我国的农业创新有着极为严重的制约作用。本文先从农业知识产权内涵的剖析入手,并对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文后提出了一些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内涵剖析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在农业科技领域中公民等主体对于自身创造的成果在法律范围内的专有权利。并且其内容以及范围具备一定的动态变化特点,换句话来说就是会受到诸如科技更新发展、国内外的农业市场变化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变化而发生的相应变化。在我国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主要的形式就是植物的新品种。因为农产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相比具有低价值以及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特点,因此除去知识产权的一般化特点之外,同时还具备应有容易扩散、产权转移之后的利益难预测性等农业行业自身的特点。
二、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解析
我国对于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从1993年的《专利法》予以修订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并陆续颁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虽然我国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等不断完善,并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但起步时间以及底蕴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这方面依然还是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方面依然存在着可行性较低的问题
即便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规是从国家总体层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备全部的适用性,这就导致法规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举个例子,齐齐哈尔市在这方面依旧紧跟国家的脚步注重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当地政府并没有依照国家层面法律进行具备当地特色的改变,使得部分农业知识产权的调查以及取证变得困难重重,也就导致专利拥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在农业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二)針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建设力度不足
目前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大多数都是以职务的发明职责所在而形成的,这种在产权权能上的过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员自身的技术性创新以及转让方面积极性难以被充分调动,在其落地使用上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种意识的缺失在科研人员、基层农民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体现。对于科研人员自身来说,普遍重视论文、轻专利的奖惩制度,将其研发的新兴技术通过论文予以表达,完全不重视自身科研成果的保护。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农民来说,对于一些侵犯农业技术专利的现象没有形成任何的关注,让其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第一,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首先,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公共媒体进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使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农业科研单位和涉农企业,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中的先导作用。其次,针对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教学单位、普通民众等不同群体的个性需求,进行多层次的立体化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教育培训,既要提高让农业科研人员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也要让普通民众通过鲜活案例了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红利”。
第二,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首先,要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继续细化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执法部门要从严执法,严肃查处惩办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树立法治权威,净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另外,国家要鼓励相关行业成立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民间中介组织,并通过积极发挥其调查、取证、诉讼等功能,为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主体提供优质服务,从而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重要辅助作用。
第三,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建设。国家要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从上至下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督促各级单位企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既要明确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落实科研经费和明确其利益分配办法,鼓励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通过制度的约束防止国内外科技交流过程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无谓流失。
第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化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的建立完善,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最终形成面向市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市场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监督、咨询、风险保障等配套服务产业的完善,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效率。
四、结语
所谓的农业知识产权就是在农业科技领域之中公民对于自身的创造成果在法律范围之内享有的专属权利,并且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方面的创新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先导以及促进作用。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确保农业科技得以不断发展的保障,并对最终实现我国的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单就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看来,在意识、法律法规等方面依旧有着许多问题,这对于农业科技的创新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因此就需要从意识的树立、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以及市场化建设的不断提升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业知识产权可以得到最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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