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成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涉及到社会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各类潜在风险如果不及时处理,最终将导致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是最后的、极端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各类风险事件的方式,该种方式势必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随着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35770-2017)、2018年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出台,企业合规管理引起了广泛的重视。但是相关文件的出台并没有改变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合规中的混乱,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合规现状仍应该受到重视。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合规
1.缺乏法律风险合规管理意识
没有法律风险合规意识,对法律风险合规的重视程度不够。法律风险合规本质上是将企业的日常管理、生产经营都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而言,没有法律风险合规的意识是企业法律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风险合规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监督管理环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法律风险合规尤为的重要,对法律风险合规的重视能够有效预防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的事情。目前很多 建筑施工企业对法律风险合规的重视程度相对落后,没有法律风险合规的意识,同时对法律风险合规的相关激励措施也有待提高,对于企业法律风险合规的概念理解不到位,对合规这一概念的理解很模糊,单纯的认为法律风险合规就是企业的一种监督手段,忽略了法律风险合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依旧以业绩为导向,将目光放在市场目标以及经济指标的考核过程中,忽视了法律风险合规的问题。而且在评价体系上也偏重于业绩方面,导致很多员工心理上不重视合规管理,缺乏主动性。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都不能重视,公司的其他员工自然没有法律风险合规的意识。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合规的建设要从管理者树立法律风险合规意识开始。
2.法律风险合规流于形式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合规大多流于形式。事实上有少部分的企业有法律风险合规的意识,也做出相应的努力,但是法律风险合规相对于一般的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管理活动较为专业。因此,目前已有的法律风险合规大多都流于形式。法律风险合规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虽然全面的法律风险合规涉及面广,其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过于简单,结果大多与实际情况不符。目前大多数的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举措仅仅只是出具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具有滞后性,无法起到事前预防、事后及时解决的作用。这种太宏观的总结和安排,只起到提示监督促进作用。不直接执行,不落地,沒有更深入、更具体的措施,尤其在风险源和风险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监督执行方面较弱,其没有整合风险点(源)和潜在或已发生风险事件信息的有效机制。
3.事前法律风险审核评估机制不完善
事前的法律风险审核评估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非常重要,传统的各部门各自为政的法律风险合规的特点是导致各部门信息阻隔,部门之间业务断裂不能及时的对法律风险做出反应的根本原因。首先,各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识别风险途径和方法是不一样的,评估工作也存在重复或缺失的情况,应对措施不能协调统一,导致业务部门对风险及其带来的后果难以有效取舍和应对。例如,安全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认识到施工分包队伍水平低下,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但不能因为有此风险源而辞退项目前期由其他部门监管下选择的分包队伍,而且会造成其他隐患:一是监管部门可能会信息隔离,造成问题拖延解决;二是安全事故发生后,二监管部门互相推诿;三是事后没有及时总结以改进工作,类似情况会重复发生等等。再如,审计巡视纪检监察部门在风险事件处理上,有时通过法律、纪律或行政措施威慑、激励责任人(单位)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但不直接负责对潜在风险和风险事件本身进行应对处理,也没有交由其他部门继续监管;有时对业务如何改进会提出宏观建议,但不对有关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具体跟踪,最终形成就事论事、虎头蛇尾。其他部门按照既有安排开展工作,独立调查问题和采取措施会浪费资源,或者认为有人负责而没有启动工作或终止既有工作,造成无人延续跟进完成。事后企业管理者没有敏锐地发现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并作深入分析,或者虽然发现一些问题,但没有激励或约束机制促使其反映到其他职能部门以及时整改,最终放任自流。其次,各风险监管部门自说自话,无法分清监管的界限,或者欠缺或者过度控制监管范围,相互间工作成果不能有效利用和转化。再者,由于各监管部门发挥作用的阶段不同,以及各监管部门应对风险的考量不同,可能导致对同一风险(源)、风险事件的认定不统一。
4.事后追责机制失灵
当法律风险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造成损失后,缺乏对相关责任人的事后追责机制,这会导致相同的法律风险会再一次的发生,并且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有助于顺利地开展法律风险合规工作,当前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已经建立了问责机制,而且可以覆盖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但是约束力薄弱任然是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几个部门之间可能会出现职能交叉或者职能分配不均匀的现象,从而影响法律风险合规的有效性,出现纠察漏洞。完善的问责机制得不到良好的执行也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使得问责机制达到预防法律风险的作用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相较于其他企业有着工期长、人员多、工程涉及较多的行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合规对于其他行业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合规更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性,设置不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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