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建议

2020-09-10 07:22张耀文
客联 2020年12期

张耀文

【摘 要】“毒驾”和“醉驾”是可以等量齐观的两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和逐年增多的“毒驾”案件,公众对“毒驾”行为危险性的认识越来越多,学界对“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就我国实际情况来说,确实急需刑罚处罚来惩治毒驾行为,以提高毒驾行为的违法代价,毒驾入刑有还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此外,对于我国的刑法环境来说,也已经具备了将毒驾这种抽象危险犯纳入刑法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毒驾入刑既符合刑法的兼抑性原则,又可以打击交通违法犯罪。因此毒驾行为有必要也完全可以纳入危险驾驶罪当中。本文从“毒驾”行为的生理反应、社会危害性、构成要素、法律规制等方面对“毒驾”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毒驾”行为应当入刑的结论。以期为 “毒驾”入刑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毒驾;酒驾社会危害性;危险驾驶罪

一、“毒驾”的概念

“毒驾”:字面上的解释就是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中的“毒”不仅仅指代我国禁毒法所禁止的毒品。还应当包括一些虽然没有在禁毒法中规定,但是却具有麻醉、致幻作用的药品。“驾”则指的是驾驶我国在交通法中所规定的机动车辆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然而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在非道路上行驶都不应当属于“毒驾”的范畴。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毒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毒驾”行为的危险主要是来源于毒品自身对人体的危害性。而毒品广义上泛指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化学物质,多为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它对人的身体、大脑具有很强的刺激作用,当人们频繁使用或者过量使用是很容易导致身体和精神对毒品的依赖。毒品使用之后会抑制的人体的中枢神经,过度使用还会降低驾驶者的反应速度,严重的甚至于不能正常驾驶和控制,当驾驶时遇到突发情况会延迟反应,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驾驶者在驾驶时突发毒瘾,还会可能发生瞌睡、反应迟延等状况。然而在使用了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之后,会非常强烈的刺激人体的中枢神经,导致神经异常兴奋,这样会使得驾驶者产生一种盲目的自信,以致驾驶者的感官各方面收到干扰,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幻觉或者狂躁等情况,促使驾驶者作出闯红灯、超速、逆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由此可见,毒品对于人体的反应,不仅会影响驾驶者在驾车时对所遇到的障碍或交通情况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冷静的应对,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毒驾”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二)“毒驾”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在我国因为“毒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其实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其中一些重大交通事故也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他人乃至于社会的安全,如2012年4月22日,王某吸食冰毒后严重疲劳驾驶,其驾驶的旅游客车行驶至常合高速路段时,因王某吸毒后出现幻觉,车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猛烈相撞,造成14人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i又如,2014年8月11日,孙某(女)吸毒后驾车撞倒一行人后又与停靠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自行车、两辆电动三轮车及行人发生相撞,造成10人受伤。ii再如,2015年9月18日,陈某吸食冰毒后驾车外出,因其车辆行驶轨迹可疑,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检查。陈某连续撞击警用摩托、两辆私家车和隔离护栏后逃跑,后被民警抓获。iii纵观上述案例,这些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的原因都是源于驾驶者在吸毒之后,在身体和精神上产生了异常反应所导致的操作不当。车毁人亡是危险驾驶案件中最普遍的表现,同时在吸毒之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时突发毒瘾所可能导致的公共交通安全危险也是“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里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英国的一项研究中显示,驾驶者在正常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当遇到紧急情况时,“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毒驾”行为的危险性甚至会远高于“酒驾”行为,且人们在毒品的影响下驾车更加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三、“毒驾”入刑具体如何实施

(一)“毒驾”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即非必要不适用刑法。刑事的立法应当从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罪刑相适应、刑法的目的及效果来考虑是否能将该种危害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刑法除了打击犯罪的功能以外,其最主要的应当是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需要被刑法规定禁止,除了要考虑这种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还应考虑是否非要用刑法来制裁不可,因此判断一种行为能否被作为犯罪并予以处罚,应当满足以下的要求:

首先,社会危害性大到无法容忍的地步一个行为需要被刑法的规定所禁止,需要其社会危害性大到“多数人”不能容忍的地步,迫切需要用刑法来禁止这一行为,这也是“立法遵从民意”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遵循刑法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体现。iv随著我国机动车数量的逐年增加,“毒驾”现象也不断涌现出来,根据《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v的统计数据,“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有目共睹。同时吸毒具有成瘾性,并且毒瘾发作时具有判断力下降、神志不清、精神混乱等现象,以上情况即使是已经戒毒的吸毒人员,也常常会有间歇性反应的现象,因此毒驾的危害性可见一斑。如此众多的吸毒人员同时又拥有驾照,如果不以刑法来规制“毒驾”这一行为,对与道路上的其他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隐患,这种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是全社会都无法容忍的。

其次,只有采用刑法才能抑止。社会控制的方式有很多种,法律只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控制方式相辅相成,当用其它方式可以控制一种行为的时候,就无需法律的介入。反之,当运用到法律来进行控制的时候,也就说明其它方式已经无法有效的控制这一行为了。目前我国对于毒驾行为,能够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然而这些前置的法律手段并不足以遏止毒驾这种行为的频繁发生,而刑法的规制具有谦抑性,被称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将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管辖,才能更好的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的安全。

再次,“法不责众”,刑法将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首先必然不能是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有可能做的;其次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目前也是受到行政法管制的,也是所有公民都需要遵守的,因此将这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双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没有限制大多数人的行为,不会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自由。

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并且能够在刑法上普遍的遵守,还要求刑法可以普遍的执行。能够确定一个明确的入罪的标准是毒驾可以被纳入刑法管辖的必要前提。随着鉴毒技术的日益发达,检测人体毒已经可以做到类似于酒精测试的呼吸式检测,对于结果异常的人员采取进一步的血液检测,并且也不会消耗太多的执法资源。由于毒驾行为可以在刑法上进行客观而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就使得司法人员没有恣意判断的空间,也正是由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会导致不公正的处理。

最后,符合刑罚目的。刑罚最根本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运用刑罚来惩罚犯罪人,以达到处罚、教育犯罪人和警示一般人的目的。vi这是一种被大众普遍认可的历史事实,而对于“毒驾”行为而言,不仅吸毒是违法行为,吸毒驾驶同样是违法行为,当这两种违法行为叠加发生时,就可能危害到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刑罚相比其他行政法规具有更严酷的否定性评价效力,在社会上对一个人的违法和犯罪、初犯和累犯行为的评价是不尽相同的,犯罪者往往要比一般违法者面临更多更严酷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不仅可以惩罚那些实施了毒驾行为的犯罪人,也使得其他人不敢犯罪,同时也能够通过刑罚来教育那些“毒驾”的犯罪人,使其今后不敢再犯,引以为戒。

(二)“毒驾”行为的检测手段

不能路边检测,也是"毒驾"频发的原因之一。交警让驾驶者对着检测仪器吹口气,立即就能测出其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对于缉毒人员要想知道驾驶者是否涉嫌“毒驾”,一般要采取尿检、血检的方法,其结果要等到数小时到24小时以后才能出来。因此就对人们血液内酒精含量的检测程序来说毒品含量相对会更加的复杂。但是“唾液测毒”的方法就可以当场出结果。“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此外,有一些药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药品的成分,使用“唾液测毒”还能够区分出犯罪分子是“吃药”还是“吸毒”。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浙江公安厅禁毒总队就采用唾液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取得良好效果。浙江、江苏、内蒙古和云南等地也在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而且就目前世界通用的检测方法是“唾液检测法”,该方法快捷方便、省时省力,并且还很精确,是一个可行的检测手段,对我国来说“唾液检测法”毫无疑问也将会是首选的方法。

(三)“毒驾”行为的构成

从行为的构成来看。首先,“毒驾”会对公共交通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造成威胁,这是“毒驾”的客体。其次,“毒驾”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或者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再次,就“毒驾”这一危害行为而言,其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者,如果机动车的同乘人员对驾驶者实施唆使、强迫吸毒后驾车行驶的,也应当成立共同责任主体。最后“毒驾”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驾驶人明知自己的“毒驾”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四)“毒驾”行为该如何量刑

与法律对“醉驾”行为的规定的量刑幅度不同,面对逐年增多的“毒驾”行为,现有法律依据多为行政法律法规,即便是对“毒驾”行为进行双重处罚,既处罚吸毒违法行为,又处罚驾驶违法行为,也已经慢慢的暴露出对于“毒驾”行为处罚过轻,预防效果不佳等不足的地方。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毒驾”入刑问题时已显现出现实紧迫性。将“毒驾”行为归为“危险驾驶罪”,其罪状设计应在现有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设,将法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在人体机能尚处于药效控制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四、结论

“毒驾”行为和“毒驾”肇事的逐年攀升,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刑法至今未将“毒驾”行为纳入其规制的范围,从而导致交管部门在面对层出不穷的“毒驾”时,治理手段明显有限,执法力度明显不够,防治的效果也并不明显。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在一般“毒驾”行为和“毒驾”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始终留有法律责任承担的空白,这就为心存侥幸的吸毒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刑法通过惩治犯罪人来警示其他人,使其他人不敢再从事犯罪活动,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目的就在于此。同时我们也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和我国“醉驾入刑”的立法经验,“毒驾”入刑已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如今随着我国交通规模的扩大,毒驾的危害也日益凸显,相信毒驾这一行为也会很快纳入刑法之中。

注释:

i参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2)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

ii参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

iii参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

iv参见田宏杰:《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謙抑性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第166页。

v长期滥用合成毒品还极易导致精神性疾病,由此引发的自伤自残、暴力伤害他人、“毒驾”等肇事肇祸案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截至2019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214.8万民,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16%,其中60岁以上吸毒人员同比增加3.5%。

vi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4、 田宏杰:《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刑法谦抑性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

5、 劳东燕:《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1期。

6、 姜涛:《社会风险的刑法调控及其模式改造》,载《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9期。

7、 陈帅锋等:《我国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