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2020-09-10 11:53李美瑶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0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李美瑶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心理与窥探行为,随之而来衍生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从讨论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入手,进一步剖析对于立法保护的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期对未来仍旧可能发生的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问题该如何寻求有效救济,推动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发展。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1 “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

艺人信息的买卖,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且成本并不高。售卖艺人信息的“黄牛”无孔不入,从航班、酒店到身份证、手机号在微博、朋友圈被明码标价出售。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不管买卖个人信息者为何人、出于何种目的,这种行为都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了艺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谁,都应该享有隐私权,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人物并不能成为此权利的意外,保护隐私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粉丝或者“黄牛”甚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注意,不要为了贪图钱财、追星便利或者一己私欲触碰法律红线。

2 我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2.1立法针对性较弱,欠缺部门法律专门规定

对于隐私权保护等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规定了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是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隐私权利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也未在法条中详细释明。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隐私应当包括私生活秘密、空间隐私权和私人信息保密。① 现阶段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的隐私权和信息权主要分布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2行业自律保护笼统,多为柔性、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寥寥无几,行业部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规范更是凤毛麟角。在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其相关从业者也以行业自律等形式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方面进行着探索。

中国互联网协会颁布的《博客自律公约》以自律条款的形式倡导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博客用户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由百度、即刻搜索、盘古搜索、奇虎360、盛大文学、搜狗、腾讯、网易、新浪、宜搜、易查无限、中搜十二家企業发起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倡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

2.3公众人物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震慑力较差

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泄露时间屡见不鲜,多数明星在传播范围不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选择漠视甚至无尽头的容忍,但现阶段也有部分明星能够积极发声,呼吁保护隐私。TFboys队长王俊凯借助“王俊凯KarryWang工作室”微博发文表达不提倡任何形式的跟车、追车、跟机行为,亦切勿购买、探听王俊凯本人的各类行程信息。后续虽未明确揪出隐私泄露之源头,不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告和震慑作用。

2.4缺少独立的专门性第三方保护和监督机构

面对公众人物隐私侵权案件,发布声明呼吁和作为民事纠纷案件起诉至法院是如今大部分明星所采取的两种方式,然而就如上文所述,立法条款实质内容的欠缺、明星对于隐私不愿过度曝光的心理等等因素共同导致了隐私救济之路重重阻碍。现阶段,我国正欠缺一个能够实现保护权利的专门性机构兼得现行法正面的规范与反面的独立保护与监督机制。在不断健全隐私保护制度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各方都需要有一个权威的、法律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对个人隐私尤其是公众人物隐私侵害事件的发生做到及时介入,扭转公众隐私不当泄露又束手无策的无奈局面。

3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建议

3.1完善相关部门法律,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专门法律

现阶段我国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宪法》、《民法典》,然而这些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专门界定较为模糊,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和保护救济也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范畴,结合当下司法实践的需求,尽快出台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全国性法律,针对侵犯隐私权专门立法,必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利。

3.2行业自律需真正做到惩戒性,保证威慑力

虽然目前全国互联网协会、各大APP平台或网站均在行业自律方面积极地有所尝试,但其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不像人们所预想的效果,条文缺乏真正意义上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导致了相关规范仅仅是流于形式。增加网络经营者通过制定格式条款明确侵犯公众人物隐私的法律责任,使侵权者收到的经济惩罚远超出所获的经济利益,保证行业自律的威慑性。

3.3公众人物自身要加强防范意识,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作为公众人物服务于大众,但不代表不和普通人享受不一样的权利。无数案例和事实表明,公众人物只有自身树立维权意识,必要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对抗,才能减少不良媒体或个人对自己的追踪和伤害。一味地忽视和纵容,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困扰,更可能会被有心人利用,捏造出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消息进行传播,结果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李新天、郑鸣.论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5,(5).

[2]孟卧杰.论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J].政法学刊,2009,(3).

[3]徐丽媛. 娱乐新闻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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